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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2期
中醫師執業規範的
回顧與展望
臺灣中醫藥發達,無論是中藥、中醫師或是民俗調理等,都廣為民間所接納,若從法制面來觀察,法規的規範密度卻相對較為寬鬆。若我們觀察日本法制作為比較的基礎,可以看到在中醫藥的層面中,除了政府方的規範(諸如藥事法、漢方製劑承認基準等)之外,來自於日本中醫師(漢方醫學專門醫)的自主規制,更是整體制度運作的重點。
亦即,日本東洋醫學會的認定制度,在整體結構中發揮了主要的功能。透過該會之「専門醫制度基本規程」之規定,要成為日本的中醫師,必須先符合考試資格(如具有日本醫師證書,且登錄6年以上、於東洋醫學會成為正會員連續3年以上、3年以上臨床研修之經歷、具有日本「專門醫機構」所認定之基本領域中專科醫學會之「專科醫師」或「認定醫師」之資格、已經取得必要之學分數等),且需臨床研修;每5年還需提出漢方醫學治療有效之50個病例,以及其中10個病例之臨床報告接受審查,才能更新其漢方醫學專門醫師之資格。
本期企劃特別邀請劉越萍醫師、陳旺全理事長、余萬能老師、張仁平研究員、李一丁老師分別為文論述分析此一課題。從比較法的角度,本誌搜尋並細心翻譯日本醫事法裁判,本期有〈頸椎手術術後患者病情惡化,法院採「概括的事實認定」判定醫師有過失〉;「實務講座」則由李詩應醫師為我們介紹〈醫療關懷理論與實務(二):病人關懷〉;「月旦時論」刊載〈中國大陸確立醫療糾紛協力廠商調解制度的立法建議〉;在「判決快遞」的單元本期提供2017年6月份的重要醫法實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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