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要以《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关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在依法行政原则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才能确认无效,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动辄将双方经磋商达成合意的行政协议退回原点,既阻碍行政协议功能的发挥,也有悖于行政协议订立目的的实现。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3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洪浩,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盛文军,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第三人:湖北省赤壁市蒲圻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余进,该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任洪浩因诉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赤壁市政府)土地征收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行终9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江、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马鸿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洪浩申请再审称,1.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鄂自然资政信〔2019〕1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任洪浩房屋所在区域不存在一书四方案等土地征收文件,因此赤壁市政府组建的华润电力赤壁电厂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以征收为由与任洪浩父亲签订《华润电力赤壁电厂氨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严重违法。2.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等规定,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应履行发布征收公告、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报批并发布正式的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后方能实施。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赤壁市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履行了相应程序。综上,赤壁市政府与任洪浩父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原审判决驳回任洪浩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关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在依法行政原则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才能确认无效,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动辄将双方经磋商达成合意的行政协议退回原点,既阻碍行政协议功能的发挥,也有悖于行政协议订立目的的实现。
本案中,被征收宅基地由任洪浩、其父亲任立业及任洪浩的兄弟共同居住,宅基地上房屋系任立业所建。任立业与协调领导小组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该协议签订后,其又实际领取了补偿款。该协议并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无效情形,原审判决驳回任洪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任洪浩以协议签订前相关征地程序不合法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任洪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洪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唐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