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决定书((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决定书
(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
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以(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丧葬费及其他费用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部分维持一审判决。同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7年7月以来,聂树斌的父母聂学生、张焕枝、姐姐聂淑惠先后向本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12月4日,本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同年12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意见,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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