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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一例一休」與「特別休假」
新制度實務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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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
業鑫法律事務所律師
勞動基準法;休息日;特別休假;
工資;工時
關鍵詞
引言
已紛擾許久的一例一休新制,在經歷半年的宣導與輔導期之後,將正式納入勞動主管機關的主要執法事項,但修法後產生的適用上問題以及體系上不平衡之處,仍有待學界與公部門共同探討,對此陳業鑫律師就一例一休實踐上法律解釋的問題,以及相關勞動部函釋是否恰當之爭議綜合加以評析。
節錄
🔹一例一休的修法總整理
工資明細
輪班制勞工休息時間
吹哨者保護
提高雇主違反工資、工時規範之罰則
一例一休之工時計算及變形工時配套
休息日工作之工資計算
特別休假新制
🔹對於一例一休的「修法」建議
勞基法自2016年12月修正施行以來,衍生許多適用爭議,主管機關嘗試透過施行細則及函釋解決,惟囿於不得抵觸母法條文規定,解釋空間受限,固未來如有修正勞基法之可能,建議方向如下:
施行細則未能解決之問題,仍待進一步修法解決,以下建議四個修法方向:
一、准許特別休假遞延。
此部分已有立委在2017年2月24日提出修法草案,勞動部宜儘速提出對案,放寬勞資協議特別休假遞延方式。
二、特別休假應以休畢為原則。
近年來修法方向均為降低工時,此次修正勞基法第38條,賦予資淺勞工較多特別休假,目的亦在使勞工年度工時縮短,防止過勞,應非鼓勵勞工不休假換取工資。惟去年修法過於倉促,未見及此,應修正第38條第2項,雇主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後,勞工即應依年度計畫排休,否則不得請求未休特休工資,以落實縮短工時之立法目的。
三、休息日、例假加班費計算及工時計算方式一致
現行加班費計算方式過於複雜,且休息日加班費高於例假日,並無任何合理理由,勞工在週六出勤之加班費高於大年除夕,也與一般勞資雙方認知落差甚大。將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及工時計算方式拉齊,有助於企業節省勞工工時、工資管理之程序成本。
四、以四週為單位規範延長工時上限,並就部分行業增設變形工時類型
現行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6小時,部分工商團體希望放寬至54小時,可考慮維持加班46小時上限,但以「四週」為期,即每四週加班延長工時上限46小時,配合部分週期四週加班上限得放寬至54小時,以全年度加班時數控管,但排除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有害性工作或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工作適用。另對於淡旺季營運落差甚大、時間範圍廣之行業如觀光業,目前之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不敷所需,可考慮增設更長週期之變形工時制度,使其人力運用上較有彈性,符合勞資雙方實際需求。
完整全文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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