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網路走入生活每一個角落,依靠網路宣傳自己的網紅時代也正式來臨,行動載具的大量生產,搭配網路以及消費主義的深入人心,60年代普普藝術教父Andy Warhol曾說的:「在未來,人人都有15分鐘的成名機會(In the future, everyone will be world-famous for 15 minutes)」似乎提早來到,而網路直播帶來的不只是商機,更多的法律爭議也隨之而生。
個人法益在直播時代受到的衝擊
想像一下,如果在非公開場合開直播,在鏡頭所及的範圍內出現其他個人,是否該當侵害他人肖像權或刑法第315-1條竊聽竊錄罪?又如果是在自己的臉書頁面或直播平台有侮辱或誹謗他人的言論,是否該當刑法第309、310條「公然」侮辱罪及「公然」誹謗罪之「公然性」判斷?
給主播打賞,
也可能涉及複雜的民事法律關係
另外,現今盛行於直播平台的「斗內(donate, 捐贈)」風氣,也涉及到如果要撤銷贈與,觀看直播的觀眾捐贈的網站代幣或禮物,是否已移轉權利而不得撤銷?網站內欠缺撤銷贈與的機制,是否有不適法的問題?又關於網站內贈與代幣或禮物的法律關係,是屬於單純的第三方支付,或是利益第三人/第三人負擔契約?在在涉及到贈與契約的相對人為何之法律爭議。
在網路直播世界,個人基本權利的保障問題高度交錯於公私領域之間
在憲法基本權層次,隱私權層面的問題可能有例如於公開場合直播,被鏡頭所及的他人,是否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言論自由層面,則可能涉及,如臉書平台的社群守則中,規定禁止直播者散播露點、仇恨言論及暴力血腥內容,如果有上述的影片內容者,臉書將主動刪除,是否侵犯了直播者的言論表達自由?如設定直播對象為非公開,禁止直播是否為過度限制?直播者是否有主張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之可能?
可以事先限制
美妝部落客的直播內容嗎?
行政法各論部分,現今已蔚為流行的美妝部落客,透過直播宣傳化妝品或藥品,則可能有藥事法第65條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的宣傳管制之適用,並與最新大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對於化妝品廣告事前限制違憲可以綜合觀察;另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禁止對於兒童散布有害其身心健康之內容,違者依同法第91條處罰鍰處分,現行文化部對於「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有分級管理之辦法,則對於網路直播節目,是否可以依據同一法規做同樣的管制?假使不能,是否出現了管制上的漏洞?
以直播為「業」,需要納稅嗎?
最後,有關稅法部分,透過網路直播販賣商品,則有營業稅是否課徵的爭議,另外,透過網路直播販賣物品,似乎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之通訊交易要件,而依同法第18、19條有資訊提供及7日無條件解除權之規定,但如果僅是透過直播販賣自己所有之物品,但並非以此為「營業」者,是否即因此不構成通訊交易之要件,而買家即無上述第18、19條之保護?
關於上述的法律爭點,月旦知識庫收錄豐富專業論文,一一為讀者剖析。
1.刑法爭議
1.1 刑法第315-1條的的該當
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既未遂之認定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四三號判決|王皇玉
妨害秘密罪章的新紀元(上)|蔡聖偉
1.2 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公開性
公然侮辱罪「公然」要素之認定|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網路言論、私領域言論與「公然」與「意圖散布於衆」涵義之探討|蔡蕙芳
網際空間內之名譽保護「天堂Ⅱ」公然侮辱案之延伸思考|蔡蕙芳
2.民法爭議
2.1 無體財產權移轉
網路交易客體適用郵購買賣契約解除權規定之探討/戴豪君、郭佳玫
動產物權之移轉|鄭冠宇
2.2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中之消費者保護機制|胡大中
2.3 利益第三人契約/第三人負擔契約
利益第三人契約之給付不能|詹森林
指示給付關係中不當得利的返還|林更盛
第三人利益契約與侵權責任|王怡蘋
履行輔助人與協力義務違反之責任|姚志明
債務人之履輔責任|黃茂榮
3.憲法部分
3.1 隱私權
網站留言與隱私權之侵害及個資法之違反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293號民事判決|徐婉寧
開放空間中的隱私權保障|蔡達智
資通訊法及隱私權保護|林三元、李榮耕、謝祥揚、章忠信、黃宗旻(影音)
3.2 言論自由
當網路霸凌遇到言論自由|許育典
網路言論、私領域言論與「公然」與「意圖散布於衆」涵義之探討|蔡蕙芳
4.行政法各論
當網路言論自由遇到青少年保護|許育典
濫發網際網路廣告信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王郁琦、陳炳全
5.稅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營業稅是什麼稅?|黃世鑫
營業稅之稅捐主體與客體之探討|陳清秀
析論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之資訊義務|楊宏暉
從一則舊法案例反思新修正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者解約權」之適用|吳從周
消費者保護法之企業經營者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O三三號民事判決(屋頂溫泉花園案)之研究|詹森林
消費者保護與訴訟|陳鋕雄(影音)
延伸影音
OTT發展之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問題初探|翁逸泓
簡析美國OTT TV 之法制發展
——初探OTT TV 推動之可能性|黃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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