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区块链及数字货币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呈现出颇为“两极”的趋势,一方面,在国家的政策支持下,不少企事业单位已秉持着“技术先行”的理念研发并落地了一批基础应用;而另一方面,随着该行业热度不断攀升,仍有不法分子假借概念,利用大部分人民群众的知识壁垒行违法犯罪之实。有鉴于此,我们对于区块链及数字货币行业典型涉诉案例进行了分析,并列出违法行为的具体模式,以提醒各位行业参与者注意在经营中摒除不合规的商业模式,以避免陷入违法犯罪的风险。
下述案例摘录自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最新发布的《区块链合规白皮书3.0》第四部分,任何形式的转载敬请注明此信息。谢谢合作与支持。如有需要全文下载《区块链合规白皮书3.0》(PDF文档版)查阅的朋友,可一键关注我们后,在后台输入#区块链#字样即可查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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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汝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2015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汝某某经安徽省利辛县汝集镇汝元村村民汝某1(另案处理)介绍加入名为“中富通宝”的传销组织后,通过电话联系、现场讲解等方式,宣传“中富通宝”虚拟货币理财能保本、赚钱快,要求参加者购买人民币1500元-15000元的虚拟金币,取得加入“中富通宝”的资格,以静态分红、动态分红、报单奖、推荐奖、领导奖为诱饵,引诱他人加入上述传销组织以发展下线人员,并按照加入的先后顺序组成层级,根据直接、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作为返利依据,从中获取提成,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汝某某加入上述传销组织后,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计122人,层级12级。
法院认定:被告人汝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中富通宝”传销活动,以虚拟货币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骗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陈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部分:2016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等10人经共谋成立浙江圣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推出“圣币”业务,由被告人陈某某任董事长,其他人各担一定职务,对外宣称其“圣币”为“国家唯一承认的虚拟货币,增值空间很大”,以投资“圣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圣币”。六个团队部长则通过星级模式(一星奖奖金比10%、二星奖奖金比15%、三星奖奖金比20%,以此类推,直至成为三钻奖奖金比70%,共十三个层级)招收会员进行投资。
2、集资诈骗罪部分: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出资20余万元通过北京互融时代软件有限公司开发了“国正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www.1haohb.com)对外发行名为“大圣币”的虚拟币,将原有“圣币”会员转为“大圣币”会员,改换模式后继续经营。截至同年11月29日,“大圣币”注册会员账号有2481个,吸收资金2900.92万元,投资人已提现950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章某某、郭某某、吕某某、朱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翟某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倪某某、张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被告人宋振发、李永梅、罗淑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马克币传销组织系境外向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2015年7月,席某(已判刑)将该传销组织引入中国,并在上海成立马克币传销团队,对外宣传马克币升值空间巨大,诱骗他人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2015年5月,被告人李永梅在哈尔滨市通过他人介绍加入了马克币传销组织,开办工作室不断发展下线,从中非法获利。至2017年6月,李永梅下线现经查证属实的有王某1、杨某、被告人罗淑君等64人,形成三层级以上。在此期间,被告人宋振发帮助李永梅进行授课、宣传、培训以及兑换虚拟欧元等。被告人罗淑君于2015年加入李永梅的传销组织后,积极对外宣传并自己发展下线,现经查证属实的有李某1、范某1、刘某等34人,形成三层级以上。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永梅、宋振发、罗淑君以投资马克币虚拟货币为由,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冉伟、张守军、刘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冉伟成立石门盛源公司,作为上海银嘉公司在石门县的区域代理,于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向他人虚构无条件办理信用卡的事实,以办理信用卡、培训信用卡相关知识的名义,诱骗他人交纳1700元注册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办理信用卡,获得“付临门”POS机一台,还可以无限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奖励,奖励均以网络虚拟币的方式发放,1虚拟币等于1元人民币,虚拟币可兑换现金。奖励方式分为五种:直推奖、见点奖、层级奖、碰对奖、利润分红。被告人冉伟下线层数11级,下线人数为250人,涉案金额304300元,非法获利26070元;被告人张守军下线层数9级,下线人数为109人,涉案金额152900元,非法获利25070元,被告人刘静下线层数8级,下线人数为54人,涉案金额72100元,非法获利519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冉伟创立石门盛源电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上海银嘉公司在石门县的区域代理,被告人张守军、刘静为公司的工作人员,三人以办理信用卡、培训信用卡知识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交纳会员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5.刘文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2016年8月,被告人刘文如经他人介绍,加入以张天明(已判刑)为首的“善心汇”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幌子,通过引诱他人层层发展下线骗取钱财。其发展模式是每名新加入会员在“善心汇”网上系统注册一个账号,并以300元价格购买“善种子”激活账户,即可在系统中以静态或动态提成模式获利。在动态模式中,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可以拿到“布施”金额不同比例的提成(其中第一层下线6%、第三层4%、第五层2%),所获提成的50%可以在下次“受助”(接受“感恩回报”)时提现,另外50%在平台内转化为虚拟货币“善金币”,可在“善心汇”传销组织设立的“慧尚品商城”网站上抵现消费。被告人刘文如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处于第14层,其下级成员8层,计685人。
法院认定:善心汇”是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刘文如在该传销组织中积极组织、领导人员参与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6.蓝基林、谢章波、吴小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沃某理财”网站是以投资虚拟货币CPM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层级形式排列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的传销网站。被告人蓝基林、谢章波、吴小伟于2015年11月至12月先后成为该网站会员,并通过向他人宣传讲解网站收益模式、邀请加入微信交流群等方式发展会员加入“沃某理财”,并从中获利。经鉴定,蓝基林账号的下线会员数为1571,下线层数为73,根据公民身份号码重排后的下线人员数为944,经计算其获利人民币50余万元;谢章波账号的下线会员数为510,下线层数为35,根据公民身份号码重排后的下线人员为265,经计算其获利共18余万元;吴小伟的账号下线会员数为509,下线层数为34,根据公民身份号码重排后的下线人员为264,经计算其获利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蓝基林、吴小伟、谢章波伙同他人以投资理财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参与人缴纳资金,所组成层级均在3层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均累计达120人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依据《刑法》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7.吴佳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FIS全称FirstWorldDigitalGold,即第一世界数字金矿,系网络虚拟投资平台项目,投资方式为现金投资,于2015年11月20日开始对中国区域内开放并允许进行内部注册,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开盘。2015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吴佳荣经他人推荐注册成为FIS“矿主”。之后,其通过在茶楼当面讲解等方式及途径宣传、推广FIS,直接及间接发展了大量新“矿主。至案发时止,FIS平台内的注册“矿主”达72298人,层级达60层。被告人吴佳荣的直接下线“矿主”人数达30人以上,总层数大于3层,其收取FIS会员购币资金为3190266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822169.9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吴佳荣通过FIS会员网站的交易平台,以提供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8.胡雪英、严群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2015年1月份,京广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河北廊坊注册成立,同年8月,廊坊京广禾公司网上线运行,网站内设“大众商城”、“创业商城”。京广和公司设计以2900电子币、29000电子币、290000电子币为报单额(按照京广和运营模式,报单是指会员交纳电子币或消费积分获得返利资格的过程。电子币为虚拟货币,1元人民币兑换1电子币,电子币可提现)的返利规则,并以此为基础,推出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的运营模式。被告人胡雪英发展下线会员75层2560人,非法获利346.88785万元;李万庆发展下线会员34层187人,非法获利33.747813万元;严群英发展下线会员60层1684人,非法获利105.536466万元;吴立水发展下线会员57层221人;张彩香发展下线会员52层969人;徐晓妹发展下线会员37层318人;张详文发展下线会员36层279人;胡志茂发展下线会员34层160人;何飞发展下线会员49层452人;汤喜珍发展下线会员40层187人。
法院认定:被告人胡雪英、李万庆、严群英、吴立水、张彩香、徐晓妹、张详文、胡志茂、何飞、汤喜珍成为京广和公司会员后,在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积极宣传、发展下线会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9.崔永红、赵传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高长芬向被告人崔永红介绍投入3千元或6千元购买贵州黔茶人家茶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茅台茶后,便可以通过互联网注册成为会员,按投入资金1.5倍返利及继续发展会员获得利润。嫩江县茅台茶传销组织发展会员人员达到47层,累计报单人次为1731人次,报单数额6138000元。经鉴定,高长芬发展传销人数315人;913人次。崔永红直接、间接发展传销人数909人,1800人次,其中直接发展人数19人;24人次。赵传江发展传销人数452人;903人次。魏茂芹发展传销人数438人;873人次。
法院认定:被告人崔永红、赵传江与高长芬、魏茂芹以投资“茅台茶”、“羊胎素”等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作为获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0.唐建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底,被告人唐建斌经蒋某介绍购买账号加入传销组织沃客生活投资公司。该公司系以“拉人头”进行推广奖励模式搭建组织结构,要求参加者按照一星至六星不同的会员级别缴纳700至35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激活币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推荐他人参与沃客生活投资,获得公司的直接推荐奖、对碰奖、见点奖、商务中心奖、领导奖等动态奖励,同时参加者在平台上购买虚拟货币(下称“CPM”),通过CPM裂变、销售、变现等方式获得静态收益。唐建斌有5个账号,tjb01为其他四个账号的上级,处于组织结构的第32层,下线层数为120层,根据身份证号排重后下线人数为4722人。
法院认定:被告人唐建斌积极参与沃克WK理财项目,以投资理财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1.高国泉、邓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2015年3、4月,王某某(已判刑)指使施某某(已判刑)找到专门从事网站开发的程序员史某某,由史某某按照王某某提供的网站及奖励程序开发“DEMWK”会员系统。经测试后,史冰将开发的“DEMWK”会员系统在施某某租用的服务器上搭建“DEMWK”网站。王某某利用上述网站,以经营“Demwk新加坡外贸进出口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CPM为名,要求参加者按一星至六星不同的会员级别,分别缴纳7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激活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二叉树”(一个会员账号下只能设置左右两个分支)结构组成层级,设置静态获利和动态奖励模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王某某通过直接发展下线、出售不代表实际商品的激活币非法获利,下线人员通过发展新会员,将得到的K币、激活币及虚拟货币CPM等转嫁给新会员的方法非法获利。
法院认定:被告人高国泉、邓翠以投资理财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参与人缴纳的资金,所组成层级在3层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12.何顺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被告人何顺华加入“心未来互联平台”,于2015年10月、11月先后在任丘市成立心未来需求馆(楠鑫商店)和易国仓(秋某商贸有限公司),依托“心未来互联平台”,以成为该平台会员到“易国仓”或“需求馆”购买商品短期内可实现100%报销为诱饵,大肆发展下线成为注册会员。该平台会员共有七个级别,入门级会员购买商品成为注册会员,若要提升购买金额需发展多个会员,并且要求会员在购买商品时需使用新未来平台创设的虚拟货币搭配等额现金。被告人何顺华为四星会员,截至2016年8月份,何顺华传销组织共发展会员14个层级,人数4940人。
法院认定:被告人何顺华参与杨某3创办的“心未来互联平台”,依托其在工商局注册的楠鑫商店和秋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心未来需求馆”和“易国仓”,以短期内可实现100%“报销”为诱饵,要求参加者获得加入资格购买高价商品,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发展会员14个层级4940人,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3.谭传英、吕英、田润莲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云数贸旗下的云讯通会员盘的基本运营模式是,被发展人员通过缴纳770元报单费和100元注册费后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取一个账号。初次注册后,每缴纳770元即可注册一个新账号,每个账号配发500虚拟货币作为平台交易和获利的通用货币。每名会员以双轨制发展下线,每名会员发展两个新会员为一层,五层内每一层会产生一次层碰奖,获利300网络虚拟币;到达五层后,两个大区每多产生一对新账号即可获利50虚拟币的对碰奖。所获取的虚拟币可以直接出售给下线用作注册新账号,或者按照一定比例转化为云讯通公司上市的原始股,待公司上市后,持有人可以自由进行交易获利。被告人谭传英下面有5层50个账号,被告人吕英下面有5层75个账号,被告人吴秀芳下面有8层77个账号,被告人周朝宣下面有8层84个账号,被告人苟登仲下面有10层363个账号,被告人余彬下面有5层45个账号,被告人田润莲下面有5层34个账号,被告人黄琼芳下面有7层213个账号,被告人余秀芳下面有9层355个账号。
法院认定:云数贸公司以销售云数贸公司原始股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云数贸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在云商联盟网站注册时间、推荐人与被发展会员形成的上下线关系等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属于传销组织。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14.范菲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2018年5月份至2018年7月份,被告人范菲菲通过上线杨国兴(另案处理)介绍加入GBC网络平台,后被告人范菲菲在家中以买卖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通过微信发展下线购买GBC币、财富币,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从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缴纳的资金中获取利益。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范菲菲在GBC网络平台直接发展下线开设账号21个,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开设账号8799个。经河南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范菲菲四个账号累计在GBC平台投资121.2万元,累计提现295.1万元,累计获利173.9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范菲菲依托GBC网络平台,以买卖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通过微信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从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缴纳的资金中获取利益,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
1.陈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2014年3月3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通过非法网站查询到吴某在796交易所网站的账户密码,登录吴某个人账户,将账户内约1.64个比特币兑换成899.10美元(约合人民币5501.59元),后将899.10美元转入自己的796交易所账户用于投资经营虚拟货币。
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2.刘刚、金海等犯诈骗罪
基本案情:2013年4、5月份,被告人刘刚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招募被告人金海、黄立金共同组建网址为http://btc-gbl.com/的“比特币”交易网站,共同进行网站的管理、运营和推广。为骗取投资者信任,吸引更多客户到网站充值、交易“比特币”,被告人刘刚指使被告人黄立金使用“王东材”、“戴辉林”等与该网站无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委托代理公司到香港注册了名为GBL(HK)LIMITED的公司,并虚构了以“王东材”、“戴辉林”等人为执行董事的公司股东架构、公司投资前景、公司注册地址等信息。并在双乾、易宝、广州市易票联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支付账户,供客户充值、取现。该网站于2013年5月27日正式上线,网站提取国际比特币行情交易数据作参照,客户可通过充值人民币和比特币的方式在网站买卖比特币,网站收取交易手续费。之后因网站运营模式存在漏洞,在2013年8月中旬之后便无法继续获利乃至亏损,被告人刘刚等人遂以资金紧张为由限制客户提现、提币,并于9月份推出客户与客户对赌模式,同时又推出股权认购、充值送股权、送现金等活动,继续诱骗客户充值交易。至2013年10月下旬网站关闭前夕,被告人刘刚等人仍以“GBL管理部”、“GBL财务部”、集团办公室等名义发表声明、公告等,骗取客户信任,企图稳住客户。
法院认定:被告人刘刚、金海、黄立金结伙通过以虚假身份信息注册所谓的比特币交易运营公司、虚构公司股东结构、投资背景、股权认购、充值送股权等方式,骗取他人信任并在其开设的网站上进行比特币交易、对赌,在将客户的比特币变现占有后,伪造网站被黑客攻击的假象,关闭网站并逃匿,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明显,且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3.宾珩妹、邓某某、邓某甲、陈某某、肖某某、邓某某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1、2013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和被告人宾珩妹经何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购买马来西亚MBI国际集团发行的网上虚拟货币(易物币,又称M币),投资数额由100美元至5000美元不等,形成金字塔式排列,向下发展下线吸收新会员,可以得到公司10%的直推奖,只奖一级,形成两条线走路,两边平衡的,还可以得到公司4%的领导奖和10%的对碰奖,两个奖项只奖6级以内的,以此类推,其发展下线人员有利润提成,发展越多提成越多。奖励是按投资者购买的金额比例以M币(1M币为1美元,兑人民币7元)去计算,并由系统自动结算。
2、被告人覃某某、叶某某、陈某甲在被告人梁某某组织下在罗定市通过各项途径宣传、非法发行云数贸国际股东盘每份5000元、云数贸云讯通盘每份800元、云数贸希望小学盘每份500元、云数贸国际联盟建业盘每份1500元等投资项目,宣称收益高达数十倍,投资开设的账号越多回报越高,介绍一个人购买公司产品业务时,就可以取得购买金额中的20%推荐奖,同时介绍两个人购买时还有对碰奖,对碰奖是计发展下线的其中一人的购买金额的60%,但两边的购买金额必须一致,一直发展下线的一至五层都按这个计算方式计业绩;当第6层开始(含第6层)就按小区业绩的10%计算返还。
法院认定:覃某某、叶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组织以投资MBI虚拟货币等经营活动为由,要求参加者以购买M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被告人梁某某、覃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组织以投资“云数贸”等经营活动为由,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原始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经查明,其中被告人宾珩妹共计发展66人7个层级共2454376元,被告人邓某某共计发展117人4个层级共2049300元,被告人邓某甲共计发展4个层级共2024800元,被告人陈某某共计发展58人6个层级共2050576元,被告人肖某某共计发展43人5个层级共1804876元,被告人覃某某共计发展55人6个层级共1716316元,被告人叶某某共计发展54人6个层级共1705616元,被告人邓某某共计发展36人3个层级共628100元,被告人刘某某共计发展46人3个层级共493800元。被告人梁某某共计发展40人7个层级共361200元,被告人陈某甲共计发展32人4个层级共287100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张宝明等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5年7月,被告人张宝明到西宁市后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对外宣称“雷恩斯虚拟电子货币”项目,称该项目是来自美国的新型电子货币方式,目前正招募2500万名会员,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投资者缴纳门槛为1单12000元现金,由团队中已取得总监资格的会员对其在网站上激活后,新会员登录网站即可获得固定的周分红及月分红。会员介绍新会员加入后,可获得推荐奖(1200元),根据发展人数获得对碰奖、联盟奖、总监奖等奖励。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宝明、刘某某在本市麒麟湾、西宁市第二十二中学组织宣传“雷恩斯虚拟电子货币”,发展并形成人员达130余人,层级达9级的网体;被告人徐某某由刘某某直接发展,形成人员达40余人,层级达6级的网体;被告人苑某某由刘某某发展,形成人员达50余人,层级达6级的网体。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宝明、徐某某、苑某某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宝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120人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5.黄某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许某系同学关系,两人共谋洗钱,即将骗来的钱通过在互联网上购买比特币,再将比特币兑换成现金。2014年8月5日10时许,肖日初给黄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打款500万元(经查,2014年8月5日8时39分,肖日初、肖某某、陆某某通过QQ聊天置入木马病毒侵入并修改黑龙江省绥化市某某集团财务经理刘某某的QQ号,假冒刘某某的名义通过QQ聊天的方式让其下属单位某某超市财务经理董宇转款人民币1200万元,该500万元系其中一部分),由许某进行具体洗钱操作,被告人许某在“火币网”、“OKCOIN”“比特儿”三个交易平台购买了1200左右个的比特币,并转入自己的本地钱包中,之后黄某某、许某到澳门,通过地下钱庄将比特币兑换成港币,再通过地下钱庄将港币兑换成人民币汇回国内,其中给刘某某中行卡汇款140万元、农行卡汇款17万元、建行卡汇款41.4万元,给黄海梅(黄某某母亲)农行卡汇款40.4万元,给陆值辉(陆某弟弟)农行卡汇款79.6万元,给黄某某农行卡汇款50.27万元,给农梦玲(许某女朋友)建行卡汇款40万元,最后汇回国内共计人民币408.67万元。除汇给上线之外,被告人黄某某、许某、陆某每人从中分得36万元(陆某只承认获利1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黄某某、许某所汇款项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多次为许某等人进行大额提现服务,并按照许某的要求将提取的现金转交给陆某,由陆某又转交给肖日初。并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案发后刘某某将非法所得赃款上缴公安机关。
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许某、陆某经预谋为他人诈骗洗钱,其虽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被害人财物,但其明知肖日初等人进行网络诈骗,却帮助直接诈骗的犯罪分子将骗取的银行帐户里的钱款提现,完全实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与直接诈骗的犯罪分子形成了分工合作的不可分割的整体。系诈骗犯罪的共犯,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许某所汇款项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为许某等人进行大量提现,转移赃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赵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春普伙同张陆洋、赵运等人,在本市东城区银河SOHO大厦A座10623、10625室,宣传"华强币"项目,并实施了以下行为:1.以股权众筹为名,与参加者签订协议,要求参加者缴纳1万元以获取股东资格,并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的人员数量及层级作为返利依据;截至案发前,参加股权众筹的人员数量达490余人,且已形成3个以上层级,缴纳传销资金累计达人民币490余万元;2.以债权众筹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与客户签订协议,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310余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春普、张陆洋、赵运无视国法,以"股权众筹"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从中获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三被告人同时以"债权众筹"的名义,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与其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数罪并罚。
7.赵津群、龙巧明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2013年5月,吴某1、潘某1(香港籍,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以投资、开发无极币等虚拟密码货币为名,在香港尖沙咀港金大厦12楼成立无极币集团公司,并建立了公司网站即会员网站(网址:www.prosper2u.co)及交易网站(网址:www.coolsdap.co)。该公司规定无极币账户分金级(5000美元)、银级(3000美元)、铜级(2000美元)、新手级(1000美元)、粉丝级别(300美元),价格以美元标示,按公司规定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一般为1:6.3或1:6.5)折算为人民币。公司为每个级别账户按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无极币和基因币。要成为公司会员,须由老会员推荐或者填写推荐人,向无极币公司或者老会员购买一定级别的无极币账户后,方可获得加入资格。成为公司会员后,主要通过推荐他人投资无极币、基因币来获得推荐奖、平衡将、管理奖等,推荐人员数量越多,层级越高,相应的奖励越多。2014年1月,被告人赵津群经谭某2(另案处理)推荐加入该组织后,又先后将邓某3、姜某等10余人发展成为下线会员。被告人赵津群、龙巧明、任苍林加入该组织后,在推荐、提成、福利等奖励的刺激下,通过亲自授课、组织下线会员听课、聚会交流、建立微信群对下线会员进行管理协调、对下线会员分组管理、收取下线会员投资款等方式积极发展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经徐州中德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赵津群、龙巧明、任苍林利用自身银行卡收取会员购买无极币款项分别为人民币298.38万元、762.21万元、186.26万元,向无极币公司支付用于购买无极币款项分别为人民币180.05万元、529.04万元、64.03万元。
法院认定:赵津群、龙巧明、任苍林以投资“无极币”网络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账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投资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赵津群、龙巧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8.严德珍、古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周晓林(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通过姚富祥(另案处理)的介绍加入“digitcion”公司(以下简称DGC公司)并成为会员。之后,周某2窜到广西贺州市成立非法传销组织分支,利用互联网平台,以投资DGC虚拟币赚钱为幌子,拉人头发展下线,要求下线至少缴纳人民币680元(100美金)以上成为DGC公司会员,上线人员从下线人员缴纳的费用中抽取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获取非法利益。周某2、严德珍、古某甲、黎某甲、刘某甲、廖某甲、陈某1系直接上下线关系,各自又发展下线,形成了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金字塔型传销网络结构。截止至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严德珍发展下线人数为97人,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约人民币2226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68万元;被告人古某甲发展下线人数为70人,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约人民币246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74万元;被告人黎某甲发展下线人数为61人,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约人民币172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发展下线人数为60人,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约人民币130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廖某甲发展下线人数为54人,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约人民币80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严德珍、古某甲、黎某甲、刘某甲、廖某甲以投资虚拟货币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上述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9.张亚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2014年4月,司灿涛(另案处理)在张健(另案处理)的授意下成立以发展下线获取收益为模式的传销组织“五化联盟”,之后又于2016年11月份成立相同模式的传销组织“五行币”。2015年5月,被告人张亚莉通过微信加入到“五化联盟”传销组织,成为司灿涛的助理的下线。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张亚莉在垣曲县华峰乡租赁店面,开立“垣曲县云商五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后,被告人张亚莉开始通过微信群转发语音视频信息、摆地摊、挂横幅等方式公开宣传“五化联盟”、“五行币”的经营模式和奖金制度,发展下线会员。2017年7月21日,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作出【201707】鉴字第0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告人张亚莉(会员账号wzyl01)下线层级共有49层,下线会员数共有4884个,制作上3层下10层会员层级关系图,电子币合计为:11465,报单币合计为:20365,现金获利合计为:109500。2.被告人张亚莉(会员账号wzyl02)下线层级共有48层,下线会员数共有4164个,制作上3层下10层会员层级关系图,电子币合计为:400,报单币合计为:1000,现金获利合计为:4000。3.被告人张亚莉(会员账号wzyl03)下线层级共有43层,下线会员数共有718个,制作上3层下10层会员层级关系图,电子币合计为:250,报单币合计为:9500,现金获利合计为:37500。
法院认定:“五化联盟”、“五行币”是以发展下线获取收益为模式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张亚莉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数达到12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
10.赵卫恩、刘宏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维卡币组织系由保加利亚人鲁某等人建立,并向我国境内推广。该组织打着“未来世界主流货币”、“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等旗号,声称维卡币升值空间大,诱骗他人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并设立门槛,会员一旦注册不能退会,不能退款,但不会事先告知,具有欺骗性。要成为“维卡币”会员,必须在老会员的推荐下,缴纳不同级别的“门槛费”获得相应级别“激活码”注册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即入门级130欧元、进阶级530欧元、专业级1030欧元、高管级3030欧元、大亨级5030欧元、至尊大亨级12530欧元、节日大亨级18830欧元、二合一套餐31330欧元、三合一套餐36330欧元。按照规则,每个会员的下面只能挂两个下线会员,作为自己的左区、右区的起点,每个层级人员由1个发展成2个,2个发展到4个,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结构。维卡币传销组织将盈利分为静态增值和动态增值两种模式。截至2016年8月12日,该组织中倪某处以鲁某以下第31-34层,生成激活码卖出金额达5.07亿欧元,最高层鲁某至倪某至醴陵王辉共79层,费某(在逃)、倪某(在逃)下线账户有33.3万余个。席海翔(江苏沛县抓获另案处理)处于鲁某以下第38层,生成激活码卖出金额达0.97亿欧元,下线账户达185.8万余个,中国镜内已激活的激活码涉案金额70余亿元人民币。
法院认定:被告人赵卫恩、刘宏、何佩、许文涛、林钦以购买虚拟货币、持有可逐渐升值为名,以入会形式推广维卡币,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帐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种经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11.黄小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2015年起,被告人黄小英经他人介绍参与投资了境外组织通过网络平台运营的“马克币”数字货币项目;其后,在未经我国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他人宣传该项目投资到期保本返还且有静态增值、动态奖金等高额回报,发展包括上海市金山区居民在内的社会公众投资“马克币”。在此期间,被告人黄小英发展公众投资者78人,非法吸收投资本金人民币304万余元(以下所称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造成投资者投向该网络平台的资金损失达252万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黄小英利用投资数字货币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2.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份,宋某(曾用名张某2,另案处理)在“云数贸”及其下级传销盘口的运行基础上策划推出了“五行币”传销,按照“Y、S、M级别的模式来发展会员,其中Y级会员入会费是500元,S级会员入会费是2500元,M级会员入会费是5000元,要求主推M级会员,以双轨制方式发展会员,拉人入会。发展会员可以有两项收益:一是现金收益,二是虚拟货币收益。为引诱更多人加入“五行币”传销组织,宋某设立了市场推广团队,其中,刘某1是“五行币大圣团队”负责人,该团队下线是“五行币”小团队的负责人,目前已经核实刘某1有76个下线团队获得了“宝马奖”奖励,即上缴的会员费某人民币760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自2016年12月开始,通过刘某1下线王某2的介绍加入“五行币”传销组织以来,以四川省江油市吴某1的茶楼为主要地点宣传发展会员,并建立了一个名为“佛渡有缘人”的微信群,通过拉他人进群,然后在群里转发上线刘某1、王某2等人提供的“五行币”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发展“五行币”会员,并获得了一个“宝马奖”(扣除1万元募捐款外,实际到位14万元)奖励。截至案发,陈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M级“五行币”会员已达4层100余人。
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以购买虚拟货币并持有将可大幅升值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等级数额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3.朱艳萍、管丽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基本案情: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在我国无备案,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监管机构。该投资网站以网络宣传、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集资参与人在该投资平台以每个工作日获取投资额的2%为静态收益,以发展下线获取下线投资额之1%、3%、5%的鼓励金为动态收益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揽资金。2017年3月,被告人朱艳萍、管丽丽通过微信好友介绍在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投资获取会员资格。截止案发,被告人朱艳萍在此投资平台账户信息显示其下线投资账户共计599个,下线集资参与人投资总额共计581473美元,吸揽集资参与人13名,投资金额为40余万元。被告人管丽丽在此投资平台账户信息显示其下线投资账户共计505个,下线集资参与人投资总额共计525083美元,吸揽集资参与人12名,投资金额为20609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朱艳萍、管丽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朱艳萍以发展下线的方式指使被告人管丽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朱艳萍单独向被告人管丽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2000元,通过指使被告人管丽丽、提供上线服务的方式与被告人管丽丽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16440元。综上,被告人朱艳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88440元。被告人管丽丽伙同被告人朱艳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16440元。被告人朱艳萍、管丽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行为,给徐某、王某等13名集资参与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2171元,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
14.夏金波、周世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2017年1月,被告人夏金波得知被告人周世官在互联网上售卖能够设定高买低卖的比特币机器人软件,便约定以比特币基金为名目,自行搭建名为×××平某,对外称可以通过机器人设定价格后,自动进行高买低卖,从中赚取差价。×××平某搭建完成后,因比特币交易规则发生更改,每次交易需要支付高额手续费,再利用比特币机器人软件在比特币交易市场套利,实际已无利润可言,便建立微信群,由周世官向微信群提供平某盈利虚假视频,吸引投资人。在×××平某运营期间,投资者可以借助手机APP软件在上级会员的推荐下,注册成为下一级会员,向×××平某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及银行账户汇款以兑换积分,再以积分购买×××平某虚拟的基金产品。基金产品期限分为3个月期、6个月期、9个月期和12个月期,其中,3个月期不赠送积分,6个月期赠送购买基金产品本金10%的积分,9个月期赠送购买基金产品本金15%的积分,12个月期赠送购买基金产品本金20%的积分。×××平某会员可以通过3种方式获得更多积分,一是给予基金分红,二是给予直推奖励,三是给予市场奖励。核实×××平某共分为5个层级,会员至少有93人,投资金额已达5674162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夏金波、周世官经策划,利用自行搭建的×××平某,以虚假的“比特币”采取拉人头投资返利的传销模式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5.王旭军、胡成林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维卡币组织系由保加利亚人鲁某等人建立,并向我国境内推广。该组织打着“未来世界主流货币”、“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等旗号,声称维卡币升值空间大,诱骗他人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并设立门槛,会员一旦注册不能退会,不能退款,但不会事先告知,具有欺骗性。要成为“维卡币”会员,必须在老会员的推荐下,缴纳不同级别的“门槛费”获得相应级别“激活码”注册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即入门级130欧元、进阶级530欧元、专业级1030欧元、高管级3030欧元、大亨级5030欧元、至尊大亨级12530欧元、节日大亨级18830欧元、二合一套餐31330欧元、三合一套餐36330欧元。按照规则,每个会员的下面只能挂两个下线会员,作为自己的左区、右区的起点,每个层级人员由1个发展成2个,2个发展到4个,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结构。维卡币传销组织将盈利分为静态增值和动态增值两种模式。截至2016年8月12日,该组织中倪献文处于鲁娅以下第31-34层,生成激活码卖出金额达5.07亿欧元,最高层鲁娅到倪献文至醴陵王辉(王辉)共79层,费尔南多、倪献文下线账户有33.3万余个。席海翔(已判刑)处于鲁娅以下第38层,生成激活码卖出金额达0.97亿欧元,下线账户达185.8万余个,中国境内已激活的激活码涉案金额达70余亿元人民币。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旭军、胡成林、何模琼以购买虚拟货币、持有可逐渐升值为名,以入会形式推广维卡币,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种经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均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6.田长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云联惠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6日,公司采取“消费全返”运营模式吸收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形成会员层级网络,吸纳资金。2016年8月,黄某4等人为了云联惠公司壮大发展,设计开发了电商交易平台“云联商城”,通过网站、微信、培训会、商学院授课等途径迅速传播宣传,同时与云联商城匹配一个兼具积分记录、分配、返还等功能的后台系统(云联商务大系统)。公司规定要享受消费返必须先成为其会员,通过云联商城或者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并获得一个注册ID(会员名),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线关系。上下线不限层级,原则上可以无限发展,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云联惠公司设置的返利、计酬等均以云联商务大系统的积分(分为白积分、红积分和库存积分)形式进行。为鼓励发展会员,云联惠公司还设置了“提成”和“嘉奖”两种积分奖励制度,上线可以获得与其直接下线单笔消费金额相应比例的白积分奖励和其直接下线所有白积分“层级计酬”收益50%的白积分奖励,而且每往上一个层级按50%递减,不限层级。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田长海经朋友何某1(另案处理)推荐注册成为云联惠普通会员,后升级为铂钻会员,依托自己经营的“养生堂”足浴店,将“消费全返”模式以口口相传、发微信朋友圈、印制推广二维码等手段进行宣传,吸引进店消费者扫码注册成为其下线会员。经鉴定(截止2018年5月8日云联惠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田长海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7层,下线层级有39层,直接下线人数有285个,下线总人数有58095个;田长海及其下线58095位会员ID累计库存积分充值购买等312190068.80元,田长海从其控制的九个云联惠会员账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累计提现金额4748226.37元。
法院认定:云联惠公司董事长黄某4等人,采取“消费全返”经营模式吸收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设置“提成”和“嘉奖”两种积分奖励制度并形成119层会员层级网络吸纳资金,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应按国务院第444号令《禁止传销条例》认定为传销。被告人田长海积极参与云联惠公司及黄某4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斥资48万元购买云联惠公司湖北一级代理权,担任云联惠公司云联商城运营总裁。在个人积极参与传销活动期间,还成立裸购、云联美购等公司,宣传、遵循云联惠公司设定的运营模式,采取多种手段,为云联惠公司发展直接下线人数285人,下线层级39层,下线总人数58095人。田长海及其下线58095位会员ID累计库存积分充值购买达312,190,068.80元。田长海为云联惠公司及黄某4等人在湖北地区的传销活动的实施、发展、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7.许武浩、朴敏哲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基本案情:2017年5月至案发,金某(另案处理)向张树(另案处理)购买5000条包含账号、密码的公民信息,金某、朴敏哲向王朝林(另案处理)购买大量包含韩国公民信息的数据资料,用于盗窃比特币。2017年6月,金某召集许武浩、朴敏哲、王某到上海闵行区航北路航华三村的工作室共同盗窃比特币。金某提供大量包含公民信息的数据,王某负责编写计算机程序进行“撞库”,将数据进行批量的比对,验证出相互匹配的韩国公民的邮箱账号和密码,提供给金某。金某伙同朴敏哲、许武浩进一步获取被害人在韩国通信社的账号、密码和比特币网站的账号、密码,以被害人的账号和密码登陆韩国三大通信社网站、比特币网站,在通讯社网站验证正确后,用原始数据中获取的和用户ID对应的个人身份信息、信用卡信息等通过二次验证拦截比特币网站发给被害人的交易验证码,再进入被害人比特币账号,把被害人的比特币转入金某、朴敏哲、许武浩的比特币钱包,最后再由马小腾(另案处理)等人将盗取的比特币交易、变现后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金某涉案款282万元,查获被告人许武浩涉案款623万元,查获被告人朴敏哲涉案款314万元;查获被告人姜丽娜涉案款100万元;被告人具贤杰主动退赃6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武浩、朴敏哲、具贤杰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姜丽娜明知金某及被告人许武浩、朴敏哲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对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报酬,系共犯,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8.徐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5日以来,被告人徐建破解密码进入被害人李某1在双涡轮平台内的账号,将自己新注册的账号安置在李某1在双涡轮平台内的账号下,作为李某1账号的子账号。之后,徐建通过秘密手段将李某1账号内的钻石币(双涡轮平台发行的虚拟币,简称WDD)转卖并兑换成平台积分,与李某1账号内的原有积分为其子账号购买双涡轮平台的商品卡,获得所购买的商品卡及购卡时平台赠送给账号的20%钻石币。随后,徐建将钻石币转卖获得比特币,再将比特币转卖获取非法收益。经查,徐建注册邮箱10个,通过这10个邮箱共注册37个双涡轮平台账号,安置在李某1的21个账号下,将李某1账号内的钻石币出售,并兑换成平台积分,先后利用李某121个账号内的价值148000美元的平台积分为其37个子账号购买平台商品卡,非法获赠738.4143个钻石币,并以单个39.6-40.17美元的价格进行售卖,共获利29437.44372美元,该行为造成李某1损失21个账号内的价值148000元美金的充值积分,按每次获取数据时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计算,共计人民币1017104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徐建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19.余国锋、熊鹏飞、熊鹏程等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2017年5月初,被告人余国锋、熊鹏飞、熊鹏程、朱园园及陈某3、罗某1、楼侃(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在义乌市注册成立义乌市贝某2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某2公司),由被告人余国锋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熊鹏飞负责“贝某1”市值管理及对接“云数网”交易平台;被告人熊鹏程负责产品采购和物流发货;被告人朱园园负责联系技术人员搭建“深蓝积分”投资平台,同时也负责做市场;楼侃任市场总监,管理整个市场;陈某3负责公关、后勤;罗某1负责做市场业绩。贝某2公司运营不久后又请来外号“风神”的网络操盘手梁某3(另案处理),共同经营“深蓝积分”、“贝某1”网络平台集资项目。至2017年5月底以来,被告人余国锋、熊鹏飞、熊鹏程、朱园园等人合谋后聘请他人制作虚假宣传资料,通过微信宣传拉会员投资,采取三级分销模式,让会员到贝某2公司网络平台以高价购买低价红酒、铁皮枫斗、铁皮石斛等套装产品,赠送等值“深蓝积分”,并承诺短期内可获得高额回报,还可以投资购买公司对接外网平台虚拟币“贝某1”,通过“贝某1”的上涨获取更高额收益,而“贝某1”的涨跌实则由被告人熊鹏飞通过后台操纵。至2017年7月10日左右,被告人余国锋、熊鹏飞、熊鹏程、朱园园等人短期内便发展了全国近两千多名会员注册了九千多个账号,非法集资款高达近五千万元人民币。收取的投资款被被告人余国锋及陈某3等人以公司运营投入为由进行挥霍。
法院认定:被告人余国锋、熊鹏飞、熊鹏程、朱园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20.刘宁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被告人刘宁与他人合伙收购了美国全球未来城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城公司”,利用未来城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推广虚拟货币“网络黄金”。2015年11月,刘宁找美国软件公司开发出新的虚拟货币“天合积分”又称“天合币”。刘宁与冉启均商定,借鉴“网络黄金”的模式,设定了天合积分的奖励计划、销售模式,以刘宁及未来城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大陆地区推广天合积分。天合积分奖励计划及销售模式规定,会员入会至少需缴纳人民币币种下同1万元或1万元以上1万元的倍数,取得会员资格。会员依照会员及其下线缴纳资金的数额区分级别,分为星、金、钻等十五个级别,缴款数额越大级别就越高,级差奖提成比例也就越高。会员投资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其中动态收益又分为直推奖、级差奖、平级奖,按照会员缴纳资金的70%计算即PV值。直推奖即直推会员可拿新会员投资额PV值的10%;级差奖即会员发展新会员后,下线会员投资额的PV值与上线会员和下线会员提成比例的差值的乘积;平级奖即直接推荐的下线会员与推荐人属同样级别的,推荐人可以获得该下线会员级差奖的0.5%。会员按照推荐和安置关系形成推荐网络图和安置网络图,每个会员可以推荐和安置多人,使会员层级呈现“太阳射线”状的层级结构。至案发时,被告人冉启均、邓秀华、刘春华等人以天合积分、天合G值名义共发展会员34层16847人次,收取会员费共计244287916.43元,其中天合积分会员费82975228.25元,天合G值会员费161192688.18元,支付返利共计153446679.19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刘宁、冉启均分别纠集被告人孟洋、邓秀华、周芳、胡小龙、李文娟、田富贵、吴亚平、邓海木、贡新忠、吕艳、贺德蓉、杨跃鹏、蓝锦艺以推销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和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
21.杨小芹组织、领导传销
基本案情:2016年5月云数贸“五化联盟”网站运行以来,以“振兴民族互联网、成就更多平凡人”为口号,以投资原始股为名,许诺高额收益,设立推荐奖、层碰奖,点碰奖等奖励机制,引诱人员加入并发展下线,加入的会员按双轨制呈金字塔方式排列。“五化联盟”实质上无任何经济实体,也没有任何股权,会员所获奖金收益均源于层层下线人员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杨小芹积极参加云数贸“五化联盟”并成为会员,其通过口耳相传、建立微信群、朋友圈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介绍、组织推广“五化联盟”,不断发展下线会员。经鉴定,“五化联盟”中杨小芹会员账号whyxq001下线层级共有79层,下线会员共计有16483个,制作上3层下10层会员层级关系图,电子币合计为50710,报单币合计为166110,现金获利合计为3000。杨小芹会员账号whyxq002下线层级共有78层,下线会员数共计12879个,制作上3层下10层会员层级关系图,电子币合计为700,报单币合计为0,现金获利为0。杨小芹会员账号whyxq003下线层级共有34层,下线会员共有3602个,制作上3层下10层会员层级关系图,电子币合计为8545,报单币合计为14495,现金获利合计为18000。
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小芹以投资五化联盟为名,积极参加并发展人员,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所谓的五化联盟原始股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杨小芹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有30余人,层级在3级以上,被告人杨小芹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自最早的Q币或游戏币开始,互联网积分便成为企业构建互联网生态的一种重要激励方式,常用来兑换特权道具或会员身份。随着互联网企业生态的逐渐成熟,使用“类积分”工具的平台也越来越多,为人熟知的有“网易钻石”等,最近,新浪旗下区块链新媒体——绿洲也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该平台使用的是名为“水滴”的积分。回顾区块链行业发展初期,94公告颁布之后,互联网积分曾一度成为规避数字货币概念的“糖衣”。而后,央行官员王信所著的《切实加强虚拟货币监管牢牢维护国家货币发行权》一文为互联网积分的概念和发行底线明确了标准,尽管如此,仍有不少以“积分”为名实质从事传销或集资的不法行为,了解该等案件的构成和行为模式有助于帮助各位行业参与者明确积分发行的正确方式,因此,我们将相关案例总结如下:
1.中亚智能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自2017年5月通过网络及微信平台宣传其公司的经营方向及产品为:康旅科盟=互联网+大健康产业+旅游产业+区块链应用+互联网金融,被告宣称康旅科盟是中国第一个用加密数字资产作为支付工具的旅游消费平台,基于区块链的挖掘计算技术,实现总量限定、去中心化、无法被造假复制的基础概念,通过康旅币区块链技术,整合优质旅游资源,将引领区块链在大健康、大旅游产业的革命,使互联网思维和传统思维、健康思维、旅行思维进行统一有效的结合,做区块链思维及产业的真正推动者。自2017年5月起,原告经朋友介绍陆续向康旅网和链金网转账50余万元购买被告发行的康旅币,2017年8月,前述网站陆续关闭,相应积分兑付和提现等均无法进行,原告尚有价值384649元的康旅币无法提现。原告主张其在“康旅币钱包”软件中开立名为“郑君”的账户中,尚持有1248.1645KLC。被告认可康旅币系其发行,但认为其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未实际收取原告任何款项。
法院认定: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无论有效还是无效,其前提是当事双方之间具有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原告将涉案款项转入链金网,然后再购买康旅币且同时获得相应积分等,原、被告均认可康旅币可在链金交易平台上进行,且价格有上涨也有下跌。本院认为,康旅币虽系被告发行,但发行后的交易对象并不特定;其次,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文件亦无法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系特定的合同相对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链金网实为被告的融资工具,但并未举证证明两者之间的关系,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既无法证明收款方为被告,也无法证明收款方为链金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陈家林、刘华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2013年6月5日,被告人李泊、崔称心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湖南云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云企公司)。2014年5月份,云企公司先后开通了e企来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和湘赢商城电商平台。湘赢商城平台开通至2015年12月11日案发时为止,非云凯公司、亿企来公司拨币在“湘赢商城”购买总金额仅为324560.97元。2014年6月13日,云企公司以控股的方式与他人注册成立了云凯公司,引入了运行模式和奖金制度,并开发了云凯会员系统。加入云凯公司的会员必须购买680元、4080元、38080元、108800元不同价位的指定商品,才能成为普卡、银卡、金卡、钻卡级别会员,且能得到相应数额的电子币。会员可以通过直接发展会员购买指定商品得到推荐奖、平衡奖、代理奖、福利奖。云凯公司实行“双轨制”模式发展会员。推荐会员越多、被推荐的会员在云凯公司购买指定商品越多,上线会员获得的奖励就越多。2015年6月上旬,陈家林找到被告人张涛搭建、开发、完善亿企来财富系统。2015年8月1日,亿企来财富系统正式开通。从100个积分20%级别至1500万个积分85%级别,共17种级别为VIP会员,享受各种返利。亿企来公司规定,会员购买100个积分以上即可成为亿企来财富系统的VIP会员,其中会员的100个积分必须永久冻结在亿企来财富系统,不能解冻、提现、购物、交易。成为亿企来财富系统VIP会员可以获得静态奖、销售奖、批发奖、级差奖、推荐奖、对碰奖、代理奖。积分不能直接使用,只有解冻之后的积分才能使用、转卖、购物。积分分为:批发积分、冻结批发积分、交易积分、冻结交易积分、代销积分、重消积分。至案发时止,亿企来财富系统总业绩1184882923.7132个积分,共有VIP会员13443名,免费会员13185名,层级为121层。截止2015年12月11日亿企来公司共销售积分9073542.675个,发放绩效奖、销售奖、代理奖积分共计2730023.242个。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亿企来公司共收入308751545.73元。至案发时为止,剔除被李泊等被告人转移、占有的资金外,亿企来公司实际结存货币资金128685046.59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泊、冷锋、陈家林、崔称心、温炜、刘毅、罗磊、易勇、张涛、周易发、刘华光、陈芳、王虹洁、祝锡红、谭智勇、陈彩玉通过成立、经营、参与云凯公司的云凯均富系统、亿企来公司的亿企来财富系统,以推销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指定商品或者销售自行发行的积分为名,由参加者购买680元的倍数的商品或者每积分20元至54元不等价格的100积分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张荣田、许小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2011年底,陈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市成立深圳市晶辉煌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谭某3(另案处理)等人设计制作了云创世界商城网络平台(一直未实际推出运行)以及会员信息平台等进行运作。具体运作模式为:参加人员需要一次性至少花费3900元购买一套商城“大礼包”(为三盒菊泰软胶囊等商品),公司会赠送相应的消费积分,参加人即可在会员信息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可以推荐其他人来购买商城礼包,发展为会员,并根据所发展的人员情况获得相应的消费积分,该积分可以进行提现或继续购买商品礼包。该模式一直持续到2015年年底,之后,公司停止积分提现。2015年11月底,陈某2、罗某1共同成立深圳云创辉煌有限公司。之后,深圳云创辉煌公司推出了FCI自由积分虚拟货币(以下简称FCI)项目,以原有的云创世界商城网络平台为依托,通过谭某3等人开发设计出的FCI替代原来的商城消费积分(原商城消费积分可置换为FCI),设计了FCI投资规则,并推出了FCI云资产交易平台。深圳云创辉煌公司对外宣称公司实力强大,FCI升值空间巨大,大力推进FCI项目,发展会员。具运作模式是:参加人需要一次性至少购买900元的商城“云券”,公司会赠送相应的FCI,参加人即可在会员信息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可以通过推荐他人购买“云券”获得相应的提成,并设立了相应的级别晋升模式和返利模式,促使大量人员投入资金加入到FCI项目中,骗取参加人的投资款。深圳云创辉煌公司所推出的云创世界商城以及FCI项目等业务,均无实际经营项目,公司收入来源为参加人投入的钱款。截至案发,张荣田在FCI项目运作模式中的级别为四星总监,发展下线人员1600余名,下线人员缴纳的资金总额为600万余元。许小霞在FCI项目运作模式中的级别为二星总监,已发展下线人员400余名,下线人员缴纳的资金总额为175万余元。汪国明在该组织中的级别为五星经理,已发展下线人员139名,下线人员缴纳的资金总额为80万余元。邵卫良在该组织的级别为五星经理,已经发展下线人员106名,下线人员缴纳的资金总额为57万余元。
法院认定:本案四被告人成立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讲课宣传,以推销商品、“云券”、FCI虚拟货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云券、FCI积分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周建华、蔡小燕、叶琛等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2014年8月左右,刘某2、L某、J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骗取钱财,策划并推出了“中怡国际”项目,以珠宝销售为名对外大肆进行虚假宣传,承诺客户购买任一产品获得会员资格后,一是可以每天点击网站的广告获得12积分“劳务费”,1积分相当于1美元,可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共计获得3600美元“劳务费”,积分定期可以提现到所绑定的银行账户,扣除中途缴纳的费用后可获得1000多美元的回报;二是可以获得业务“推广权”,即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后将获得可观的积分奖励,积分亦可以定期提现;三是可以投资公司即将推出的虚拟货币“K币”,“K币”未来会与比特币接轨,1“K币”从1美元会涨到50美元,以此吸引他人投资购买2160美元单的产品成为会员实物单,可获得相应的珠宝,但珠宝实际价值仅为销售价值的5%-10%,或者购买1160美元单的产品直接成为会员优惠单,没有珠宝,会员可以无限加单,投单越多所获得的珠宝价值越高,回报也越高。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周建华、叶琛、蔡小燕先后投资“中怡国际”项目,并逐步建立各自的销售团队,积极在大陆吸引他人投资。2014年12月左右,“中怡国际”公司创建了虚假的虚拟货币“K币”并大量发行,借助真正的比特币的名声及价值进行宣传,操纵“K币”价格行情,并且宣称只有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才能投资“K币”,“K币”交易出去就能提现,以此欺骗老会员将点击广告所获得的积分投资“K币”或者招揽新客户购买产品点击广告赚取积分后投资“K币”。但到2015年4、5月左右,公司为规避兑现最初的“300天获得劳务费3600美元”的承诺,规定会员的积分不能提现而只能购买“K币”。后又在2015年7月左右推出“皇家高德”项目以欺骗客户投资,声称此次系收购“中怡国际K币”项目,并承诺客户任意购买2360美元单(实物单)或者1360美元单(优惠单)成为会员后,即可每天点击网站的广告获得13积分“劳务费”,1积分相当于1美元,可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共计获得3900美元“劳务费”,积分一半定期可以提现,一半须购买极具投资前景的“K币”;另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将获得可观的积分奖励,积分亦可以定期提现或购买“K币”。被告人任幼红为赚取积分奖励,采用前述宣传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张某2等39人非法吸收存款达人民币450余万元;被告人叶琛直接或间接向葛某等3人骗取款项共达人民币54万余元。另在“皇家高德”项目停止时,被告人周建华、蔡小燕、叶琛分别从公司分得赃款人民币25万元、55万元、65万元;被告人周建荣从被告人周建华处获得好处费约人民币5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建华、蔡小燕\叶琛、周建荣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而积极给予帮助,其中,被告人周建华、蔡小燕、周建荣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叶琛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任幼红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张建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2016年8月以来,朱某2、肖某、汪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亚粮储集团、深圳市帮扶农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搭建“帮扶农商贸”(后更名“双创帮扶”)官网及APP商城,宣称“帮扶农商贸”的项目是“为帮助数百万复转军人和大学生创业、作创客,最终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朱某1对外宣称朱某2姓名为“朱某3”,是朱某4元帅的重孙、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特派员、中央国家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特派员、中国双创联盟工作委员会执行主席等,虚假宣称国家领导人为其公司题字的照片、讲话视频,虚称其公司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投资公司联合成立“国家数字资产研究院”,并且获得“中国双创联盟工作委员会”、“国家商品积分交易中心”、“国家PPP存量资产交易平台”三个国家级牌照,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微信群推广发展会员加入成为“创客”、“优秀创客”、“区域代理商”。“创客”在其公司的APP商城购买“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分为初级课程1000元、中级课程5000元、高级课程1万元)时获得相应的积分,每1积分是人民币1元,积分实行倍增机制,每两个月获得1.5倍的积分赠送,等到公司上市后,每积分可能升至10元,等同于持有公司原始股权,以后积分可在“国家商品积分交易平台”及“亚粮储积分运营管理(舟山)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及购买公司原始股票。“创客”直推发展下线可获得10%的现金提成;“优秀创客”必须直推10人创客会员,同时直推业绩达到10万元,在深圳培训后获得合格证书成为“优秀创客”,“优秀创客”除了享受创客会员的所有权利和福利,还有团队级差福利。经鉴定,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建华(创客ID为92076,开户名为张建华)在“双创帮扶”组织结构中处于第21层,下线会员数为210人,下线层数为5,直推数为15,下线3层会员数为193人,提现金额为98051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建华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实名注册会员,购买培训课程,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成为会员,以此作为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发展人数众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张建华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6.田长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云联惠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6日,公司采取“消费全返”运营模式吸收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形成会员层级网络,吸纳资金。2016年8月,黄某4等人为了云联惠公司壮大发展,设计开发了电商交易平台“云联商城”,通过网站、微信、培训会、商学院授课等途径迅速传播宣传,同时与云联商城匹配一个兼具积分记录、分配、返还等功能的后台系统(云联商务大系统)。公司规定要享受消费返必须先成为其会员,通过云联商城或者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并获得一个注册ID(会员名),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线关系。上下线不限层级,原则上可以无限发展,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云联惠公司设置的返利、计酬等均以云联商务大系统的积分(分为白积分、红积分和库存积分)形式进行。为鼓励发展会员,云联惠公司还设置了“提成”和“嘉奖”两种积分奖励制度,上线可以获得与其直接下线单笔消费金额相应比例的白积分奖励和其直接下线所有白积分“层级计酬”收益50%的白积分奖励,而且每往上一个层级按50%递减,不限层级。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田长海经朋友何某1(另案处理)推荐注册成为云联惠普通会员,后升级为铂钻会员,依托自己经营的“养生堂”足浴店,将“消费全返”模式以口口相传、发微信朋友圈、印制推广二维码等手段进行宣传,吸引进店消费者扫码注册成为其下线会员。经鉴定(截止2018年5月8日云联惠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田长海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7层,下线层级有39层,直接下线人数有285个,下线总人数有58095个;田长海及其下线58095位会员ID累计库存积分充值购买等312190068.80元,田长海从其控制的九个云联惠会员账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累计提现金额4748226.37元。
法院认定:云联惠公司董事长黄某4等人,采取“消费全返”经营模式吸收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设置“提成”和“嘉奖”两种积分奖励制度并形成119层会员层级网络吸纳资金,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应按国务院第444号令《禁止传销条例》认定为传销。被告人田长海积极参与云联惠公司及黄某4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斥资48万元购买云联惠公司湖北一级代理权,担任云联惠公司云联商城运营总裁。在个人积极参与传销活动期间,还成立裸购、云联美购等公司,宣传、遵循云联惠公司设定的运营模式,采取多种手段,为云联惠公司发展直接下线人数285人,下线层级39层,下线总人数58095人。田长海及其下线58095位会员ID累计库存积分充值购买达312,190,068.80元。田长海为云联惠公司及黄某4等人在湖北地区的传销活动的实施、发展、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7.蔡党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蔡党年通过接受微信好友符小欢的介绍推荐,参与到“龙爱量子”网络传销活动中,为在该传销活动中获取更多的利益,被告人蔡党年使用本人及其母亲李某的身份信息,绑定卡号为×××工商银行卡,先后注册了cdn406、cdn4062、cdn4063、cdn4065、lyy6782、lyy8678、lyy0022等六个账号,并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人员。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蔡党年操作管理的cdn406会员账号中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下线会员146人,其中直接线会员21人),层级在三级以上(下线会员达到五层)。经审查核实,被告人蔡党年发展下线成员42人(直接下线15人,下线共计42人,层级为3级。会员账号:cdn406,ID:240987,姓名:蔡党年,经统计,该账号在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通过分润中心获得6,320.60交易积分,积分股卖出获得533.59交易积分;“体系外转账:转他人”收入3,700.00激活积分,支出7,950.00激活积分;在交易大厅卖出0.00交易积分,买入0.00交易积分。
法院认定:被告人蔡党年经人介绍注册成为“龙爱量子”会员后,在进行传销活动的同时以高额利益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通过手机微信发图片、发送“龙爱量子”平台的链接、讲授如何在平台中挣积分进而获取利益的信息、帮忙注册会员等方式宣传“龙爱量子”运营模式,引诱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蔡党年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职责,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
8.张晋峰、田雪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13日间,段某某(另案处理)以其开办的新华金控有限公司、新华优购(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华挚信(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为掩护,通过新华优购公司利用互联网搭建新华积分会员平台、新华积分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新华商城,以新华积分升值从而实现盈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入会费用,赠送新华积分、兑换券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以及投资额作为返利依据。会员可使用新华积分通过新华优购公司自行设定并控制的交易规则提现获利,并可使用兑换券在新华商城以及线下实体店购买商品。对会员平台的层级结构和返利规则进行顶层设计,并通过互联网推广和线下体验店推广,大规模发展会员,截至2016年12月12日,新华积分会员平台会员账号数量为88×××04人次,会员层级达189层,吸收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合计人民币7亿余元。其中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2月12日,新华积分会员平台吸收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合计人民币3.2亿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1、田某、王某某、张某2、丁某某、康某某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且系共同犯罪。
9.李胜和、徐群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自2016年9月始,被告人徐群胜、王哲、吕江通过与江西超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李胜和、熊朝晖、李丽云采取合作的方式,通过“超圣会员商城”网络平台推广“微商消费3.0”传销返利模式,同时通过在各地开设践行馆直接进行传销活动,并形成了《超圣公司理财返现积分制度》。该制度规定每单为900元,一个身份证最多只能投资9单,直推10单。每个工作日送24个超圣积分。另有直推奖励和指导奖励,其中直推奖每单享受45个超圣积分;指导奖励分为九代,每单每天收益第一代1.5个积分,第二代1.3个积分,第三代1.1个积分,直至第九代0.1个积分等,超圣积分可以兑换现金和对冲报单。投资者通过认购900元的“欣圣胶囊”等保健品注册会员并获得相应积分,并受上述返利制度利诱继续发展下线人员,以期获得更多奖励积分。2016年10月,被告人许甲某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注册会员,并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其发展的下线会员数为6229,最大下线层级为9层;被告人彭甲发展的下线会员人数为100,最大下线层级为9层;被告人雷夏明下线会员数为8333,最大下线层级为9层;被告人秦永春下线会员数为1356,最大下线层级为9层。2017年7月,因资金链断裂,该网站停止提现。截止2017年8月13日,该传销组织层级最高达九层以上,会员遍布江西、浙江、广东、江苏等22个省区,网站首轮会员数为115517,网站二轮、三轮会员数分别为20211、1183,网站会员总数为136911,涉案金额为11680170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胜和、徐群胜、熊朝晖、吕江、王哲、李丽云、雷夏明、秦永春、许甲某、彭甲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10.唐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2016年2月,俞某、朱某(二人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浙江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打造“中国网超平台”、开发并试运行数字货币等为由,申请注册了浙江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商定以公司之名推广、运营“中国网超”、“易某”项目。后朱某叫来洪某2(已判刑)组建营销团队,黄某、姜某、张某、王某(均已判决)等人陆续加入该团队。该组织以“中国网超”为依托和平台,以投资易某可获得极大增值和发展下线加入后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投资购买易某的营销模式,并通过讲师上课、网络宣传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投资易某可获得高额回报,鼓动群众交费成为会员,每人注册成为会员需交纳人民币1-10万元(以万元为单位),所交费用中的30%为消费积分,可以在网站上购物,另70%按人民币1:1兑换为“易某”。“易某”每个工作日增值1.5%,只涨不跌,每周释放5%的“易某”可以进行交易、提现。“易某”价值上涨至原来的3倍以后,将与国际虚拟币外盘对接交易,从而实现“易某”超高的价值。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取“直推奖”、“级差奖”、“平级奖”、“超越奖”等,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数量越多、级别越高,奖金也越多。至2016年4月12日该组织被公安机关查获,共发展来自全国众多省市的正式会员13593名,未审核会员376名,累计确认投资人为10369人,投资金额为19384.51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唐静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钱款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引导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1.严万红、杨金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自2016年9月起,“龙爱”公司及林跃庆等人,以推销龙爱量子产品为名,依托“龙爱物联网”量子生活商城网络平台,要求参加的人员缴纳850元、4250元、8500元、25500元、42500元、85000元等不同级别的费用购买激活积分和消费积分以激活网络平台中的账号获取会员资格,后该平台向注册的会员配送一定比例的电子积分和商城积分。其中,电子积分用于兑换该公司的积分股,积分股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拆分增值,卖出后获得静态收益。商城积分可以兑换平台中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的量子产品。另外,会员可以通过推荐、发展他人在平台上注册账号使其成为下线,并按照自身级别和发展下线人员级别的不同、下线安置层级位置的不同,分别获得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见点奖、报单奖等动态收益。截止2017年8月11日,“龙爱物联网”量子生活商城上总注册人数为1963063人,组织层级为97层。被告人严万红为龙爱量子非法传销组织的创业中心34级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5层2380人,其及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为12724500元。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通过分润中心共获得170688.9交易积分,积分股卖出共获得57573.81交易积分,从他人处收入318800激活积分,向他人支出291350激活积分。被告人杨金凤为龙爱量子非法传销组织的41级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7层154人,其及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为442000元。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通过分润中心共获得42329交易积分,积分股卖出共获得437.98交易积分,从他人处收入2300激活积分,向他人支出4200激活积分。
法院认定:被告人严万红、杨金凤无视国家法律,经他人介绍注册成为龙爱量子传销组织会员后,积极向他人宣传、介绍龙爱量子,并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12.李笑、王学亮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2016年5月起,段某(另案处理)先后成立新华优购公司、新华挚信(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并利用其之前已成立的新华金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金控公司)为掩护,采用互联网搭建新华积分会员平某、新华积分数字资产平某、新华商城等开展推广传销活动。后以“新华积分”升值从而实现盈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入会费用,赠送“新华积分”、兑换券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以及投资额作为返利依据。会员可以使用“新华积分”在新华积分数字资产平某交易并提现,使用兑换券在新华商城购物。会员发展下线会员获得返利,下线再发展会员逐级返利至顶层。截止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传销平某共发展下级会员数为13960人次,会员层级达55层,吸收下级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总额为19808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传销平某共发展下级会员数为1379人次,会员层级达19层,吸收下级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总额为19490000元;被告人审某某通过传销平某共发展下级会员数为312人次,会员层级达11层,吸收下级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总额为6070000元;被告人王某1通过传销平某共发展下级会员数为1506人次,会员层级达20层,吸收下级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总额为17440000元;被告人王某2通过传销平某共发展下级会员数为900人次,会员层级达17层,吸收下级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总额为956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传销平某共发展下级会员数为675人次,会员层级达16层,吸收下级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总额为7170000元;被告人丁某某通过传销平某共发展下级会员数为103人次,会员层级达8层,吸收下级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总额为103000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王某1、审某某、王某2、孙某某、丁某某以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3.罗土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2017年3月4日,被告人罗土旺经人介绍,加入由林某、郭某(均已起诉)等人创办的“龙爱量子网络平台”传销组织,该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网络平台会员资格,成为会员后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获取高额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中骗取财物。被告人罗土旺加入该平台后,以自己及其儿子罗某1的身份证号先后注册会员账号ltw888(创业中心)、ltw666、ltw6661、ltw6662、lyx368(创业中心、lyx6665、lyx6669共7个,其中会员账号ltw888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17层,发展下线会员总数2406个,下级会员共25层;会员账号lyx368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18层,发展下线会员总数2247个,下级会员共24层。
法院认定: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可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就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罗土旺在参加传销活动后,积极宣传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数已超过120人,客观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及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4.邓世蕾开设赌场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姜涛、左有春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2012年之前,被告人邓世蕾(网名“宝马”)曾参加名为“梦想理财”的网络传销组织。2012年4月,邓世蕾创立了名为“香港宝马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网络传销组织。公司成立之初以静态投资的高额、及时回报为诱饵,吸引人员参加,为下一步发展动态创造条件。被告人邓世蕾指挥张某某、龙某某等人制作静态投资、动态积分网站。自此形成了宝马网站的传销模式,即静态投资和动态积分回馈计划。以静态投资高额、及时回报为名吸引人员参加,继而要求参加人员加入该组织的动态发展运作模式即动态积分回馈计划,要求参加者缴纳每单5500元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为更好地管理传销组织的资金及粘合、发展会员,被告人邓世蕾在静态投资中发展8个一级提现中心、10个二级提现中心,指挥洪某某(已判决)负责公司的财务和客服工作。该传销组织的传销发展模式采取双区发展成员的方式,占位见点拿钱,上级滑落制度,入门费人民币5500元,1积分等值于1元人民币。凡是参与积分计划后,6个月内没收回本金的,公司给予补本。截止2012年10月25日案发,宝马网站共发展传销人员近4万,形成了层级达30余层的传销网络。涉案资金约人民币14.823亿元,已高额支付所谓奖金约人民币8.846亿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亿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邓世蕾、姜某、左某某、黄某、朱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邓世蕾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五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世蕾在其组织、领导的三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均起主要、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某、左某某、黄某、朱某加入传销组织,均接受邓世蕾的安排,其在传销组织中的活动均听从邓世蕾的指令,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邓世蕾身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写在后面-
根据我们对典型案例的大量分析,在以“区块链、数字货币”为名的犯罪行为中,被认定为传销的案例占大多数,除此之外,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罪名也有涉及,94公告中所列举的五种罪名基本可以涵盖审判实务中的实际状况,关于该五种罪名的详细论述,可见本白皮书“二、(二)94公告中区块链融资可能涉嫌的五种违法犯罪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以互联网积分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样已有成熟的审判实例,我们提醒各位行业参与者在商业经营中避免采纳与上述案例相似的模式,以防范涉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