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目 的
本报告旨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2019年2月26日公函(国函﹝2019﹞19号)的要求,向中央人民政府汇报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香港”)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等有关情况。
背 景
2.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序言中清楚说明香港特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基本方针而设立。《基本法》第一条订明,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十二条则订明,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订明了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七种行为。第一百五十九(四)条亦清楚订明,《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香港特区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3.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第8条赋权保安局局长,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作出命令,禁止某些社团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该条文也订明有关社团的干事或成员可就保安局局长的命令,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上诉,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撤销该项命令。《社团条例》第8条的全文如下:
8.禁止社团的运作
如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
保安局局长获社团事务主任根据第(1)款作出建议后,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
保安局局长如事先没有给予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机会,就为何不应根据第(2)款作出命令而作出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认为适当的陈词或书面申述,则不得作出该命令。
如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给予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机会作出陈词或书面申述,在该个案的情况下并不切实可行,第(3)款则不适用。
根据第(2)款作出的命令,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送达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如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占用或使用任何建筑物或处所)在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占用或使用作为集会地点的建筑物或处所以及在该建筑物或处所所在的警区中最近的警署,以显眼方式张贴;及在宪报刊登。
凡根据第(2)款作出命令,即使就该项命令已经有或可能有任何上诉根据第(7)款提出,该项命令一经在宪报刊登,即行生效,而该项命令如指明于较后日期生效,则在该指明日期生效。
(7)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涉及的任何社团或任何分支机构,以及该社团中或该分支机构中因保安局局长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而感到受屈的干事或成员,均可在该项命令生效后30天内,就该项命令的作出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上诉,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撤销该项命令。」
4.2018年9月24日,保安局局长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禁止「香港民族党」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该社团的发言人和召集人其后在2018年10月24日按《社团条例》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2019年2月19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驳回该社团的上诉并确认保安局局长的命令。2019年2月21日,行政会议秘书通知有关社团及保安局局长有关决定。
5.2019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长官发公函,支持香港特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公函重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区政府的职责,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公函指出行政长官依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并请行政长官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过程摘要
警方助理社团事务主任的建议
2018年5月28日,香港警务处助理社团事务主任就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或继续运作向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作出建议。助理社团事务主任指出,「香港民族党」于2016年3月28日成立,其公开宣称的纲领为:一、建立自由而独立的香港共和国;二、捍卫港人利益,以香港民族利益为本位;三、巩固香港民族意识,确立香港公民的定义;四、支持并参与一切有效抗争;五、废除未经港人授权的基本法,香港宪法必须由香港民族制定;六、建立支持香港独立的势力,在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成立以香港为本位的组织和政治压力团体,奠定自主的势力基础。该党自成立两年多以来,一直采取实质行动以实现其纲领。有关行动包括:申请注册成立公司,将上述纲领写进公司组织章程1;其召集人报名参加立法会选举,为「香港民族党」争取资源和海外支持以及扩大宣传平台;透过报刊、电台、网上渠道作出宣传;实行针对年青人的「中学政治启蒙计划」;摆设街站;筹集资金;招募会员;出版刊物《众议》;以及多次到海外联系外地组织,寻求合作和支援等。
助理社团事务主任根据《社团条例》第8(1)(a)条,因合理地相信禁止「香港民族党」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运作或继续运作。「香港民族党」的申述
2018年7月17日,保安局局长向「香港民族党」以及该社团两名已知的干事(即其召集人和发言人)发信,知会该社团有关助理社团事务主任向保安局局长提出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或继续运作的建议,并根据《社团条例》第8(3)条,给予该社团机会,就为何不应作出命令而作出该社团认为适当的申述。
同日,保安局局长告知公众当天已按《社团条例》第8条发信给「香港民族党」,给予其机会作出申述,并解释《社团条例》的相关条文及程序。保安局局长指出,市民在香港有结社自由,但这项权利并非完全不受限制,《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清楚订明,这些限制是可以由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衞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而作出。保安局局长也指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涉及结社自由的条文,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在申述期内,「香港民族党」召集人于2018年8月14日在香港外国记者会举办的午餐会上,向本地及外国记者演讲,宣扬其「港独」主张。其后,「香港民族党」于2018年8月18日去信美国总统,把宣扬「港独」主张提升到国际层面,更加表明“中国处于弱势,会对「香港民族党」的存在有利”。
助理社团事务主任于8月28日再向保安局局长提供资料,进一步支持其建议保安局局长行使《社团条例》第8条赋予他的权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保安局局长其后发信通知「香港民族党」召集人及发言人的代表律师,提供了该些资料,让「香港民族党」作出它认为适当的书面申述。
在申述期内,「香港民族党」召集人及发言人曾多次透过代表律师,要求延长申述期限。经考虑有关要求后,保安局局长三度延长申述期。2018年9月14日,保安局局长收到「香港民族党」召集人及发言人透过代表律师分别提交的书面申述。
保安局局长的命令
经充分考虑助理社团事务主任的建议和「香港民族党」的申述后,保安局局长于2018年9月24日根据《社团条例》第8(2)条作出命令,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禁止「香港民族党」的运作或继续运作。该项命令同日在宪报刊登,即行生效。「香港民族党」实时属非法社团。根据《社团条例》第8(7)条,「香港民族党」的干事或成员可以在命令生效后30天内,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保安局局长的禁止命令保持有效。
保安局局长于同日发信通知「香港民族党」及其召集人和发言人,并将其作出命令的决定(“《决定》”)的全文发予该党、其召集人和发言人,及他们的代表律师。保安局局长的《决定》原文以英文撰写,载于附件一。
刊宪当日,保安局局长将其决定告知公众,并扼要解释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其中因素:
「香港民族党」于2016年3月28日成立,它公开的纲领包括:建立独立的香港共和国;以香港民族利益为本位;巩固香港民族意识;支持并参与一切有效抗争;废除未经港人授权的《基本法》,香港宪法必须由香港民族制定;以及建立支持香港独立的势力,在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成立以香港为本位的组织和政治压力团体,奠定自主的势力基础。这些纲领严重违反《基本法》,包括序言、第一、二、十二及一百五十九(四)条;
「香港民族党」自成立两年多以来,一直采取实质行动以实现其纲领,并设有四年计划,逐步实践其目的:例如,「香港民族党」申请注册成立公司,将上述纲领写进公司组织章程;它的召集人报名参加立法会选举,为「香港民族党」争取资源和海外支持以及扩大宣传平台;「香港民族党」透过报刊、电台、网上渠道作出宣传;实行针对年青人的「中学政治启蒙计划」;摆设街站;筹集资金;招募会员;出版刊物《众议》;以及多次到海外联系外地组织,寻求合作和支援,以实行其目的。「香港民族党」向本地及外国记者演讲以宣扬它的「港独」主张,又去信美国总统,把宣扬「港独」主张提升到国际层面,并表明“中国处于弱势,会对该党的存在有利”。该党的纲领及目的、计划和行为,明显危害国家安全。
「香港民族党」曾经多次公开表示,会以一切有效的方法,包括使用武力(以至武装革命)、渗透社会各界等,以争取香港独立。虽然「香港民族党」未有实质暴力,而其召集人亦曾在某些时候,说会透过非暴力的方法争取「港独」,但由于该社团过去多次表明要用尽一切有效的抗争去争取「港独」,又不排除使用武力,甚至呼吁支持者使用武力,保安局局长不能只把这些事情视作为政治口号,而不顾此等事情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威胁。
「香港民族党」曾经多次在公开场合,宣扬仇恨和歧视在香港的中国内地人。它公开指中国是香港的「殖民者」,中国内地人是香港的敌人;主张否定和敌视中国人,中国人在香港绝迹,要令香港成为一个没有中国人的香港,令香港永久从中国分离出去。「香港民族党」宣扬这些仇恨和歧视,在表明会用任何方法,以建立中国人绝迹的独立香港共和国为目标之情况下,这等行为威胁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保安局局长的考虑,是谨慎、小心和全面的。保安局局长的决定,不只考虑「香港民族党」某一些言行或主张,而是该社团的整体行为,包括它在过去两年多来的行为、计划和目的,以及让它继续运作所带来的威胁。除了考虑《社团条例》的条文,保安局局长也充分考虑了《基本法》相关条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障他人权利和自由的需要。
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命令刊宪后,《社团条例》中涉及非法社团罪行的条文实时适用于「香港民族党」。这些罪行包括:管理或协助管理非法社团;以非法社团成员身分行事,或参加非法社团的集会,或向非法社团付款或给予援助;明知而容许非法社团或其成员的集会在属于他或由他占用或控制的地方举行集会;煽惑、诱使或邀请他人成为非法社团的成员或协助管理该社团;以及为非法社团牟取社团费或援助。这些罪行的罚则包括罚款和监禁,监禁年期最高为两年至三年。执法部门会依法处理任何涉嫌违法的情况。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决定
「香港民族党」的发言人及召集人(“上诉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4日根据《社团条例》第8(7)条就保安局局长作出的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命令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他们的上诉时,可确认、更改或撤销保安局局长的命令。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2018年12月4日根据《行政上诉规则》(香港法例第1章,附属法例A)第9条委任一个由三名行政会议议员组成的委员会,以聆讯两位上诉申请人的上诉。根据《行政上诉规则》第10条,委员会的职能是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对该上诉事项应作出的决定。
委员会已经在2019年1月14日进行聆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了委员会的意见后,在2019年2月19日决定确认保安局局长的命令。行政会议秘书于2019年2月21日发出信件,通知两位上诉申请人的代表律师以及作为答辩人的保安局局长有关决定。行政会议秘书的信件副本见附件二。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香港民族党」的纲领包括成立「香港共和国」是明显违反《基本法》及「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并留意到「香港民族党」不仅止于宣扬理念或言论,还一直有采取实质行动以实现其纲领。2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委员会的意见,指「香港民族党」曾多次公开表明不排除使用武力或呼吁支持者使用武力去争取「香港独立」。再者,「香港民族党」曾多次公开宣扬仇视中国内地人的理念。
23.在小心考虑「香港民族党」及两位上诉申请人的权利和所有相关证据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保安局局长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作出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命令,是有充份理据的。
结 语
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区应有之责。香港特区政府对「港独」的立场,是十分清晰及明确的。「港独」不符合香港特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任何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都不符合国家利益,更会为香港社会带来动荡。香港特区政府会继续严格按照《基本法》和相关法律,在香港特区禁止包括「港独」在内的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文献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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