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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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相關之法律問題,可分為狹義民法及廣義民法,前者係專指民事法規,後者尚包含公司、保險、票據、海商法等。本單元係專指狹義民法中之總則編,是學習民法的初始、骨幹,若無法精熟總則編的規定,對於債編乃至繼承編之理解,恐不得其門而入。
對於民法的學習,教科書的閱讀能帶領大家一窺民法的奧秘;但民法的爭議顯然難以一書說盡。對於不同見解、個別專題研究,甚或是最新熱門探討,僅參看教科書,是無法全盤掌握。
法律學習地圖之目的乃為增加對於民法議題的爭點意識,及以不同面向領略民法,故採取體系架構之方式,廣泛收錄文章。透過文章之閱覽,不僅能重新思考教科書所提示之重點,更能及時掌握熱門議題、培養論述能力、串聯各章節的探討以及更加深入地了解民法!
民法總則(三)
無效及撤銷│期日與期間│權利之行使
本次範圍從無效及撤銷至權利之行使,為民法總則編之結束。無效及撤銷之概念為民法法律行為效力的基本觀念,在最初的法律行為得撤銷或無效,通常會涉及無權處分、不當得利等問題。無效或撤銷之法律行為也與意思表示瑕疵作為連結,可以相互對照而為統整。
在期日期間與消滅時效等都是法律行為是否仍可行使或已消滅、可抗辯的依據,為重要的概念。對於此討論大多散落在各個請求權基礎的文章中,故收錄較少,惟在閱讀他單元的文章中,仍須注意對於時效、期間之討論。
最後,在權利行使中,有權利濫用、誠信原則等民法上位概念的探討,其中對於權利失效理論是為臺灣法未明文,但實務學說皆多加討論,可以由吳從周老師兩篇文章了解權力失效的演進。
無效及撤銷
主債權範圍擴充條款之無效與異常——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三三六號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楊淑文
雙務契約無效與不當得利——最高法院九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一O號等判決綜合評釋|王澤鑑
清償是否適用債權人撤銷權?|月旦法學教室|陳洸岳
未出席社員能否提起撤銷總會決議之訴|月旦法學教室|吳從周
論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之撤銷|林誠二
利他契約之變更與撤銷——兼評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九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教室|林信和
撤銷被脅迫之意思表示對第三人之效力問題|月旦法學教室|林誠二
總會決議之撤銷|林更盛
脅迫法律行為之撤銷|月旦法學雜誌|陳聰富
詐欺與得撤銷法律行為之承認|月旦法學雜誌|陳洸岳
代理權授與行為之撤回與撤銷|月旦法學雜誌|楊佳元
詐害行為之撤銷|月旦法學雜誌|吳明軒
債務承擔契約之撤銷|月旦法學雜誌|詹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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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與期間
瑕疵擔保責任解除權與減少價金請求權除斥期間之新、舊法適用問題|林誠二
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抵押權消滅的問題|蔡明誠
違反告知義務解除契約除斥期間之舉證責任|月旦法學雜誌|吳光陸
出賣之物數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與不當得利——民法第三六五條短期時效(或除斥期間)的規避|月旦法學雜誌|王澤鑑
權利之行使
再論誠實信用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機能——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二八一九號判決評釋|林誠二
債權物權化、推定租貸關係與誠信原則——最高法院九五年度第十六次民事庭決議評釋|吳從周
誠信原則的理論與實踐|政大法學評論|陳聰富
清償與誠信原則的關聯|月旦法學教室|黃立
誠信原則|月旦法學雜誌|姚志明
民法上「權利失效理論」之繼受與發展:以拆屋還地之類型為中心|臺灣大學法學論叢|吳從周
權利失效之要件變遷?|月旦法學教室|吳從周
搗毀私娼館、正當防衛與損害賠償——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之思考|月旦法學雜誌|王澤鑑
論緊急避難與急迫管理之分際|月旦法學教室|林信和
緊急避難之利益衡量|月旦法學教室|黃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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