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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格格 上海靖之霖(杭州)律师事务所
游戏是网络赌博滋生的新温床,网络赌博的风险已经不仅存在赌博网站、棋牌类游戏中,还逐渐弥漫到各类游戏中。比如利用游戏平台自带的游戏玩法,进行赌博活动。此时游戏平台自身就容易出现赌博类犯罪共犯的风险。虽然现在游戏企业基本谨守“游戏平台不能提供游戏币兑换人民币的服务”的红线,但仅做这些就够了吗?其实风险往往就埋伏在深处。
虽然网络赌博的形式发展多种多样,但其本质是不变的——发展代理,以达到拓宽目标人群的目的。
但是发展代理也是许多合法游戏推广的手段之一。在遇到被利用平台自身游戏规则进行赌博活动的案件时,游戏经营的代理模式便是认定平台性质的关键之一。而代理的获利模式隐藏着风险,往往容易踩到红线。
代理模式存在风险:
(一)代理依据发展的下线充值抽取提成获利;
(二)代理依据发展的下线消费抽取提成获利;
(三)以代理身份获得低价虚拟货币(或其他道具等)高价卖出获利。
例如(2020)浙0481刑初330号彭某、姚海滨、蒋斌等开设赌场罪(【法宝引证码】CLI.C.116169176 )中,彭某设立的游戏平台代理可以拿到玩家通过代理专属链接玩“牛牛"所消耗的钻石50%及以上的分成。这一点激励了代理大量拉入人员参与游戏,充值并消耗钻石进行游戏,由此代理可获得高额利润。
虽然此时平台与赌博人员并没有合意,但该案审理法院认为:彭某设立的平台积极招募代理,默许代理通过组建聊天群的方式网罗赌客在平台赌博及利用平台输赢积分进行平台外资金结算,甚至以提高代理分成比例的方式鼓励代理多组织人员在平台赌博,其行为已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某游戏公司曾推行的“代言人”模式正与该案类似:具有“代言人”资格的玩家生成专属链接,通过该链接注册的子账号充值消费,子账号消费金额达到不同数额,主账号也会获得不同的游戏道具奖励。在这种代理招募模式下,按照上述案例的思路,该游戏公司也十分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积极招募代理,从而进一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规避代理风险建议:
(一)适当约束代理招募范围,如合理设置代理拉人上限;
(二)禁止返利道具的市场流通性,如设置返利道具绑定主账号等措施;
(三)禁止代理抽头渔利,如设置代理获利不与被邀请玩家的充值或消费绑定、禁止代理福利倒卖;
一般网游、手游中常常出现的“好友房”、“开黑房”、“装备强化”、“抽卡”等游戏规则,常常会出现以下情况,则有可能存在被认定为赌博类犯罪的风险。
游戏玩法存在风险:
(一)游戏玩法出现封闭性:
1、游戏开局与代理关系绑定;
2、具有博彩性质的游戏存在“好友房”、“开黑房”;
3、游戏对局仅显示本局积分结算。
(二)游戏玩法脱离娱乐性:
1、仅能通过充值进行游戏,玩法单一;
2、游戏获得道具具有一定流通性,形成变相兑现。
存在封闭性的玩法,即形成了以房主为主导的封闭空间,十分容易发展为常态化的线上赌场。尽管现在游戏基本不提供游戏币兑换人民币功能,但赌博人员仍可以利用游戏本身的规则和具有支付功能的第三方平台进行赌资结算。在这一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游戏平台存在明知或应知该违法情况时,游戏平台也会同样面临涉嫌赌博类犯罪的风险。
例如,腾讯公司旗下的欢乐斗地主手游,以前“好友房”玩法是其特色之一,也不乏许多赌博人员利用该好友房进行游戏,再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赌资。但腾讯公司为了规避这种情况,取消了“好友房”,只提供随机匹配的开局玩法。
同时许多游戏存在通过充值人民币,进行“装备强化”、“开箱子”、“抽奖”等单纯依靠运气获得高价值道具的玩法。但如果该玩法的唯一途径是充值,就会脱离娱乐性,进而变质成具有以小博大、兑换资金性质的赌博活动,这是定性赌博类犯罪十分重要的一个特征。
例如,游乐场常见的“自动贩售机”、“口红机”等等:在陈某强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参赌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某网络平台花费一元钱进行游戏,中奖则获得售货机中的商品,未中奖则血本无归。该售货机即被认定为十分典型的赌博机——虽然是小游戏,但该游戏并不是娱乐,而是以小博大的赌博行为。
在这类游戏玩法中,常常还存在第三方会对该商品进行回收——如一些线上抓娃娃机,抓中娃娃后可以选择付费邮寄、寄存或兑换成等价金币。对于一般的游戏者来说,这些娃娃并没有经济价值,只是代表了游戏娱乐价值。但是兑换等价金币的功能赋予了虚拟货币的价值,若该金币还可进一步兑换为合法货币或其他商品,则具有了经济获利目的,这时就是赌博筹码的兑现行为。
规避玩法风险建议:
(一)开放游戏,避免出现封闭性玩法,如取消“好友房”等;
(二)规范游戏玩法,注意游戏的娱乐性,如设计参与游戏多种方式,不局限于充值;
(三)严禁道具、商品等出现变相兑现,如禁止道具等价或高价回收;
游戏平台的责任认定通常体现于,游戏平台是否明知或应知存在赌博活动以及是否对赌博活动持放任、支持态度。而许多游戏平台本身制度上存在一些小问题,导致其一旦陷入赌博类犯罪风险,则难以自证。
平台制度存在风险:
(一)未开放接受举报系统;
(二)未落实封号等惩戒制度;
(三)未尽注意禁止义务。
例如江苏盐城中院裁定谷某某、沈某开设赌场案(【法宝引证码】CLI.C.8899201 )中,被告人通过倒卖游戏平台游戏币赚取差价。虽然该案件中银商倒卖游戏币是自发行为,与平台没有合意。
但法院认为:游戏网站经营者虽不提供筹码变现,但明知平台内存在大量赌博行为和提供变现者(即银商),并为玩家和提供变现者的筹码变现创造便利条件,其虽与提供变现者无直接意思联络,但两者相互默契,形成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统一,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且从中非法获利,构成开设赌场罪。
规避制度风险建议:
(一)适当限制对游戏币等虚拟商品在用户之间的转移,如设置游戏币交易上限;
(二)设置每局游戏奖励上限,如设置每局游戏胜利封顶奖励,或明确每局游戏掉落最大奖励;
(二)严厉打击银商倒卖游戏币等虚拟商品行为,如设置巡逻封号系统、举报系统,对银商进行封号惩罚等;
(三)公开表明立场,如在游戏中滚动播放打击倒卖游戏币等虚拟商品的相关公告、标语等。
网络发展迅速为游戏企业带来的不仅是红利,同时也伴随了许多潜在风险。只有谨守法律红线,方可在网络大潮中乘风破浪,一往无前。
本文作者 | 杨格格
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轶辰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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