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刑法专题编辑组
【来源】刑事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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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是一种高科技仪器,该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涉及地域广、社会危害大,严重危害国家通讯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
然而,在检索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的相关案例时发现,犯罪行为类似的案例竟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案例1:2013年11月,被告人王灵跃、周永官为给合伙经营的灌南县新安镇“老庙黄金”店进行广告宣传,经商定,由被告人周永官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伪基站”设备一台,再由被告人王灵跃将设备安装在其所有的浙J3813W号途观轿车内,并将该车停放在金店附近巷内或沿路缓慢行驶以发送广告信息。截至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王灵跃、周永官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况下,通过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420255个,发送短信420255条,造成420255部以上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
灌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灵跃、周永官利用“伪基站”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强行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致使大量手机用户与正常网络连接中断,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且该行为造成420255部以上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已经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该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系共同犯罪。
案例2: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2月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受昵称为“童心”的QQ网友(另案处理)雇佣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网络赌博网站信息。2016年1月中旬起,被告人王某独自驾驶租赁的车牌号为闽A×号的银色起亚牌小轿车在福建省莆田市、南安市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赌博网站信息。2016年2月1日12时3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在南安市抓获被告人王某,当场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一台、电源连接器三台、银白色诺基亚手机一部、金色OPPO手机一部及车牌号为闽A×号的银色起亚牌小型轿车一部(小型轿车已发还)。被告人王某实施该违法犯罪行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受雇于他人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上诉人王某受雇于他人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赌博广告信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导致出现上述判决差异正是因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实施,对于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124条第1款、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1条第2项的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第1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对于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的行为,就应当适用刑法第288条第1款、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