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法律学子新思维 树立法学教育新典范
在台湾所有的法学类期刊中,没有一本是适合给法学基础薄弱的学习者,这些期刊有些过于专业,就算是综合类的期刊,其中的内容也过于艰涩难懂,对于法律初学者或是法学基础薄弱者而言,在阅读上都会产生很大的学习障碍.
有鉴于此,元照出版公司在2002年9月发行「月旦法学教室」月刊号,透过各企划单元的建置,让法学基础薄弱的初学者可以在教科书以外的刊物上,多一种学习的教材.
18年来,这本期刊一直陪伴在法学院的学子们身边,于法学浩瀚的知识里一同成长茁壮,也许你没办法至各校聆听到大师们的丰富学识,但在这里,你等同得到大师们的独家见解.
全文内容已在 月旦知识库 上线
【本刊简介】
『月旦法学教室』创刊初衷是以培育英才为己任,开辟一传播知识的管道,使各派理论得以交流,并有系统的呈现大师学说,从各单元的建制到企划的审定,无一不以「基础法学教育」为著眼,以法律初学者的角度编采内容,使所有进入教室的学子们,不会空手而返。
【210期 编辑手札】
本期出刊期间,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分别做出释字第786及787号解释。所涉及皆与军公教人员权益有关。前者系针对2000年7月12日制订公布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及16条规定,以新台币100万元为罚款最低金额,是否过苛而抵触宪法?后者则是针对退除役军职人员与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优惠存款契约,因该契约所生请求给付优惠存款利息之争议事件,管辖权应属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则分别就两实务争议问题,做出明确解释结论。
本期的新闻法律则是实务上常发生的「毒驾」议题,特别邀请林书楷老师就吸毒后不能安全驾驶之「危险概念」,提出详尽的分析与讨论。由于酒驾导致不能安全驾驶,实务上有明确的测定标准以为认定;然而吸毒部分,因无相关量测数据则迭有争议。故,此为本文探讨重点。
另本期法学论述部分,特别邀请吴明轩优遇庭长,针对因为释字第748号解释内容,而于2019年5月22日所制订「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提出简要说明与介绍。此法形式上虽名为「施行法」,实质上系民法身分法外所另订之专法,故往后读者在学习身分法同时,此专法必定要同时研读与学习。
【法学教室】
案例提问、争点关键、学者解析
甲公司之代表人乙及实际负责人丙,为甲执行业务,由缅甸转运进口中国大陆产制之茶叶,经财政部关务署基隆关认定系争货物产地为中国,核属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所定不得输入之大陆物品,且同时亦属惩治走私条例所定之管制进口物品。因甲为系争货物之实际货主,财政部关务署基隆关以甲涉有逃避管制进口,私自输入大陆物品之违法情事,爰依海关缉私条例第37条第3项转据同条例第36条第1项、第3项规定,科处货价1倍之罚款外,并没入私运货物。惟因系争货物于受裁处没入前已放行,致无法裁处没入处分,遂依行政罚法第23条第1项规定,裁处没入货物之价额合计新台币(下同)1,800万元。甲不服,主张就本件相同系争货物,业经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其为财产所有人,依2016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条之1第2项规定,宣告没收3,233万元;财政部关务署基隆关复为没入系争货物价额之处分,有违一行为不二罚原则。试问:甲之主张有无理由?
台北市政府办理「台北市内湖区都市计划通盘检讨(主要计划)案(第三阶段)」,经台北市都市计划委员会审议决议通过后,该计划书图复经内政部都市计划委员会决议修正通过,经内政部于2019年3月4日核定,台北市政府于同年3月9日公告,并自同年3月20日0时起生效。内湖区主要计划之通盘检讨,系以捷运文湖线作为全区发展主轴,配合近年来该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形,规划不同生活圈,而进行土地使用之调整。第一及第二阶段之通盘检讨先前已公告实施,本次第三阶段通盘检讨的重要内容,为将一保护区(2.9公顷)变更为文教区(供某私立学校使用)。如居住于内湖区之某甲对于该计划变更保护区之内容不服,于该计划公告后,得否提起行政争讼?如该计划虽于2019年3月公告发布,但于同年7月1日后始生效施行,情形是否不同?
甲、乙二人共有一笔建地,面积200平方公尺,甲、乙之应有部分分别为10分之9与10分之1,甲以其应有部分向丙贷款新台币(下同)800万元设定抵押权作担保;乙亦以其应有部分向丁贷款100万元设定抵押权作担保。嗣后,二人就该建地之分割进行协议,因协议不成,而诉请法院裁判分割,法院基于若以原物分配,乙分得之部分将成为畸零地,不利土地有效利用之考虑,判决将土地分配给甲,并命甲补偿乙120万元。请问丙在甲之应有部分上的抵押权及丁在乙之应有部分上的抵押权如何处理?
甲与乙被起诉担任诈骗集团的车手,即接受集团的「掌机」指派,持有假的检察署公文,以其涉案须监管银行存款为由,收取现金的诈骗行为。起诉后乙在法院自白犯罪,并以证人身分供称,当时由乙担任「上前专员」,前往指定地点与被害人会面,向被害人自称其为某地检署检察官派来之人员,提示伪造公文,俟被害人陷于错误,即向被害人收取款项,甲则担任「照水」,负责在被害人住处及取款地点附近察看被害人举动,掌握取款地点及被害人动态回报机房。后缴回集团首脑,并进行抽成分赃。但甲否认犯行,表示没有参与。问法院可否仅以乙的不利陈述,来认定甲的犯行?(改编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86号刑事判决事实)
A公司拟以新设分割之方式,经其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将生产工具机零件之厂房及营业设备及相关契约让与给新设之B公司,并于分割计划中将C公司与A公司所签订之3年期继续性供给原料契约让与给B公司,但已发生之货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则未随同移转。若股东甲于股东会集会前以书面表示异议,其后旋即向A公司提出请求收买价格及交存股票之凭证,且C公司于接获A公司通知后,亦立即提出异议。试问:异议股东甲及债权人C公司得否请求B公司与A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产制A品牌手机之甲公司与乙、丙、丁、戊4人分别约定为期6个月之契约,由甲公司提供每人各3支手机门号,并每月给付新台币(下同)1万元报酬。乙、丙、丁、戊则须以甲公司提供之3个门号,分别在3个不同网络分设3个不同名称之使用账号,并每月须以消费者身分透过其3个网络使用账号名义,搜寻或编造15则有关A品牌手机市场之主要竞争对手B、C、D品牌手机之功能、质量或服务等有关缺失之讯息;或叙述依其使用经验后之比较,强调A品牌手机功能、质量或服务等在4个品牌手机中均为较优之报导,并须将此等信息散布于相关网络或手机信息平台上。6个月后,A品牌手机销售量大增,B、C、D品牌手机销售量相对锐减。问甲公司及乙、丙、丁、戊之行为,在公平交易法上如何评价之?又乙、丙、丁、戊如为以信息服务或公关为业务而设立之公司,其行为之评价有无不同?
甲就发明IN 1被授予物品专利P1,其请求项1由X、Y1及Z三要件所构成,请求项1一经实施可产制专利物Pa1。乙未经甲之同意,实施请求项1,但将Z要件以W要件取代,产制侵害物INf1。于专利侵权诉讼中,甲主张乙产销INf1,构成均等侵害。乙面对甲之主张,发现甲于P1申请时曾修正请求项1以确保专利要件之成就,原本请求项1由X、Y及Z三要件所构成,其后因要区别先前技术,遂将Y修改为Y1,获准在案。乙遂以「禁反言」为由抗辩甲关于专利均等侵害之主张。试问若你为甲于本案之诉讼律师,应如何反驳乙之禁反言抗辩?
【法学论述】
议题导向、逻辑论述
民法亲属编所定结婚之主体,以异性之男女为限(民法§973)。相同性别之2人虽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仍不能成立有效之婚姻,不符性别平权之意旨,实非所宜。经司法院大法官于2017年5月24日以释字第748号解释认:如此规定,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方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事属立法形成之范围。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2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2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此解释公布后,终经法务部于2019年5月22日(限期内)制定「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下称「新法」),完成立法程序,规定相同性别2人得成立永久结合关系及与其他亲属间之权利义务关系。形式上虽名为「施行法」,实质上系于民法外另订专法。试依新法之规定,说明其内容于次。
A股份有限公司为非公营之非公开发行公司,章程授权资本额为新台币(下同)20亿元,2018年底之实收资本额为10亿元,均为面额10元之普通股发行,A公司于经董事会决议后,于2019年1月10日召开股东临时会,通过修改章程增订发行甲种特别股并将章程授权资本额全数发行,每股面额与普通股相同均为10元,发行价格每股9元,发行期限3年,期满时由公司收回之,发行期尚未届满者,公司不得赎回甲种特别股。甲种特别股对于公司法第185条、316条(含之1、2)、317条(含之1、2)及清算破产之声请、修改章程等事项具有否决权。
【新闻法律】
新闻時事、专题论述
甲男因驾车逆向停车遭警方盘查,警察闻出车内有浓浓K他命(恺他命;Ketamine)烟味,进而起出1包0.51公克的K他命,甲当下坦承吸毒,警察遂将甲带回警局验尿并进行平衡检测。在平衡测试中,甲男左右摇晃、脚步不稳,警察认为甲已达服用毒品或麻醉药品致不能安全驾驶的程度,于是乃以甲涉嫌公共危险罪送办,甲经检察官起诉后,法院相信检警所提证据,判决甲成立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3款之吸毒不能安全驾驶罪,处有期徒刑3个月,得易科罚金。但甲不服判决,自认吸食K他命后并不影响其开车专注力,遂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检视警方执法图像文件,认为甲走直线测试时,仅在尽头处稍微不稳,单脚站立30秒没有摇晃,画同心圆尚能连续且在0.5公分环状带内,难以认定甲因吸毒后有精神不济致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形,检方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甲犯行成立,乃撤销原判决、改判无罪。
【实务选编】
精选裁判、实务见解
本期公法类实务选编共计10则。包含大法官解释2则,分别为【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法定罚款最低额是否过苛案】与【请求给付优惠存款利息审判权归属案】。高等行政法院裁判8则,分别涉及私立学校教师、代课教师的行政救济程序;行政罚法第8条、税捐稽征法限制出境规范、期待可能性原则与保护规范理论等的具体操作;涉及附款之行政处分类型与相关救济;以及与学生息息相关的律师考试及格标准的司法审查问题。
本期共选录10则民事法实务见解,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号判决揭示,债务人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者,于其合法提出同时履行之抗辩后,其迟延责任即溯及免除。其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6号判决指出,未办所有权登记致无法为移转登记之建物,有民法第425条之1法理的适用。最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30号判决表示,消债条例第20条第2项之立法意旨,除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之权利外,尚兼有使更生或清算程序得以迅速进行,以谋求消费者经济生活之更生及社会经济之健全发展。此与民法第244条规定之撤销权,系依债务人与第三人间法律行为是否互有对价,区别其行使之要件,俾使受益人及债权人之利益均受保护之规范意旨,非全然相同,适用上即应加以区辨。
本次选录最高法院判决共7篇、裁定1篇。实体法部分计有5篇,有形式结合犯成立之判准重申;刑事大法庭近期辩论主轴,被告一行为触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及刑法之加重诈欺取财罪,依想象竞合从一重论以加重诈欺取财罪,应否依其轻罪规定,一并宣告刑前强制工作之法律问题;客观归责理论的具体应用;删除业务过失致死后之新旧法律适用;通讯软件进行下单是否该当赌博罪。
【时事直击】
时事背景、法律争点、推荐阅读
有鉴于裁判或法律见解歧异,为确保裁判法律适用之一致性。因而,2019年1月新增通过法院组织法第51条之1至第51条之11,在最高法院建立大法庭制度,取代过往的决议制度,是为了统一法律见解的重要司法改革。制度施行后,刑事大法庭第一件为犯刑法第339条之4加重诈欺罪(重罪)之车手,同时触犯组织犯罪条例第3条(轻罪,但法律效果有强制工作),依刑法第55条论以重罪后,是否仍须宣告强制工作?因最高法院前后有不同见解,经提案送交大法庭后,于2020年1月16日并邀请4位专家学者为言词审理辩论后,于2020年2月13日做出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号裁定采取限制的肯定说。
劳动事件法乃于2018年11月9日制定,12月5日公布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上路。依照劳动事件法第15条之规定,本法乃民事诉讼法及强制执行法之特别法。观劳动事件法之立法目的,其核心价值在于迅速、妥适、专业、有效、平等,着重于「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的强化」、「促进诉讼程序」、「减轻劳工诉讼费用」、「遴选具劳动实务经验之法官」、「破除以原就被原则」,令劳工得选择在工作所在地法院起诉等等重点,可知法案的轴心在创造友善的诉讼环境、降低门坎使劳工能够接近使用司法并捍卫自己的权利,拉近劳方与资方之差距,调整劳资关系的结构,降低劳方的诉讼障碍,并以让劳工有能力捍卫自己之劳动权利,降低劳资纠纷,创造共荣之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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