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之釋論與實務(第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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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義男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本書係以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新公平交易法規範為論述基礎,就新修正後之公平交易法體系、制度內容、各種行為規範之構成要件等分別予以闡明。包括相關市場之界定、事業市場力量之評估、聯合行為之新規範、寡占市場之平行行為或聯合行為之區分及判斷、限制轉售價格之新規範、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之規範、仿冒行為之新規範、以及新法修正後對概括補充規範性質之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規定適用之影響等問題之探討。取材方面並大量引介及評析相關之實務案例及行政法院裁判之見解,對於公平交易法實務之認識及競爭法理如何運用及操作,應有相當之助益。並且可以體會公平交易法在維護市場自由及公平競爭秩序之同時,對於事業活動、產業及整體經濟發展所生之實際影響。
目錄
第一講 2015年新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評析
壹、前 言
貳、章節內容架構之調整
參、第四章更名為「調查及裁處程序」並刪除有關主管機關之組織及職掌之規定,及引進「中止調查」制度
肆、第六章「罰則」規定之變革
伍、第七章「附則」中明定對主管機關處分或決定不服之直接行政訴訟救濟
陸、結 語
第二講 相關市場界定之論證要求──從行政法院相關裁判觀察
壹、前 言
貳、行政法院裁判關於相關市場界定及論證之整理與歸納
參、行政法院裁判關於相關市場界定及論證之評析
肆、相關市場界定原則規定之內容及評述
伍、結 語
第三講 事業市場力量之評估方法
壹、前 言
貳、事業市場力量評估之角度及主要依據
參、實務上計算市場占有率之標準及其批評
肆、事業市場占有率評估之合理方法(標準選擇之順序)
伍、結 語
第四講 事業結合行為規範修正之評析
壹、前 言
貳、結合行為規範之修正重點
參、對事業結合為延期審查通知、許可或禁止仍以市場占有率為重要考量因素
肆、結合案件之審查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伍、結 語
第五講 2015年新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評析──聯合行為之規範
壹、前 言
貳、2015年新修正之公平交易法有關聯合行為規範之修正及其評析
參、新修正規範對將來聯合行為實務案件處理之影響
肆、結 語
第六講 寡占市場之平行行為或聯合行為之區分及判斷──從行政法院之相關裁判觀察
壹、前 言
貳、寡占市場推論業者有意思聯絡而成立聯合行為之案例
參、寡占市場事業有意識之平行行為之案例
肆、「聯合之促進行為」理論與合理推定聯合行為合意明文之影響
伍、寡占市場有意識平行行為之論證要求
陸、結 語
第七講 限制轉售價格之規範
壹、前 言
貳、限制轉售價格規範之立法沿革
參、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之構成要件
肆、但書正當理由之內涵及舉證責任
伍、結 語
第八講 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
壹、前 言
貳、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之規範之立法沿革
參、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
肆、「限制不正當而有限制競爭之虞」之判斷及應斟酌之因素
伍、事業得抗辯之方法及理由
陸、結 語
第九講 仿冒行為規範修正之評析
壹、前 言
貳、修正仿冒行為規範(修正條文第22條)
參、修正條文之評析
肆、仿冒行為致與他人商品混淆者,主管機關之公權力不介入,但不致與他人商品混淆者,主管機關之公權力卻介入,形成對不法行為評價上之矛盾及不合理
伍、結 語
第十講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壹、前 言
貳、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發布之「第25條案件處理原則」及其評析
參、2015年修法對第25條規範適用之影響
肆、結 語
第十一講 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壹、前 言
貳、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精神及立法特色
參、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之關係
肆、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伍、結 語
序
本書就新修正後之公平交易法體系、制度內容、各種行為規範之構成要件等分別予以闡明。包括相關市場之界定、事業市場力量之評估、聯合行為之新規範、寡占市場之平行行為或聯合行為之區分及判斷、限制轉售價格之新規範、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之規範、仿冒行為之新規範、以及新法修正後對概括補充規範性質之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規定適用之影響等問題之探討。最後並就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公平交易法之關係加以分析。
本書立論特別重視公平交易法自1992年2月4日施行以來相關行政法院裁判之蒐集、整理、歸納、比較及評析。因在實際之具體個案中除可了解事業在相關市場活動之實況及市場競爭之情形外,並可觀察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即公平交易委員會就限制競爭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規範之解釋及執法態度,以及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見解及執法是否受到行政法院之支持或肯定。而透過此種實務見解之歸納與分析,並可檢視其中有無引用國內外之競爭法理與學說、有無運用比較法制之研究方法及受外國競爭法制影響之程度,以及此種實務見解對其後法規之修正及發展有無發生促進之作用。因此,本書除就新修正之公平交易法規之體系、條文結構及修法之得失予以討論外,取材方面即大量引介及評析相關之實務案例及法院裁判之見解。相信此種本土實務案例之引介及對裁判見解之評述,對於公平交易法實務之認識及競爭法理如何運用及操作,應有相當之助益,並且可以體會公平交易法在維護市場自由及公平競爭秩序之同時,對於事業活動、產業及整體經濟發展所生之實際影響。
節錄
第三講 事業市場力量之評估方法
貳、事業市場力量評估之角度及主要依據
事業市場力量之評估,與事業所處「相關市場」範圍之界定,息息相關。相關市場之範圍,如定性為「分母」;事業所占市場力量定性為「分子」者,於分子之數值不變,而分母之數值減少時,則該分子之數值所占比例即愈大。反之,分母之數值增加時,該分子之數值所占比例即愈小。即相關市場之範圍被界定愈小者,欲可顯示該等事業所占市場力量之比重愈大。故相關市場範圍之界定,可以左右事業市場力量之評估。二者關係雖然密切,但界定相關市場範圍時應有之面向及應考量因素,與事業市場力量評估之角度及重點,並非相同,應分屬不同之事項。界定相關市場之範圍,係綜合產品市場及地理市場加以判斷。「產品市場」之界定,不僅考量產品(商品與服務)之功能、用途、特性,也應一併考量其使用目的、便利性、價格條件、轉換成本等因素,以分析及判斷產品間是否具有合理可替代性而應否劃歸同一相關市場。而在「地理市場」之界定方面,應考量不同地區間所生運輸成本為關鍵性之重要因素外,並應考量其間交易成本之大小差異及便利性等因素,以判斷該不同地區替代性之高低,而應否劃歸同一相關市場。但事業市場力量之評估,則重在事業之行為對於所界定相關市場之競爭所生之影響,而就此影響程度之大小,以事業市場力量之大小予以判斷。故事業市場力量之評估,須從其市場競爭行為之性質及類型著眼。換言之,視其競爭行為性質及類型之不同,切入評估之角度,應有不同。分述如下:
一、獨占事業市場力量之評估
獨占之規範在防止並禁止獨占事業濫用其市場地位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9條{舊法第10條}),對獨占並有定義性規定,「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第1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第2項)」(公平交易法第7條{舊法第5條})對於獨占之認定標準,並設有二道門檻:第一道門檻為須事業於相關市場佔有率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第二道門檻為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或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或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但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未達上述二道門檻之條件,主管機關仍得認定期為獨占事業(公平交易法第8條{舊法第5條之1}參照)。
依上述規定,評估事業是否具有獨占市場力量之標準有四,即:(一)市場佔有率;(二)總銷售金額;(三)進入相關市場有法令、技術之限制;(四)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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