环境保护部、外交部等11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公告指出,自2016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但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情形除外:用于建筑物中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主要作为阻燃剂),在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内(2016年12月26~2021年12月25日),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公告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严肃查处。
http://www.ccin.com.cn/ccin/news/2017/01/03/3513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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