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和法官排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与现有法院考核体系密切相关
(一)当事人排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因
小额诉讼程序为一审终审,当事人认为审判结果“一锤定音”是强行塞给自己一个不得不接受的结果。
(二)法官排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因
一审终审带来的信访、再审压力;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疑虑重重,法官释明工作压力大且难控制节奏。有法官如此形容:“开庭10分钟,写判决10分钟,但解释‘一审终审’要1小时。”
(三)现有法院考核体系加剧了两方主体排斥小额诉讼的心理
1.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而言,拿到钱才是“王道”。从样本法院考核指标来看,未关照到小额诉讼最终执行问题,法官宣判后便怠于继续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甚至当庭履行,导致小额诉讼实质性化解纠纷效果不佳。
2.要想法官多用小额诉讼制度,必然需要配套最为合理的激励机制,然而,样本法院主要是以“基本分值+加分项+扣分项”的模式构建考核体系,对法官的直接激励远远不够。
3.再审、信访指标是每年必考核的内容,并且没有针对小额案件有任何“但书”规定。
4.笼统考核小额速裁法官和其他民事法官绩效存在实质不公。笔者收集并比对G区法院民事审判法官绩效结果,发现小额速裁法官连续3年平均得分低于繁案法官。
二、构建“当事人+法官影响因子”的评价指标体系
基于小额诉讼程序法官不敢用、当事人不愿用的制度运行困局,笔者提出建立“当事人+法官影响因子”的评价指标体系,即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权利因子和法官职业安全因子,架构双重保障型考核指标。
(一)重塑:以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为目标设置“正向指标+负向指标”
1.设置司法高效指标。高效是小额诉讼的灵魂,也是法院通过繁简分流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目标,因此,司法高效指标权重占比排在第一。指标内容包括小额诉讼案件结案数、结案率、当庭宣判率、归档结案率、每案开庭次数比、平均审理期限、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简式文书适用率8项指标。除简式文书适用率指标外,其余7项指标均对应设置进阶指标。特别进阶指标设置若干个得分奖励区间,直观鼓励法官放开手脚、努力攀高。
2.设置司法便捷指标。司法便捷指标涵盖电子送达适用率、在线庭审率、诉讼费退费率3项相对数指标,通过小额诉讼立审执各程序环节线上打包办理。诉讼费退费率指标配套小额诉讼案件原告胜诉则予以退诉讼费的政策,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避免诉讼费盲目减免。
3.设置司法公正指标。司法公正指标包括自动履行率、调撤率、文书质量瑕疵数、庭审质量瑕疵数、瑕疵(不合格)案件数、裁判文书上网率、每庭必录率、庭审直播率、流程信息公开率、当庭履行率、调解率11项相对数指标。其中,区分调撤率与调解率指标,强化调解化解矛盾的功能,体现非诉讼化优势;设置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与当庭履行率指标,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不断提升当事人满意度、获得感,减少再审、信访的风险。同时,为体现小额诉讼程序正义,将司法公开相关内容重点纳入到司法公正指标中。
(三)修正:以法官职业保障为目标设计进阶争优指标
1.将原有的“压力指标”转化为“争优指标”。传统指标中,司法高效指标和司法公正指标往往被设置为负向指标,也就是扣分项。新的小额指标体系则转化为多劳多得的正向指标,小额程序适用得越多,实质性化解纠纷越好,奖励就越大,可以化压力为动力。
2.取消传统考核指标中信访、再审案件指标。例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出申诉信访的,不计入法院或法官的考核范围。
3.负向指标划定小额法官的“底线责任”。取消传统考核指标中的信访、再审指标,不意味着法官对任何情况下的信访、再审案件均可免责。指标体系专设“负向指标”,包括超出法定审限内结案、未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因程序性事项导致再审改发案件等情况,明确法官应当承担负面评价责任,这3项也是小额速裁法官的“底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