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结了重庆市首例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物业公司以无合同义务为由推诿,拒不配合业主办理充电桩安全手续,那么业主刚买的新能源车的充电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2019年,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居民范某为方便出行,产生了购车念头。在多方了解后,范某对当前有优惠政策的新能源汽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此外,范某在自家小区车库里拥有一处私家车位,亦具备自行安装充电桩的条件。范某认为,若购买新能源汽车,不仅节能环保、经济实用,还能保证充电便捷。
于是,范某于2019年年底,在重庆某4S店购买了一辆宝马新能源汽车,并获赠免费充电桩安装服务。
然而,刚刚喜提新车的范某
却迎面遭遇“一盆冷水”!
提车后不久,范某便向当地供电单位提交了电表安装申请。而供电单位却告诉范某,他还需要另行提交一份由物业出具的同意安装的证明。
但当范某到物业公司时,该物业公司却称,物业合同中并未约定物业公司有协助其安装充电桩的义务,且新能源车频繁发生自燃事故,充电桩短路也可能引起自燃,将严重危害安全,故对范某的请求予以拒绝。
范某随后多次寻求协调无果,遂于今年3月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
官
回
访
在合同纠纷中,
合同条款既可为剑攻,
也可做盾防,
如何理解合同义务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以义务群的形式存在,并非单一的,其既负有如维护车库环境卫生的主给付义务,也负有如为业主查阅车库竣工验收资料提供便利的给付义务;在给付义务之外,另负有为维护业主人身或财产利益而设的附随义务,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保持自己的权利而应当遵守的不真正义务。
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协助与合理管理结合,协助、监督安装充电桩,同时业主也应规范安装、合理使用,这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从给付义务。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一直是备受瞩目的战略性产业。依法有效解决此类纠纷案件,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解决新能源汽车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声明:本文转自“ 重庆江津法院 ”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点“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