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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8日19时,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协办的青年私法学术坊第1期在武汉大学法学院326教研室隆重举行。
本期青年私法学术坊的主题为“遗产债务的类型与清偿顺序”,主讲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洋副教授。本期青年私法学术坊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武亦文副教授主持,法学院冉克平教授、余立力副教授、杨巍副教授、李承亮副教授、南玉梅老师等众多师生以及一些校外司法实务工作者积极参与了本次活动。
武亦文老师首先对汪洋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简扼介绍了汪洋老师的学术经历,高度评价了汪洋老师的学术成就。随后,本期学术坊在轻松、热情的氛围中正式开始。
围绕“遗产债务的类型与清偿顺序”这一主题,汪洋老师首先介绍了遗产债务问题的制度根源与改革方向。汪洋老师指出,中国古代的遗产债务继承观念为父债子还,但现代继承法仅涉及财产继承,而不涉及身份继承,其规范目的是保护相关民事主体在遗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现代继承法在其演进过程中也逐步确立了以继承权为中心的遗产继承制度,以及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1985年以来,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在在遗产债务责任的承担上采取限定继承、遗产范围上采取概括继承、遗产处理上采取当然继承的做法,且没有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上述诸多原因导致我国遗产继承案件中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汪洋老师认为,理想的改革方案为设立遗产管理人进行遗产清算,并采用剩余财产交付主义,即先清偿债务,后分配积极财产。但考虑到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保守态度,汪洋老师认为目前的可行性方案为采取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即设立遗产管理人进行限定继承,或者不设遗产管理人进行无限继承。
随后,汪洋老师列举了我国现行继承法规范中关于继承人、遗赠与债务清偿、必留份优先于债权实现、遗产分割后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等内容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规范,并指出,我国遗产债务问题的立法改革宜借鉴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范。
紧接着,汪洋老师根据债务发生或生效时间,以“继承开始后、继承开始时、继承开始前”这一时间尺度介绍了众多遗产债务与负担类型。继承开始后的债务与负担为继承费用与共益债务,这些债务涉及到全体利害相关人之利益。继承开始时的债务与负担包括涉及生存利益的必留份和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遗产酌给份,作为有偿债务的遗赠扶养协议债务和对被继承人生前抚养较多的遗产酌给份,以及作为无偿债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之债。继承开始前的债务与负担则包括附担保债务、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补偿金、人身侵权之债、税收债务等内容。
之后,汪洋老师针对“继承中的保证”及“几种特殊债务是否属于遗产债务”这两项特殊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于前者,汪洋老师指出,债务人死亡时,对于保证债务的处理,应类推适用《企业破产法》第51条,债务人的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保证人死亡时,出于避免增加融资之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考量,应当允许保证成为继承标的。对于后者,汪洋老师主要对丧葬费、死者生前为继承人所欠债务、死者生前为继承人的特种赠与所欠债务和死者因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所欠生前债务是否属于遗产债务,提供了认定方法和结论。此外,汪洋老师还提出应当区分遗产债务和家庭债务,以及相应不同的责任财产。
最后,汪洋老师详细阐释了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清偿原则。清偿原则共涉及六项:随时清偿、生存权益优先、特定物担保优先、有偿性债务优于无偿性债务、惩罚性债务劣后和无偿性债务与负担兜底。与此同时,他指出,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不宜设定过于复杂的规则,否则会使遗产债务清偿成本过高。
在互动与提问环节,各位在场老师对汪洋老师的报告内容进行了细致点评,并就清偿顺位、遗产管理人制度、遗赠抚养协议、法学研究与论文写作等问题与汪洋老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场同学及校外司法司法实务者分别针对遗嘱与遗赠的区别、人身损害赔偿的优先地位、家庭债务区分等问题踊跃提问,汪洋老师都耐心地作出了解答。
活动接近尾声之际,武亦文老师再次对汪洋老师的到来表示由衷的感谢,本期青年私法学术坊在全体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邓楠
摄影:张影
校对:杨勇、赵亚宁、张峰源
责任编辑:李冰阳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