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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宇醫事裁判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原告(下稱乙)於西元2005年4月1日下午3時許前往被告(下稱甲)診所就診,並由甲為其進行下排智齒拔牙手術,甲在未取得乙簽署之麻醉同意書,亦未向其說明注射麻醉藥品之副作用及風險的情形下,對乙施打含有1:25000血管收縮劑之麻醉注射劑Xylonor。乙於實施麻醉後數分鐘內即出現頭痛、暈眩症狀,隨即喪失意識,甲於當日下午5時6分將乙送往景美醫院急救,再轉院至臺大醫院急救。乙最後被判定為「椎動脈剝離併腦幹中風暨蜘蛛膜下腔出血」,成為永久性植物人。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患者敗訴
三審:患者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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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 14 期
自然療法、另類醫學是偏方還是救命丹?
從法律角度分析
醫事人員之醫療廣告責任
前言
臺灣藝人豬哥亮因罹患大腸癌過世,有知名診所醫師在其臉書上表示,「是醫院過度治療害死他,更提到自己以獨創的雞尾酒療法治癒2萬名癌患,最後附上診所電話,要大家找他面談……」對此,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表示,醫師在社群或媒體上,做非正規治療外的宣傳,甚至涉及招攬醫療業務等情形,已涉嫌違法相關醫療法規。
臺灣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表示,醫師具有一定的專業說服力,對大眾影響甚大,因此,醫師在市招或診療項目上若提到不具實證依據的內容,都應予以撤除、裁罰。醫師在執行醫療業務上若違反醫學倫理,誤導大眾就醫觀念,導致大眾傷害者,則應移付醫師懲戒,輕則暫停執業,重則得廢止醫師執照。至於實證依據的定義為何,他表示,應發表在正規期刊上,不得憑個人的經驗,且雜誌要有公信力,並經專家共同審查。衛福部並責成臺中市衛生局進行該醫師違反「醫師法」與「醫療法」之蒐證,且限期於1個月內完成懲處。
何人可為醫療廣告?限制醫療廣告之合法性?
根據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可知立法者僅允許醫療機構可刊登醫療廣告,非屬醫療機構而為廣告,則會依同法第104條規定處罰。限制僅有醫療機構始得為醫療廣告,實乃因醫療行為與人民之生命、健康關係重大,考量到欠缺醫療專業知識之廣大大眾,可能有誤信錯誤醫療消息,或者嘗試療效不明確的醫療方法,導致生命、健康有遭受危害之疑慮,故必須普遍禁止醫療機構以外之一般人,利用傳播媒體或以其他方法刊登醫療廣告資訊,以維護社會大眾之健康。縱使沒有不法營利或醫療行為,倘若顯然在用語中已影射醫療業務廣告,招徠醫療病人之意圖亦十分明確,意即「客觀上具有刊登醫療廣告資訊行為」且「主觀上有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病人醫療為目的」之訴求,就是醫療法所規範的醫療廣告;且醫療廣告的管理,目的在於使民眾對醫療廣告的認知係合法立案的醫療機構所為,與行為人有無醫療行為或是否營利,並無直接關聯。縱使醫療行為未收取報酬,仍不能以此主張其醫療廣告的合法性。只是實務上,醫療廣告的界定並不如想像中容易,如在報章雜誌或電視上,常會看到介紹某診所或某醫師的文章或節目等,此時是否涉及招徠醫療,則需要個案判斷。
醫療廣告的本質為商業性言論,亦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政府對於言論為「事前」審查,係屬最嚴重之侵害,自應從嚴審查其合法性,惟1996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4號解釋仍認定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合法。其理由(略以):「藥物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乃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法律之保障……藥物廣告之商業言論,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因此,若以大法官所持「為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的立場,來審視醫療法第103條、第104條僅係「事後」處罰(檢驗)商業性言論,且設有條件限制及另有不罰之非醫療廣告之例外規定,顯然並非全然剝奪醫療廣告言論,亦應屬合法。
醫療廣告裁罰之相關判決
另類醫療、輔助性/替代性醫療在臺灣
另類醫療,正式名稱為輔助性/替代性醫療(Complementary / Alternative Medicine, CAM)於近年來逐漸興起。據美國1997年統計,超過40%的大眾接受過另類療法,而每年支出的費用更高達200億美元以上。另一方面則有高達三分之二的健康保險機構願意負擔某些另類醫療的支出。面對這種趨勢,主流醫學界(或稱傳統醫療,conventional medicine)也不得不加以重視研究。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於1992年成立Office of Alternative Medicine推動另類醫療的相關研究,1998年更提升層級成為National Center for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NCCAM),相關研究經費也大幅增加。目前美國有超過三分之二的醫學院提供另類醫療相關的選修課程,同時,另類醫療相關的研究也逐漸出現於主流醫學界的學術期刊當中。
由於世界各地的另類醫學的種類琳瑯滿目,因此NCCAM將其劃分成五大範疇:
一、另類醫法(alternative medicine systems)泛指有完整之理論基礎和臨床實務,如中醫、順勢醫學及印度醫學;
二、身心療法(mind-body intervention),如藝術療法及祈禱;
三、生物療法(biologically based therapies),如草藥及健康食品;
四、操作及身體療法(manipulative and body-based methods),如整骨和按摩;
五、能量療法(energy therapies),如氣功和靈氣(reiki)及磁療。
基於文化因素,亞洲國家使用另類醫療的比例遠高於歐美國家。臺灣地區的研究顯示,有近70%~80%的大眾曾經接觸使用過另類醫療。在1998年針對癌症病人作另類醫療使用率的統合分析,來自於不同國家的26項研究當中,癌症病人的使用率從9%~64%不等,以臺灣癌症病人使用率最高。由於臺灣醫療體系中並沒有相對應於美國NCCAM的組織,比較相似的是隸屬於衛福部的中醫藥司。但相較於美國國家另類醫療中心對另類醫療的態度是進行全面性的研究與檢視,目前臺灣許多的另類醫療行為,只要不對外宣稱療效,似乎沒有受到太多規範與研究評核。正因為另類醫療的存在已是不可忽視的事實,因此對於從事現代醫學的醫療人員來說,該如何面對另類醫療,同時,基於病人告知同意權以及醫療自主權,並為避免大眾受到誇張不實療法的誤導,我們應該思考如何讓各種另類醫療的資訊全面揭露,並接受如同主流醫學一樣的嚴格檢視。
事件尾聲
本事件見報後,許姓醫師即自動刪除其「自然診所醫療網」的鋪文,並於臉書上表示:「在出席醫懲會面對全體委員,本人做事實之陳述、真相之說明外,更舉出國際文獻佐證……本人提出全人醫療及綜合治療之觀念及本人所提倡之雞尾酒整合療法及四大治療方針,……詳查病歷:該病人於2009年7月因血便第一次求診,即立刻安排到醫院做電腦斷層攝影(CT)檢查,並接受同步併用化學及放射治療(CCRT)。2009年9月做完CCRT後,隨即安排正子斷層造影(PET)檢查,在發現腫瘤並未全消,即建議回醫院手術,但病人表示要考慮,之後未再回診。2011、2012年間兩次的電話訪問中,病人表示已手術但腫瘤已擴散,目前在接受化療及標靶治療,我建議他回診,2012年5月他最後來診所就醫,當時已經是全身擴散,我只能建議回醫院治療,病人最後於2013年往生。對這位病人就醫狀況本人完全依照目前正統西醫的準則……。」許姓醫師並在醫事審查委員會中提出該病人僅於其診所購買一部水機及兩本書,花費不到5萬元的紀錄,以證明其並未詐騙病人花費上百萬元購買天仙水、電解水。
筆者曾親自向中部某醫事法學會查詢,得知有關「診所醫師在臉書上表示,藝人大腸癌過世,是醫院過度治療害死他,更提到自己以獨創的雞尾酒療法治癒2萬名癌患,最後附上診所電話,要大家找他面談。」這一部分,因違反醫療廣告的招徠禁止規定,遭臺中市衛生局處以10萬元罰緩。
至於醫師採取全人醫療、綜合治療的觀念,提倡「雞尾酒整合療法」以及所謂的「四大治療方針」,是否有藉機推銷「電解水」、「天仙液」等,最終導致病人腫瘤復發、移轉、死亡而違反醫師法或醫學倫理一事。因系爭病人已死亡,家屬又無意協助調查的情況下,臺中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只得另行查訪幾位曾經許姓醫師診療過的病人,並在了解整體的診療過程後,做出了以下決議:「許醫師書籍及網路所寫所言皆屬憲法上的『言論自由』,並無在『執行業務』中損害病人權益,誤導病人、違背醫療倫理,不予懲處。」
結語
一、現今醫學技術的發展、研究的進步,經濟條件的提升等情形,「醫療」扮演的角色不再只是治療疾病與拯救生命,更逐漸發展到美容、健康檢查、預防醫學、另類醫學等其他領域。面對這樣的轉變,醫療機構除宣傳行銷外,也擔任起第一線傳遞醫學新知,向大眾說明相關科技、技術的重要角色。因此,在強調醫療資訊透明公開的今日,醫療廣告不僅給予大眾「知」的機會,也幫助大眾了解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而選擇自己的需要,達到大眾就醫權利保障的目的。由於醫療的高度專業性,一般大眾常常無法自行判斷所獲得的資訊是否正確,且醫療服務與大眾的健康權益關聯甚鉅,甚至可能影響社會衛生安全,政府為了確保廣告的真實性,維護大眾的健康及增進公共利益,臺灣醫療法對醫療廣告加以嚴格管制,違者得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及吊銷醫師證書1年。反之,本事件許醫師若能證明其廣告內容為真實,則可免於受罰。
二、對於另類醫療主管機關一貫的態度是─醫師只要不對外宣稱「療效」,似乎沒有受到太多規範與研究評核。民眾權益受損時,也只能循刑事、民事及行政法的規範中尋求救濟。因此,相對於主管機關眼不見為淨的鴕鳥處理方式,有關另類醫療的法律和管控問題,若能從加重告知同意的揭露義務著手,或許是一個切入點。以下是律師M. H. Cohen在美國全人健康協會中的建議:「告知同意的法律要求旨在保護病人在醫療決定上不得對其身體的非自願干涉。告知同意要求醫師揭露並確保病人能理解決定接受或拒絕特定醫療程序的所有資訊,而在任何此類要求中納入另類醫療可能對臨床實務上產生重大的影響。為了滿足病人醫療上的告知同意,醫師必須揭露問題的性質,擬議治療或不治療的目的及其利益和風險的可能性,以及另類醫療的好處和風險的可能性。這種揭露必須包含或應該包含另類醫療在目前的文獻中尚未得到的解答,在醫學文獻發表的研究結果支持某種另類療法時,尤其是該治療方法並不為醫師普遍的接受或採納,醫師亦應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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