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份额质押权成立的条件
刘晓夏(一审承办法官)
【裁判要旨】私募基金是指一般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所拥有的基金份额出质。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未规定其质权设立的登记手续,工商部门目前仍不接受此类登记业务,故对其质权的设立应当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如以协议、基金企业合伙人名册登记等方式实际取得对基金份额的控制权,即应视为该质押的基金份额已经交付给质权人,质权因此成立。
【案情】
2012年8月3日,苏州高新区通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安小贷公司)与苏州成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罡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通安小贷公司向成罡公司提供300万元的授信。通安小贷公司随即向成罡公司发放了300万元借款。为保证该主合同的履行,通安小贷公司与苏州鑫澳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澳担保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鑫澳担保公司为成罡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通安小贷公司又与张海根签订一份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张海根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以凯风万盛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质权利,作价300万元。凯风万盛企业第四次合伙人决议同意合伙人张海根将其对凯风万盛基金的实缴出资额向通安小贷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同时,通安小贷公司与凯风万盛企业、张海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凯风万盛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张海根为其有限合伙人之一,其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300万元;凯风万盛企业同意张海根以其实缴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为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通安小贷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凯风万盛企业进行任何收益分配时、张海根退伙或被除名时、张海根拟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时,应及时通知通安小贷公司,归属于张海根的任何收益在扣除必须的税收、政府收费以及张海根分担的为进行收益分配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全部进入通安小贷公司账户,未经通安小贷公司书面同意,不应支付给张海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凯风万盛企业同意通安小贷公司因实现质权时受让张海根的实缴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而成为其合伙人。
后因上述贷款到期,成罡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金,通安小贷公司遂诉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成罡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326116.85元(截至2013年4月1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被告成罡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5000元;3.被告鑫澳担保公司对被告成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张海根所质押财产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对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判】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成罡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应当归还通安小贷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鑫澳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成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张海根将其向凯风万盛企业的实缴出资额300万元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质押是否成立的问题,法院认为,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对于以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的权利质押,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未规定其质权设立的登记手续,故而应当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关于张海根将其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通安小贷公司的相关事宜,凯风万盛企业召开合伙人会议进行决议,并与通安小贷公司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该出质事宜以及出质后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约定。从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通安小贷公司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该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的控制权,应视为该质押权利已经交付给通安小贷公司,质权自该补充协议生效时设立。因此,通安小贷公司有权就该质押的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优先受偿。
综上,法院判决成罡公司归还通安小贷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鑫澳担保公司对成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安小贷公司并有权以张海根质押的凯风万盛企业实缴出资额300万元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成罡公司的上述债务优先受偿。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详细内容见2014年第12期《人民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