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法律冲突下对赌债合同效力的认定
朱运涛(一审承办法官)
【裁判要旨】贷款人只提交借据,与其他证据有冲突的,其证明力的盖然性明显偏小,不能认定为借款。因赌债而产生的借据,对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贷款人承担。若贷款人在借据上规避中国法律,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之保护,法院应认定借款无效,并对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案情】
2006年至2009年期间,朱广水多次到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参与博彩活动,冯华汉多次向朱广水提供筹码等博彩相关服务。
2009年10月20日,冯华汉与朱广水签订借据一份,内容为:本人姓名朱广水,证件号码 于2009年10月20日,因急需现金周转,向冯华汉借款壹佰陆拾万元港币,并声明此笔借款不计利息。本人承诺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还清此笔款项,倘若不能按时偿还全部款项,则债权人可遵循法律途径追讨。口讲无凭,立此为据。欠款人签名:朱广水 日期:2009、10、20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1330632**** 常住地址: 。
2010年6月28日,冯华汉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广水偿还借款16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422400元),并支付年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德福特公司对朱广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朱广水认可借据形式的真实性,但对借据载明的借款事实予以否认,称该借据载明的借款数额是由冯华汉向其出借的博彩筹码折算而成的。德福特公司称该借款与其无关。三次庭审冯华汉均未到庭,其代理人在庭审中称,上述借款是在珠海分多次借给朱广水的港币现金,都每次在1-80万之间,但具体分几次、每次给付的时间及具体数额均不知道。
证人袁现明、朱利兵出庭作证称:“朱广水到老葡京赌场黄金厅玩博彩,冯华汉一直跟着洗码。朱广水没钱了,冯华汉给了朱一百多万的筹码。”
2010年11月17日,原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朱广水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冯华汉以朱广水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人作证为由不同意。
【审判】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冯华汉系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人,本案属涉港澳纠纷案件。因本案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二被告均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第2款第(7)项之规定,应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即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但涉案借款实为赌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明显违反中国大陆的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实体问题的准据法。
被告朱广水多次到澳门参与赌博,且原告在明知的情况下多次向朱广水提供筹码等相关服务。赌博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因赌债之偿还而产生的合同,既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又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原告与被告朱广水之间的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被告朱广水借筹码用于赌博非法活动,原告在对此明知的情形下仍然出借,其借贷关系依法应不予保护。被告德福特公司与本案无关,原告诉请判令德福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亦应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冯华汉的诉讼请求。
另,朱广水借筹码用于赌博非法活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应予以制裁。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收缴被制裁人朱广水16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409504元)。
宣判后,原告冯华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细内容见2014年第12期《人民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