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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登记仅为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不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与担保法规定不同。司法实践本应反映这一制度变迁,但法院并没有处理好该问题,例如,在同一裁判中同时适用担保法和物权法,还是仅适用担保法,直接导致了裁判结果的分歧。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在《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后果——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与分析》一文中,阐明了未登记不动产具有物权效力的特殊情形、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之下的救济路径、违约责任说之下解释论,尝试通过解释消解裁判中的分歧。
一、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的特定情形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之下的救济路径
三、“违约责任说”之下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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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章金、孙婧怡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