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堂,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教授。
本文原载《中研院法學期刊》第3期(2008年9月),第1-54页。
德國獨立機關獨立性之研究*
—以通訊傳播領域為中心並評論我國釋字第613號解釋
黃錦堂**
壹、前言
貮、德國獨立機關之設置:立法例與常見理由
一、德國「獨立機關」的意義與類型
二、與我國第二級獨立機關相近者
(一)關於媒體管制
(二)聯邦選舉委員會
(三)關於電信管制
(四)關於金融監理
(五)聯邦卡特爾署
(六)德意志聯邦銀行
三、其他之獨立機關
四、公法人作為廣義的獨立機關
參、德國機關分立而出之合憲性討論
一、機關分立而出之憲法依據
二、機關分立而出,減損民主正當性控制
(一)聯邦憲法法院之裁判:三個面向之整體觀察;正當性水平依案型而有不同
(二)學說
三、公法上社團法人之民主正當性控制
四、行政機關分立而出,須有限制
肆、機關分立而出與民主正當性之控制
一、分立而出須合於目的,須限於必要性,應有填補措施
二、機關獨立而出構成行政一體性之突破
三、現行指令規定舉例
四、於監督之外,應注意實質影響可能
五、機關獨立性之進一步確保:委員任命之多元管道及政黨參與
伍、變遷中之民主正當性控制構想?
一、後民營化之管制與獨立機關之興起
二、聯邦路網管制署作為觀察
(一)德國電信法概說
(二)規範構造與特色
(三)「聯邦路網管制署」作為機關
三、「民主正當性控制」的轉型討論
(一)民主原則之開放性
(二)傳統理論之假設,禁不起檢證
(三)多元複數之民主理念與行政監督
陸、我國法之省思—代結論
獨立機關之獨立性儘管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保障,但不精確。德國民主正當性控制建立制度—功能上、組織—人事上、內容—事務上之三種民主正當性控制面向,並取向系爭獨立機關職權輕重而要求不同程度的控制水平,但晚近在管制行政法領域逐漸有「多元複數民主概念」的呼籲。就我國獨立機關之監督而言,適度提升立法、司法乃至行政的監督,只要不影響獨立機關的專業性與獨立性需求,並無不可;至於必然有所不足的部分,得引進新型態的民主治理模式,強調獨立機關的施政透明性、與社會各界的對話性、利害關係人適度監督的可能性及聽證或重大決定前置決定之法治化等。
獨立機關、獨立管制行政委員會、釋字第613號、民主原則、民主正當性控制、管制行政、管制行政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主治理、行政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