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0日18点40分,《北大·大成金融犯罪讲堂》第五讲“罪与非罪的博弈:泛亚授权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析” 在北京大学理教209教室如期进行。本次课程的主讲人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蒲桂平律师,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作为本次课程的主持人,王新教授在简要的致辞之后,宣布本次课程正式开始。
蒲桂平律师以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为主线,就泛亚案中授权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同学们进行了深入交流。
首先,蒲桂平律师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案情进行了基本的回顾,主要明确以下核心事实:
第一,云南泛亚公司发行若干理财产品,产品有政府认可,也有权威媒体为之宣传,国内几大银行均有销售,曾有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其理财产品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投资者支付的资金由云南泛亚公司实际控制;
第三,授权商帮助云南泛亚公司宣传该产品,宣传的途径包括散发传单、通过当地相关媒体播放等。
其次,蒲桂平律师重点分析了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和控辩双方意见。控方提出授权商未经批准,违反金融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一步讲,授权商为云南泛亚公司产品提供宣传,与云南泛亚公司构成共同犯罪,是从犯。辩方则认为投资人将资金直接交付云南泛亚公司指定账户,未经过授权商,授权商没有吸收资金的具体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授权商因不知道云南泛亚公司的行为涉嫌犯罪,与云南泛亚公司不构成共同犯罪。
随后,蒲桂平律师总结了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已经判决的情况。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认为授权商单独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新昌县人民法院在《绍兴泛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则认定授权商在与云南泛亚公司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蒲桂平律师就如上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和背后的原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针对授权商先于云南泛亚公司裁判的情况,蒲桂平律师也和同学们进行了深入交流。
课程最后,蒲桂平律师就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社会效果进行了探讨。蒲桂平律师指出,该类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除了确保法律适用正确以外,还要兼顾一定的社会效果。他认为对案件的处理要考虑三个因素:
第一,惩罚,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罪标准,入罪宜严。
第二,教育,“对那些不明知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稀里糊涂加盟泛亚的人,其犯罪故意不明显,应该给他们出罪的机会”。
第三,保护,尽快对授权商行为准确定性,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同时多一些途径,比如行政方法、民事赔偿方法等对投资人进行安抚,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课程的最后,王新教授进行总结发言
王新教授首先补充说明了泛亚案件中的部分事实,对泛亚从纯粹的有色金属交易平台,到经营发生异化的过程进行阐述。
王新教授梳理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性,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这是融资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也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的关键标准。然后,王新教授重点剖析“非法性”的特征,指出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非法性”的认定标准体现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采取的是一元的认定标准。而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对“非法性”采取了二元认定标准,兼顾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体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这种转变的原因是在过去一元认定标准下,存在打击面窄等局限性。但是,实质性标准的引入也会使违法性的外延更广,弹性和模糊的空间很大,容易成为认定“非法性”的“黑洞”。许多司法人员在无法以形式标准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时,则转向于以该实质标准作为打击入罪的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等于废弃了“非法性”的关键认定门槛标准,从而导致打击非法集资范围的扩大化。最后,结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王新教授提出了对二元标准的几点思考。
结合蒲律师之前的授课,王新教授着重分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现状,指出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已经从“存款”异化为“资金”,这背离了存款的法律属性,该罪也已经沦为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兜底”罪名。同时,王新教授也展示相关案件统计分析的数据,使同学们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现状有了更为直观的感受。
最后,王新教授对蒲律师的讲解也作出回应,他指出,鉴于非法集资属于涉众型案件,对它的刑事处理不是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而要多方权衡并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在本次课程结束之后,由北大法学院王新教授为蒲桂平律师颁发该课程的授课聘书。
本次课内容翔实生动,氛围热烈和谐,同学们也充分享受到了兼具实务经验和理论深度的知识的饕餮盛宴。
· 课程精彩剪影 ·
《北大·大成金融犯罪讲堂》课程安排
2月20日
赵运恒:《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认定》
2月27日
娄秋琴 :《债券类犯罪的实务认定》
3月6日
马朗:《内幕交易的认定问题》
3月13日
韩友谊:《票据诈骗罪的界定》
3月20日
蒲桂平:《罪与非罪的博弈:“泛亚”授权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解析》
3月27日
马成、张志勇:《P2P平台涉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难点与辩护要点》
4月3日
翟建、宋云苍:《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问题》
4月10号
周跃立:《从死刑到无罪:金融高管的罪与非罪》
4月17日
马俊:《创新金融行为的罪与非罪之实务探讨》
4月24日
肖飒:《金融科技创新中的刑法风险》
5月8日
王菁:《新形势下遏制新型金融犯罪的传导》
5月15日
韩嘉毅、许兴文:《骗取贷款罪的实务认定》
5月22日
黄应生、邢志:《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5月29日
王素军、肖飒:《电子货币传销的罪与罚》
6月5日
平云旺、张成:《金融合规和刑事风险防范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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