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来源:《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编辑部、台湾学术文献数据库
基於契约自由与自我拘束及自我负责之精神,当事人应受所缔结契约内容的拘束,无法任意为事後变更,不过,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系一例外,被认为是基於诚信原则对法律关系的再次变动,以利契约正义的实现,而对契约神圣原则加以突破。我国民法第227条之2对此原则予以明文,并将法律关系的再调整,委由法官依职权为公平裁量,由法院诉讼为直接的介入,然因契约的调整或解除,并非易事。本於私法自治精神,如果能够督促当事人协商调整的话,不仅可在程序上确保私法自治的实现,同时也可减少法院的负担。学说上提出「重新协商义务」作为情事变更时的首要法律效力,而新近的一些立法建议,如国际商事契约通则、欧洲契约法原则、以及欧洲民法典共同参考架构草案,也都将此一制度精神纳入。从鼓励自行解决私权争执的立场,重新协商义务可以督促当事人协商以创造合意解决纷争的机会,因此,在情事变更规定中引入重新协商义务,在制度上有肯认的价值,值得采纳。
情事變更原則 ; 重新協商義務 ; 再交涉義務 ; 誠信原則 ; 私法自治 ; 契約調整
二、大学编制外工作人员契约性质之研究──以学生兼任工作人员与兼任教师为中心我国大专院校编制外人员长期处於雇用不安定、劳动条件不佳之状态下,除对於工作者之劳动权益有所侵害,亦对於高等教育之发展亦会产生不良影响。惟国立大学编制外工作人员已随公务机关临时人员纳入劳基法之适用对象,私立大学除专门从事教学工作之编制外工作人员外,亦已经指定纳入劳基法之适用对象。故本文主要以大学校院内具有学生身分之兼任编制外工作人员、兼任教师为研究对象。本文以学说与实务对於劳基法与工会法上劳工之定义作为论理基础,比较日本相关学说与实务见解,探究其法律关系、契约性质与劳动权益,以及集体劳动法上权益,并以严谨之法律解释方法提出建议,尝试藉由保障大学编制外人员之合理劳动条件,减缓我国高等教育崩坏之速度。大專院校編制外人員 ; 以學生兼任工作人員 ; 兼任教師 ; 集體勞動法權益 ; 勞基法 ; 工會法三、台湾团体协商制度之变动与发展──以实务发展为中心为保障劳工团结权、团体协商权及争议权,参考美国与日本两国之立法例,所导入的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已自2011年5月开始施行,在集体劳资关系里扮演着重要角色。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中,对於集体劳资关系影响较大的变动之一,在於诚信协商制度之导入。依照新成立的团体协约法第6条第1项之规定,今後劳资任一方如果向他方请求协商时,他方不仅有回应的义务,且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之。由於此制度是我国首次实施,因此存在许多问题须进一步检讨厘清。因此,本文一方面对於目前团体协约法所规范之团体协商制度进行介绍,另一方面也将涉及团体协商之裁决决定及法院判决进行整理,并且辅以学说之讨论,以厘清目前理论与实务之问题点,以作为实务运作及将来修法之参考。不當勞動行為 ; 團體協約法 ; 勞資爭議處理法 ; 裁決制度 ; 團體協商 ; 誠信協商 ; 義務團體協商事項 关於传闻同意,我国立法与实务自制订传闻法则以来均视其为传闻例外,因此产生许多有待澄清之争议。本文自美国法制之观点出发,除介绍传闻法则中之补遗例外与证据异议制度之发展外,并就我国实务针对传闻同意所做之判决予以检讨。鉴於传闻同意本身并未为(美国)传闻例外之内涵所涵盖,因此得以取代对质诘问权之真实性担保与必要性要件,并非传闻同意所应探讨的课题。基於传闻例外并不属於传闻法则之主张,分别针对传闻同意适用之方式、范围、要件、撤回、效力、告知义务、异议等议题,指出我国司法实务之诸多盲点。傳聞同意 ; 傳聞例外 ; 對質權 ; 異議 ; 公正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