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原则重塑
刘志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助理研究员)
本文原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
“野生动物保护”专栏
(本文作者:刘志鑫)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出于“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目的,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显然,这与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产生了张力。在目的上,现行法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与“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并不一致。在原则上,现行法以“分类分级保护”为原则,而此次决定要求“全面禁止”。前者重区分,后者重全面,难以直接对接。野生动物相关公共卫生风险乃是一种整体性风险。整体风险必当整体防范,故应当重塑分类分级保护原则,废除其下属的“分类分级利用原则”,完成体系重构。如果再次止步于小修小补,不仅会导致内部冲突和体系失当,更会让制度成为酝酿风险的“温室”。
关键词:分类分级保护;分类分级利用;全面禁止商业利用;公共卫生风险;原则冲突
本期“野生动物保护”专栏刊载的文章还有:
冯子轩:《生态伦理视阈中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完善之道》
张亮:《论普通野生动物利用的法律规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文本为展开》
责任编辑:王青斌
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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