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到保护。网络游戏中具有财产利益属性的游戏道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
在游戏中,虚拟财产可以根据获取来源的不同分为充值类虚拟财产和非充值类虚拟财产。
充值类虚拟财产是玩家充值后直接获取或兑换的尚未使用的游戏道具。对于充值类虚拟财产,玩家在受到损失时,尚未享受该财产所带来的回报,则网络游戏运营商有义务将玩家的该部分充值金额予以返还。
非充值类虚拟财产是指玩家在游戏的过程中获得的虚拟财产,如任务奖励、关卡掉落等。对于非充值类虚拟财产,在判断玩家的虚拟财产损失时,应当结合该财产的获取来源、难度,玩家在消费中产生的乐趣、享受服务的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虚拟财产的数额。
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纠纷中,权利人有证明自己遭受损失具体大小的义务,但是基于相关数据主要储存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中的客观情况,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往往依赖于游戏运营商的配合。因此,在权利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网络游戏运营商又不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支持权利人所主张的虚拟财产的种类与具体数量。
现在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在网络上进行,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也不仅仅只有游戏道具这一种。本案通过对游戏道具损失的界定和其保护边界的阐明,以期触类旁通、以微知著,更好地规范社会预期,指引社会公众行为。只有夯实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明晰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边界,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保障数字经济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