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進(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澳門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澳門法學》2022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目次 一、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的融合發展
二、大力發展商事調解和加快制定商事調解法
三、不懈追求國際商事仲裁的現代化和國際化
四、中國海事仲裁事業發展要在“海”字上下功夫、做文章
五、關於加快推進中國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
六、關於強化我國涉外民商事司法審判工作
國際商事爭端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實現現代化至關重要。在當前推進國際商事爭端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過程中,我以為應該重點關注和研究如下幾個問題。
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的融合發展,是實現市場經濟和國際社會“法治健康”的可行路徑,符合法律和法治的發展規律,有利於推動構建完善的國際商事爭端治理體系,有利於推動“一帶一路”建設和國際貿易投資繁榮發展,有利於推動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體系的變革和建設,有利於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值得我們高度重視,大力推進。
(一)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是國際商事爭端治理問題的兩端和兩面
爭端解決(settlement of disputes)是指在爭端發生後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對爭端予以化解和處理的活動。而爭端預防(prevention of disputes)是指在爭端未發生之前針對爭端可能產生的原因和因素,采取宏觀或者微觀的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並對可能引發爭端的主體、事項進行早期防禦、幹預與矯正,以防止、減少、避免爭端發生的活動。由此可見,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是國際商事爭端治理問題的兩端和兩面,兩者都是針對國際商事爭端來思考、研究和行動的。眾所周知,法律和法治的本意就是要防止、減少、避免、解決和消除人類社會的矛盾、分歧、糾紛、爭議和爭端,爭端預防和爭端解決兩者都是法律和法治的應有之義。過去,我們法學法律界比較偏重於研究爭端的解決,對爭端的預防關注和研究非常不夠,或者說得更學術些,就是比較偏重於臨床法學的研究,忽視預防法學的研究。現在是糾偏的時候了,就是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要推動從以臨床法學為主向臨床法學與預防法學並重融通轉型。我們應該認識到,爭端預防不同於爭端解決,兩者是有所區別的,爭端預防重在防患於未然,爭端解決重在化解已經產生的矛盾、分歧、糾紛、爭議和爭端。相比較而言,從社會治理的有效性和善治角度來說,防患於未然的爭端預防優於救火於已然的爭端解決。但是,兩者的根本目的其實是一致的,即避免和消除矛盾、分歧、糾紛、爭議和爭端,息訟止爭,維護社會穩定和正常的秩序。目前,現有國際商事爭端治理體系是有缺陷的,比如,重解決、輕預防,重對錯、輕合作,重後果、輕前因。所以,當我們探討國際商事爭端的解決時不能忽視國際商事爭端的預防,當然,當我們探討國際商事爭端的預防時也不能忽視國際商事爭端的解決。開展國際商事爭端治理,要學會風險防範和爭端解決兩手抓,而且兩手都要硬。當下,針對百年大變局與世紀新冠疫情交織背景下的國際商事爭端預防,相關機構和企業尤其要加強三個機制的建設,即企業合規管理機制、投資貿易摩擦預警機制、爭端預防幹預與矯正機制。
(二)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融合發展是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的內在要求
當前,世界正經曆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新冠疫情全球肆虐,史無前例;經濟全球化遭遇逆流,單邊主義、保護主義抬頭,世界經濟低迷、增長動能不足,國際貿易投資大幅萎縮,貧富分化日益嚴重;地區沖突、熱點問題此起彼伏,恐怖主義、網絡安全、重大傳染性疾病、氣候變化等非傳統安全威脅持續蔓延;中美兩個大國世紀戰略博弈,中國同美西方國家之間的競爭在強化、對抗在加劇、合作在減少。世界面臨的不穩定性不確定性日益突出,國際關系和世界格局劇烈動蕩、深刻調整,對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提出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全球治理的變革與國際法治建設不僅要有效應對和解決世界上此起彼伏的矛盾、分歧、糾紛、爭議、爭端,甚至戰爭,而且還要善於預防潛在的矛盾、分歧、糾紛、爭議、爭端,乃至戰爭,管控好已經存在的矛盾、分歧、糾紛、爭議、爭端、戰爭不要進一步升級和惡化。這就需要我們堅守《聯合國憲章》確立的維護世界和平及安全、促進國際合作與發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宗旨,堅持真正的多邊主義,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堅決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准則,加快構建並施行有效的國際爭端預防體制機制。
(三)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融合發展是中華傳統和合文化的現代化和國際化的體現
和合是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概念,強調人類社會要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而不同、和諧發展。在中國,和合觀貫穿於天人合一的宇宙觀、協和萬邦的天下觀、和而不同的國家觀、琴瑟和諧的家庭觀、人心和善的道德觀,在方方面面影響著每一個中國人,影響著中國社會制度的建構以及社會治理。和合文化是中華民族先賢在實踐中孕育的智慧,它表現為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相互依存的和諧共生狀態,它必然要求在社會生活中既要有效應對和解決矛盾、分歧、糾紛、爭議、爭端,又要善於預防、減少、避免潛在的矛盾、分歧、糾紛、爭議、爭端。中華傳統文化十分重視息訟和無訟,防患於未然。筆者舉幾個例子來說明:其一,孔子曾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他講的意思是說,審理訴訟案件,我同別人是一樣的,重要的是必須使訴訟的案件根本不發生!他強調了預防爭端無訟是其追求。其二,東漢政治家荀況在總結軍事和政治方法論時曾說:“先其未然謂之防,發而止之謂之救,行而責之謂之戒,但是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他講了三策,即“事前之策”為預防預警之策,“事中之策”為應急救援之策,“事後之策”為整改懲戒之策。他強調事前預防是上策,事中應急次之,事後整改是下策。其三,《黃帝內經》也講:“聖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亂,治未亂;病已成而後藥之,亂已成而後治之,譬猶渴而穿井,鬥而鑄錐,不亦晚乎!”強調高明的醫生第一選擇是治未病,體現了中醫推崇上醫“治未病”的哲學思想。上述可見,在中國古代,無論是在政治軍事鬥爭中、在司法活動中,還是在中醫治病救人中,都強調預防優先,將預防和處置有機結合起來。當然,要做到這一點很不容易。但這是一種理想、一種價值追求。
(四)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融合發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政府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將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習近平主席多次強調,要強化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有效應對挑戰,防範風險。他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醫之於無事之前。’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我國有14億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負!要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更加重視基層基礎工作,充分發揮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層的作用,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在實踐中,2018年中辦國辦聯合下發的《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提出:“支持相關單位聯合‘一帶一路’參與國商協會、法律服務機構等共同建立非政府組織性質的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機制。”事實上,2020年10月,中國國際商會聯合亞非拉歐美等國家和地區的商協會、法律服務機構、高校智庫共同發起設立了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這是國際上第一個明確將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結合起來建立的非政府間非營利性國際組織,它將通過提供商事爭端預防、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來公平公正、高效便捷地保護國際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共建“一帶一路”和國際貿易投資繁榮發展。所以,可以這樣說,推動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融合發展,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強化“一帶一路”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的現實需要。
(五)通過強化國際商事爭端預防機制促進國際商事爭端治理體系更加完善
國際商事爭端治理體系,既包含爭端解決,也包含爭端預防。爭端預防與爭端解決一樣,都是國際商事爭端治理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但爭端預防又不同於爭端解決,它更符合市場主體對平等互利、合作共贏的期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現有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局限和不足。它通過建立健全各種有效的爭端預防機制,可以避免爭端的產生和升級,維護正常健康的國際營商環境和秩序,促進國際貿易投資活動的順利開展。國際商事爭端預防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爭端預防的方式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就世界整體而言,它既可以在國際層面開展,也可以在國內層面開展。在國際層面上,既需要政府間國際組織在其創制和運行中引入爭端預防機制,也需要非政府國際組織有所作為,踐行並推廣爭端預防理念,制訂並推廣標准合同和示範法。在國內層面上,就某一具體國家而言,爭端預防可以由政府來推動,也可以由企業積極主動作為,還可以發揮國內行業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出臺預防性法律制度和相關政策,強化企業合規治理,加強行業引導和商事主體踐行。比如,在國際商事領域,非政府國際組織在爭端預防方面能夠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國際商會(ICC)在這方面的作為就是一個顯著的例子,它基於國際貿易實踐編纂成文的國際商事慣例並廣為推廣,就是爭端預防的有效作法。現在問題的關鍵是,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如何融合發展,如何有機的對接、銜接起來,而不是把兩者割裂開來,讓它們互不搭界、自行其是。這就要求我們無論是在國際層面還是在國內層面,要構建更加系統化、多元化、國際化、法治化的國際商事爭端治理體系;在立法領域,要注重健全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以及與解決性法律制度的有機銜接和融合;在執法領域,要將預防挺在前面,強化先預防後解決的執法路徑;在調解、仲裁和司法領域,要確立爭端解決與爭端預防融合發展的理念,在解決爭端的同時為預防爭端埋下伏筆;在守法領域,要強化防患於未然的觀念,盡可能防止爭端產生,將爭端消滅在萌芽狀態,有效管控爭端的升級;在用法(法律服務)領域,要建立更加多元完善的法律服務體系,構建大法律服務平臺,大力拓展非爭端解決類法律服務。
當前,世界之變、時代之變、曆史之變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開。恃強凌弱、巧取豪奪、零和博弈等霸權霸道霸凌行徑危害深重,和平赤字、發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類社會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在這種大背景下,我國大力發展商事調解、加快制定商事調解法、盡快加入《新加坡調解公約》,在一定程度上是突破困局、擴大開放、促進國際貿易投資發展的有效之舉。最近,司法、仲裁和法律服務界都在討論加快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高質量發展的問題,大力發展商事調解和加快制定商事調解法是其應有之義。
(一)大力發展商事調解和加快制定商事調解法的必要性
眾所周知,商事爭議解決的方法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者各有優勢,也都有自己的局限。四者之中,前者是爭議當事人的自濟解決方法,無需專門法律規制、調整,而後三者是有第三者介入的爭議解決方法,需要專門法律加以規制、調整。目前,我國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領域均有專門立法,在調解領域也有人民調解法,但唯缺商事調解法,亟需改變這種狀況。
在我國,追求和解、息訟、無訟,是古老的文化傳統。孔子講的“必也使無訟乎”就是這個意思。調解作為解決爭議的方法和手段自古有之,我國曆朝曆代均提倡調解,或采取官府調解,或采取民間調解,或將調解作為輔助訴訟的手段,或將堂上審判與堂下調解結合起來。在1949前革命戰爭時期,當時的紅區、根據地、解放區曾先後建立過“區鄉鎮坊調解委員會”“村鄉區逐級調解制度”“調解條例”等,特別是創立和推行了“馬錫五審判方式”,將審判和調解結合起來,促進了人民調解制度逐漸形成。新中國成立後,調解作為爭議解決方法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我國憲法和許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文件都有關於通過調解解決爭議的規定,調解在化解民商事爭議實踐中被廣為采用,創立並發展了“楓橋經驗”。2010年《人民調解法》出臺,更是將調解在化解民間糾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但我們必須注意的是,人民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它是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的、面向民間糾紛的公益性的、免費的公共法律服務,不同於依法獨立設立的、面向商事主體的、市場性的、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商事調解。因此,人民調解不能完全代替商事調解,人民調解法不足以解決所有商事爭議問題,在人民調解法之外還需要制定商事調解法。
1.加快制定商事調解法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需要。中國正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抓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首先必須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而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在程序法方面,我國已有了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和人民調解法,但沒有商事調解法,這是不完備的,需要加快制定。
2.加快制定商事調解法更是完善我國營商環境的需要。為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我們必須持續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的發展,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在一個國家,商事爭議能夠公正、高效、便捷的解決,是這個國家的治理體系完善、治理能力和水平高強、營商環境友好的重要表征。商事爭議的解決除了靠民事訴訟、靠商事仲裁,還得靠商事調解。沒有商事調解法,沒有健全完善的商事調解制度,你這個國家的營商環境肯定是有缺憾的。
3.加快制定商事調解法也是國際形勢所逼,刻不容緩。商事調解在全世界繁榮發展已是大勢所趨。《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被許多國家簽署並快速生效就是明證。本來在傳統上,基於調解產生的和解協議或者說調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就爭議解決達成的新的契約性文件,具有契約法律效力,當事人理應自動履行。但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那和解協議就沒有辦法順利執行,就只有通過某種爭端解決方式再行解決。而《新加坡調解公約》旨在促進國際商事調解並建立一套直接執行經調解產生的國際商事和解協議機制。該公約規定,締約國應按照本國程序規則並根據公約規定的條件執行基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商事和解協議。筆者認為,這是人類爭議解決方式的重大變革,該公約在調解發展曆史、爭議解決曆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有專業人士預測,該公約在調解領域可能會與在仲裁領域的《紐約公約》媲美。我國已簽署該公約,但還應該深入研究該公約,力爭盡快加入該公約。而且,無論我國是否加入該公約,我國都應該對國際商事調解的新發展新變化積極回應,順勢而為,與時俱進,加快構建我國自己的商事調解法律制度,以免在這個領域落後、落伍。
(二)如何制定我國自己的商事調解法
至於如何制定我國自己的商事調解法,筆者有如下幾點建議:
一是要敢於善於學習借鑒世界上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學習借鑒國外商事調解有益經驗。我國自己的商事調解法首先要緊跟時代潮流,具有世界上現代化的商事調解法的共同特征。在調解領域,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長期努力,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早在1980年就擬訂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調解規則》,2002年又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2018年推動通過了《新加坡調解公約》。可以這樣說,這三個法律文件是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推動下集各國智慧,反復比較權衡、集思廣益制訂出來的,具有普適性、先進性、靈活性,受到業界的熱烈歡迎和充分肯定,值得我們在立法時參考借鑒。同時,不少國家的商事調解立法很有特色,也有可參考借鑒之處。當然,我們在參考借鑒時要堅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認真鑒別、合理吸收,不能只做“搬運工”,不能囫圇吞棗、簡單移植、照搬照抄。
二是要堅持從中國國情、中國實際、中國實踐出發,打造我國商事調解法的中國特色。我國的調解文化源遠流長,蘊含著十分豐富的智慧和資源,制定我國自己的商事調解法要注意從中國傳統調解文化中汲取營養。同時,我國的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在訴訟與調解相結合、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人民調解和商事調解方面已有多年的實踐和豐富的經驗,這是我國制定商事調解法需要總結提煉、參考借鑒的。我們中國有自己的曆史文化,有自己的體制機制,有自己的國情,我國的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有其他國家不可比擬的特殊性和複雜性,所以,在制定商事調解法過程中,我們在遵循商事調解一般規律的同時,要善於總結自己長期積累的經驗和優勢,把我國的商事調解法立成既能走進世界又有中國特色的商事調解法。
三是要采取“兩步走”的發展戰略。考慮到制定商事調解法尚未納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且納入規劃和具體開展擬訂工作尚需時日,我國加快制定商事調解法可以考慮采取“兩步走”的發展戰略,即建立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的省市,特別是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海南省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深圳市,可先行一步,通過地方立法或特區立法或自貿港授權立法,制定地方性的商事調解法規,先行先試,探索前行,為制定全國性的商事調解法積累經驗。然後,在深入研究、充分准備基礎上,積極推動將制定商事調解法納入立法規劃,在條件成熟時制定全國性的商事調解法。
綜上所述,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與新冠疫情全球肆虐交織跌宕的大背景下,我國大力發展商事調解、加快制定商事調解法、盡快加入《新加坡調解公約》,一定是突破困局、擴大開放、促進國際經濟貿易發展的有效之舉。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是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我國仲裁提出的明確要求和目標任務。後來,中央兩辦專門出臺了《關於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幹意見》,提出要總結我國仲裁實踐,借鑒國際仲裁有益經驗,研究修改《仲裁法》。目前,《仲裁法》正在修訂過程之中。《仲裁法》的修訂過程就是仲裁法邁向現代化和國際化的過程。
國際商事仲裁的現代化和國際化,關鍵在於國際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和國際化。現代化和國際化是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和發展方向。商事仲裁的現代化強調的是與時俱進。我們不僅要注重仲裁硬件的現代化,更要重視仲裁軟件的現代化,包括仲裁隊伍思想觀念的現代化、仲裁理念的現代化、仲裁體制機制的現代化、仲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這屬於仲裁制度建設、仲裁軟實力建設、仲裁文化建設,意在創造出我們自己的仲裁文明。
而商事仲裁國際化強調的是“世界眼光”。國際化不是“全盤西化”,也不是簡單地“接軌”“移植”“複製”,而是樹立“開放意識”,具備“世界眼光”,打開“國際視野”,展現“全球胸懷”,注意汲取世界一切優秀的仲裁文明成果,在兼收並蓄的基礎上,創造我們自己的實踐經驗,貢獻中國人的仲裁智慧,逐漸發展先進的仲裁制度,提升中國商事仲裁的國際競爭力。我們一定要認識到,仲裁是人類開展商事交往的產物,天生就具有跨境性、國際性和普遍性。這是商事交往的深層需求所決定的。仲裁用於解決商事爭議,而商事爭議起源於商業交易,商人要順利開展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就必然要建立共同的交易規則。在爭議解決方面,采用仲裁機制解決商事爭議就是現代商人法的內容之一。而且,在全世界法學法律界,仲裁制度規則是共識度最高的領域之一。因此,仲裁法則被喻為商界的共同語言、萬民法,這並非是文學上的誇張。我們真誠期待,這次《仲裁法》的修訂能夠使我國商事仲裁制度更加現代化和國際化,不要留下遺憾。
筆者舉個例子來說明筆者的擔憂,說明筆者為什麼要強調不懈追求國際商事仲裁的現代化和國際化。最近,《體育法》修訂完成,其中一個較大的進步是專設第九章規定了“體育仲裁”,從立法上正式建立了我國的體育仲裁制度。這是符合通過體育仲裁解決體育糾紛這一國際大趨勢的,值得充分肯定和點贊。但關於體育仲裁的具體規定,筆者認為是有缺憾的,就是沒有把握好順應體育仲裁發展的現代化和國際化問題。比如,關於體育仲裁範圍的規定,就同國際上的普遍實踐不一致。體育仲裁的範圍講的就是體育仲裁解決什麼樣的體育糾紛。所謂體育糾紛或者說體育爭議,就是與體育有關的糾紛(sports-related disputes),或者說與體育活動有關的糾紛。根據其性質,體育糾紛大別為三類:第一類是與體育有關的商事糾紛,如與體育有關的贊助合同爭議、電視轉播權合同爭議;第二類是與體育有關的紀律性或者技術性糾紛,或者說涉及體育組織的決定的糾紛,如運動員參賽資格的爭議;第三類是興奮劑違規糾紛,如涉及運動員服用興奮劑的爭議。新修訂的《體育法》第92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糾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不屬於體育仲裁範圍。”這就等於排除了將與體育有關的商事糾紛、運動員轉會之類的雇傭合同糾紛作為體育仲裁的對象。這樣的規定不僅與國際上普遍的體育仲裁實踐不一致,特別是與國際上著名的體育仲裁機構“體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的實踐不一致,而且,不利於今後我國建立的體育仲裁機構能夠通過體育商事糾紛仲裁收取合理的費用而自我獨立發展,導致體育仲裁機構必須由國家財政養起來。除此之外,關於體育仲裁機構的體制機制,新修訂的《體育法》第93條第1款是這樣規定的:“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組織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制定體育仲裁規則。”這裏有兩個問題:一是對體育仲裁機構的體制機制、定位規定得太過簡略,沒有明確它是為公益目的而設立的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非營利法人,同時也缺乏決策權和執行權的適當區分,沒有形成完整的非營利法人治理結構;二是規定體育仲裁規則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來制定不妥,因為仲裁規則一般都是由仲裁機構自己制定的,如果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來制定,就意味著這個體育仲裁規則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行政部門規章,一經制定就很難修改,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體育仲裁的靈活性。總之,國際商事仲裁的現代化和國際化永遠在路上,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我們要不懈追求,不斷努力。
海事仲裁是特別的商事仲裁,許多國家為此建立了專門的海事仲裁制度和海事仲裁機構。提升我國海事商事仲裁的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關鍵要在“海”字上下功夫、做文章。這對於促進我國海事仲裁高質量發展,加強海事仲裁能力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我們要清醒認識到中國海事仲裁事業取得的成就和進一步努力的方向。中國海事仲裁事業始於1959年中國貿仲會建立海事仲裁委員會,至今已有63年的曆史。60多年來,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努力提供專業化海事海商仲裁服務、不斷完善仲裁規則、加強海內外交流、大力服務中國航運市場,在中國改革開放、對外貿易、“一帶一路”和“海洋強國”建設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國海事仲裁已形成專業性強、國際性案件占比高、裁決獨立公正權威、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管理服務優質等鮮明的特色。但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國際海事海商案件還不多(2021年新受理案件僅85件),中國海事仲裁的國際影響力還不大,中國還不是國際海事仲裁的主要目的地和優選地,尤其是在海事仲裁的理念、思想、理論、規則和制度創新方面缺乏原創性貢獻,海事仲裁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優化。我想,我們只有清醒地認識自己的優長和不足,才能堅定信心決心、明確目標方向、增強發展動力、克服困難障礙、聚力開拓進取,一步一個腳印地去打造世界一流海事仲裁機構,不斷擴大中國海事商事仲裁的國際影響力。
其次,中國海事仲裁事業發展關鍵要在“海”字上下功夫、做文章。眾所周知,海商法是商法的一部分,但它是商法的特別法,常常獨立成法。海事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部分,但其為海事特別訴訟,在不少國家設有專門的海事法院開展海事訴訟。而海事仲裁則是商事仲裁的一部分,但它是商事仲裁的特別部分,不少地方獨立設置海事仲裁機構來開展海事仲裁。這說明,海商法、海事訴訟、海事仲裁與“海”緊密相連,有其特殊性,需要專門處理。所以,海事仲裁不能脫離“海”,也不能離“海”太遠,要突出“海”的特色,在“海”字上下功夫、做文章。比如,在仲裁範圍方面,要聚焦海事海商糾紛的解決;在仲裁員選聘方面,要突出其海事海商專業能力的要求;在仲裁規則制度的設計方面,要強化海事海商糾紛解決程序的特點;在仲裁機構的定位方面,要將其放在世界級的海港城市;在仲裁推廣方面,要深入沿海沿江港口碼頭和整個船舶航運業,全方位開展工作。
再次,要堅持守正創新,努力對世界海事仲裁有所貢獻。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源泉。創新也是引領仲裁理論與實踐發展的第一動力。我國雖然在仲裁理論和實踐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做出了一些貢獻,但我們在仲裁理念、思想、理論、規則和制度的創新方面乏善可陳,還缺少創造性的貢獻。這就要求我國仲裁界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深耕細作,開放包容,借《仲裁法》修訂的東風,讓仲裁領域的創新源泉充分湧流,不斷推動仲裁理論和實踐創新。比如,在海事仲裁領域,要緊扣海事海商行業的特點,構建海事仲裁與海事司法合作對接機制、海事仲裁與海事調解融合發展機制、仲裁機構管理和仲裁庭獨立裁決有機結合機制、海事臨時仲裁“輕管理”機制等,深度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進創新海事仲裁規則制度。
最近一段時間,我國仲裁屆有一個熱門話題,就是推進中國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尤其提出要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和海南自貿港加強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推進中國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不僅是中國仲裁制度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更是中國仲裁制度現代化的顯著標志。
(一)何為“國際商事仲裁中心”
提出這樣一個命題,首先要討論的是何為“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在筆者看來,目前世界上可以稱為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的地方有倫敦、巴黎、斯德哥爾摩、紐約、香港、新加坡等。考察這些地方之所以成為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一是因為其商事活動頻繁、商事交易體量巨大、營商環境良好,這是其物質基礎;二是因為其仲裁法制完備、法治體系健全、法治環境優良,這是其法治保障;三是因為其具有一流的仲裁機構、一流的仲裁員隊伍、一流的仲裁管理服務、一流的仲裁質量和水平,機構仲裁與臨時仲裁並行不悖、相得益彰,這是其主體的綜合實力、核心競爭力和影響力;四是因為其仲裁理念先進、深入商界人心,社會各界尤其是法院對仲裁既充滿信心、充分信任、堅定支持,又依法規制、適度監督,保證仲裁事業行穩致遠、興旺發達,這是其社會環境;五是因為這個地方乃公認的國際商事仲裁目的地、優選地,當事人不僅願意並優先選擇這裏的仲裁機構裁決他們之間的爭議,而且將這個地方選擇為仲裁地,大量的且有重大影響的商事爭議案件到這個地方仲裁,這是其實效標志。我認為,要建設國際商事仲裁中心,這五個要素缺一不可。
(二)中國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的理據
下面,我們討論一下中國為什麼要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主要有這麼幾個理據:
一是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今後一個時期,中國的中心任務是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中國式現代化,既有世界各國現代化的共同特點,更有基於自己國情的中國特色,是走和平道路的現代化,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因此,它必然要謀求通過協商、仲裁、調解和訴訟等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建立現代化的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機構,而建設國際商事仲裁中心是其不二選擇。
二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需要。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全面依法治國的主要抓手,除了要加強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之外,還需要強化法律服務、善於用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當前,包含仲裁在內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既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法治社會建設的短板。所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建設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就刻不容緩了。
三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需要。開放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動力,是世界繁榮發展的必由之路。中國共產黨二十大強調,中國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堅定奉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堅持經濟全球化正確方向,增強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聯動效應,不斷以中國新發展為世界提供新機遇,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離不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而法治就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優良的以仲裁、調解、訴訟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則是營商環境的基礎設施。世界銀行公布的營商環境指標體系最近有一個變化,就是將爭議解決列為一級指標,進一步強調了爭議解決對營商環境建設的重要性。因此,強化國際商事爭議的預防與解決成為剛需,加快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自不待言。
四是在中國建設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不僅可行而且可能。據英國倫敦瑪麗女王大學(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國際仲裁權威研究機構發布的《2021年國際仲裁調查報告》(2021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Adapting arbitration to a changing world)顯示,香港、北京和上海分列為全球最受歡迎仲裁地的第三、第六和第八名,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列為全球最受歡迎的仲裁機構的第三和第五名。這表明,中國仲裁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顯著提升。盡管我們離全球最受歡迎的國際仲裁地和仲裁機構還有距離,我們還要在“司法機關對仲裁提供更大的支持”“仲裁機構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執行仲裁協議和仲裁裁決”等方面下功夫,但只要我們加快完善仲裁法治體系,以建設更加現代化、國際化的一流仲裁機構為目標,在國際仲裁領域持續深耕與拓展,著力提升案件管理水平、創新糾紛解決服務、開展國際仲裁交流與合作,為中外當事人提供國際一流的仲裁服務,就完全可以實現打造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的目標。
(三)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的重點與關鍵
最後,我們還要討論一下中國如何進一步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筆者以為在現階段要聚焦重點、抓住關鍵。
一是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協調推進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大家知道,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是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經驗。可以這樣說,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協同推進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這一主張,是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這一理念在法治領域的具體化。涉外法治是國內法治的對外延伸,是聯系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的橋梁和紐帶。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就是以法治元素為核心,健全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包括如何適用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公認的國際關系基本准則的法律制度),完善高效的涉外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構建一流的涉外法律服務體系,建立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機制,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因此,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既是踐行國內法治,也是踐行涉外法治,更是促進國際法治,必須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協調推進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
二是通過我國《仲裁法》的這次修訂,實現我國仲裁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和國際化。“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是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對我國仲裁提出的明確要求和目標任務。現代化和國際化是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和發展方向。我們特別要在仲裁制度中國式現代化上做文章,《仲裁法》的修改既要對標聯合國貿法會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又要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
三是建設國際一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灣區和海南自貿港等打造一批仲裁水平和質量高、仲裁公信力強、仲裁管理服務優良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以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支撐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
四是與其他爭議解決機制融合發展。如果一個地方是國際商事仲裁中心,那麼這個地方一定是國際爭端解決中心、一定是國際法律服務中心。仲裁是與協商、調解、訴訟等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相互聯系、互為支撐的,也需要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業支持配合。因此,建設國際商事仲裁中心要與其他爭議解決機制協調發展、協同創新。
五是強化國際仲裁人才培養。習近平主席在二十大報告中特別強調:“人才是第一資源”,他還多次提到涉外法治人才培養要跟上,有關部門要拿出有效措施,下決心盡快解決。“自強首在儲才,儲才必先興學。”國際仲裁人才是開展國際商事仲裁、建設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的重要支撐。強化國際仲裁人才培養,關鍵要抓住三點:第一點是抓仲裁學科專業建設。仲裁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過去我們只重視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內的訴訟法,對同屬爭議解決程序法的仲裁法、調解法和其他非訴訟爭議解決程序法在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和法治實踐的重要意義認識不到位。如果我們想培養高素質的仲裁人才,就必須改變這種狀況。仲裁學科專業是仲裁人才培養的平臺和龍頭,建立仲裁學科專業,將仲裁法和調解法確立為與民訴法、刑訴法、行政訴訟法平行的程序法學科,國際仲裁人才培養就會綱舉目張。第二點是抓仲裁學科專業師資隊伍建設。仲裁學科專業教師是國際仲裁人才培養的主力軍和中堅,要把這部分人的積極性調動起來,讓他們在國際仲裁人才培養過程中發揮作用。第三點是抓國際仲裁實習實踐教學。要打破高校和社會之間的體制壁壘,將仲裁機構等相關實際工作部門的優質實踐教學資源引進高校,加強校企、校地、校所合作,發揮政府執法機關、法院、檢察院、仲裁機構、調解機構、律師事務所、企業、國際組織等在國際仲裁人才培養中的積極作用。
當前,我國的涉外司法審判工作已從傳統的涉外民商事審判領域拓展到涉外刑事審判和涉外行政審判領域,但是,涉外民商事審判工作仍是重中之重,不僅量大,而且紛繁複雜;不僅涉及管轄權、法律適用、外國法查明,而且涉及送達、取證、外國法院判決和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外國基於調解產生的和解協議的救濟等。同時,進一步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共建“一帶一路”、加強區域經貿合作、參與全球治理體系變革和建設、應對新冠疫情蔓延和中美兩國戰略博弈等,對我國涉外民商事審判工作帶來了不少新的風險和新的挑戰。在這種大背景下,我國涉外民商事審判工作唯有迎難而上,不斷提高涉外民商事審判能力和水平,努力讓當事人在每一個涉外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第一,要強化涉外民商事審判研究,夯實基礎,為涉外民商事審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論支撐,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與有關高校、科研機構合作共建司法研究基地的目的之一。第二,要在涉外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制度是世界各國的行為規範和全球治理的重器,也是國際社會共同的話語體系,國際法基本原則更是全人類的價值共識。不懂國際法,一定搞不好涉外民商事審判工作。當前尤其要厘清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國內法的關系,解決我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在涉外司法審判中的適當適用問題。積極推動國家盡快加入海牙《法院選擇協議公約》《新加坡調解公約》,簽署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法院判決公約》。第三,要努力推進涉外民商事審判體制機制進行符合審判規律的改革和創新。比如,加快對《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修訂與完善、加強國際商事法庭體系化建設、充分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和法院系統構建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的作用。第四,要促進國際司法交流和合作。涉外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是實行改革開放和國際民商事交往日益頻繁的必然結果。沒有改革開放就沒有涉外民商事審判,即使有,也是封閉的、保守的、孤立的。要改革開放,就得兼容並蓄,一方面,要對不合理不合法的單邊制裁、“長臂管轄”進行阻斷、反制;另一方面,對國家之間必要的司法合作、司法協助則要積極推動、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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