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MOL 学术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 论文详情
Our official English website, www.x-mol.net, welcomes your feedback! (Note: you will need to create a separate account there.)
Criminal Law Boundaries for 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Online Era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Pub Date : 2018-04-03 , DOI: 10.1080/02529203.2018.1448052
Liu Yanhong 1
Affiliation  

如何划分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与网络时代言论型犯罪的界限,是当下司 法实务面临的重要问题。在言论型犯罪的构造中,应纳入事实与观点二分法、公事 与私事二分法、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二分法,将合理确信规则下的”主观真实”作为 踲法阻却事由;基于网络媒介的科技特点与社会属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具备中立义 务,对之不应简单地以共犯理论或不作为犯罪理论予以入罪。在言论型犯罪的诉讼 中,原则上须根据实际或推定的被害人意愿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当言论行为严重危 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且被害人无法表踡其是否告诉意思时,可直接蹇用公诉程序;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入罪基准须是现实物理的秩序混乱,且行为人要 对其有故意而无任何正当目的。对跷微言论犯罪不应跷易蹇用有期徒刑的刑罚;信息 网络工具具有很大的生活用途,一般不应没收。

中文翻译:

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

如何划分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与网络时代的叙事类型犯罪的界限,是当下司法实务面对的重要问题。在报表类型犯罪的构造中,应以事实与观点二分法,公事与私事二分法,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二分法,将合理确定规则下的“主观真实”作为踲法阻却事由;基于网络媒介的科技特点与社会属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中立义工作,对之使其简单地在评论型犯罪的诉讼中,原则上应根据实际或推定的被害人故意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当言论行为严重危及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且被害人无法“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入罪基准须是现实物理的混乱破坏,且行为人要试图有故意而无任何正当目的。信息网络工具具有很大的生活用途,一般不会没收。
更新日期:2018-04-03
down
wechat
bu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