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已经变更了对女歌手吴虹飞的强制措施,由此前的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
7月31日下午,吴虹飞的代理律师陈建刚在朝阳区拘留所会见了吴虹飞。律师称,朝阳警方对吴虹飞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治安处罚。吴虹飞将于8月2日获释。
【事件回放】
7月20日,就在吴虹飞发表言论的前一晚,山东籍残疾男子冀中星因发放传单、表达诉求受阻,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本人左臂被截肢。
7月21日,吴虹飞在新浪微博上发表言论,称“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妈逼的建委。我想说,我不知道建委是什么东西,是干什么的,不过我敢肯定建委里全是傻逼。所有和建委交朋友的人我一律拉黑。还有我想炸的人是完全无节操的所谓好人。我才不会那么傻告诉你他的名字,等他炸没了上了新闻你们就知道了。”
7月21日,吴虹飞再发微博:“我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旁边的麦当劳的鸡翅,薯条,馒头……”
7月22日,吴虹飞发微博称自己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目前,以上微博均已被删除。
【各方说法】
在外界多认为吴虹飞被行政拘留的情况下,26日刑事拘留消息传出,《法制晚报》报道还引述一位检察官说法称根据《刑法》规定,吴虹飞或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引发网络激辩。
◇公安部表示扬言爆炸将严惩
7月25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夏秋社会治安的整治工作。会上,公安部强调要始终保持对暴力恐怖活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暴等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暴力行为以及编造故意宣传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检察官声音
之前,北京市一位检察官对南都记者表示,在证据并不充分,报道的信息也有限的情况下,单就目前信息来看,吴虹飞的微博未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属治安领域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
◇律师说法
斯伟江:不构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律师斯伟江认为,吴虹飞的微博非常不妥,但不应刑事拘留,因其行为很难说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根据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育科研等秩序被迫停止或中断一段时间,引起一定区域内社会公众心理恐慌;导致公安武警卫生检疫等国家职能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律师陈有西也在微博上提出,互联网影响大,散布这种信息构成影响恶劣,光道歉是不够的,但是入刑也不够,合适的方式是治安处罚。
◇代理律师:不构成犯罪
27日,吴虹飞的辩护律师李金星和陈建刚发布声明,称“歌手吴虹飞女士微博不当言语遭刑事拘留一案对于厘清互联网上言论自由与违法、犯罪意义重大”,并称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吴虹飞“显然不构成任何犯罪”。
李金星在接受京华时报采访时表示,任何犯罪都必须有相应的危害性,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必须是引起了社会相应的混乱状态,或让社会公众相信社会会进入一种混乱状态,“编造的信息必须是可信的,且有现时危险性,让别人觉得非常非常有可能发生”。李金星举例说,如果某人在拥挤的电影院内突然大喊一声“失火了”,会让人们立即感到非常恐惧,慌不择路地逃走,会造成很大的危险,这具有现时危险性,“而对于吴虹飞发的微博,一般人都会判断这只不过是句气话,不会觉得她真会去炸这些地方。”
◇其他观点:
有网友认为,吴虹飞不应随便发布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言论,近期社会恶性事件较多,她扬言要炸某处可能会引起一定的恐慌,或许还会起到示范作用,应受到处罚。
律师袁裕来称,吴虹飞的言论极为不妥,必须向公众道歉。如有一定危害性,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扬言实施放火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予治安处罚。
——南都网
【相关法律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引申解读: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相同和不同】
◇相同点: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都是法律规定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不同点:
法律性质不同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尽管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但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目的是通过这种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决定的机关不同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权利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
强制的对象不同
行政拘留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人员;刑事拘留的对象仅限罪该逮捕的现行或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强制对象是指《民诉法》规定的妨碍诉讼,妨碍审理,妨碍执行,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以及哄闹冲击法庭。(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法律制裁;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依法决定采用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一般为10~14日,最长为37日;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救济途径不同
不服刑事拘留的,如原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确认行为违法,可以就刑事拘留期间申请国家赔偿;不服行政拘留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司法拘留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适用法律不同
行政拘留运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拘留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适用的是《中华人民人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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