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自2004年开始依法治理校园暴力,但直到2011年也没有取得显著效果。从2012年起,韩国开始把治理中心转移到学校现场,强化学校的自主应对能力,建立校园暴力校内防控机制。自此,韩国校园暴力的受害率逐渐下降,基本稳定在1%水平。其高效的“发现—举报”体系、明确的职责划分、严密的审理程序和合理的惩戒措施对我国中小学建立校园欺凌校内防控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校内防控机制
近几年,随着我国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的频繁发生,校园欺凌成为教育领域和社会的热点问题。世界各国都在努力解决校园暴力和欺凌问题,其中,韩国的治理历程相对较长,目前已建立较为完整的校园暴力治理体系。韩国法律把“校园欺凌”视为“校园暴力”的一种,按照《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的规定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国内一些学者曾从宏观层面对韩国校园暴力的立法、现状、政策和应对机制进行研究,[1][2][3]其研究成果对我国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的宏观治理体系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然而,校园暴力主要发生在学校内部、学生之间,为了更有效地解决校园暴力事件,在建立社会综合机制的基础上,还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学校内部防控机制。韩国从2012年开始将治理重点转移到学校现场,使学校在更好地发挥其预防、教育功能的基础上,提高校内自主应对能力,建立了“以学校为中心、全民共同协助”的治理体系。此后,校园暴力的发生频率逐渐下降,有显著的防控效果。而以往的研究并未对此给予充分关注,本文重点分析目前韩国中小学校园暴力校内防控机制,并对我国中小学建立校园欺凌校内防控机制提供建议。
韩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校园暴力是指以学生为对象实施的能够导致身体、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害的行为,不管是发生在校园内还是校园外,不管是加害者是学生还是成人,只要是对学生实施的暴力行为即属于校园暴力。[4]韩国《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中的“学校”是指韩国《中小学教育法》所规定的小学、中学、高中、特殊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校园欺凌、网络欺凌也包括在法律所列举的校园暴力行为之中。“欺凌”是指在学校内外,两名以上的学生以特定个体或群体学生为对象,实施持续的、反复的身体或心理攻击,令其感到痛苦的行为。[5]“网络欺凌”是指学生利用网络、移动电话等信息通讯工具对特定学生实施持续的、反复的心理攻击,或者发布与特定学生相关的个人信息或虚假信息令其感到痛苦的一切行为。[6]另外,在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中还涉及“加害学生”“受害学生”“残疾学生”的概念。“加害学生”是指在加害者当中行使校园暴力或参与校园暴力的学生,“受害学生”是指因校园暴力遭受损害的学生,“残疾学生”是指因身体、精神以及智力上的障碍,由《残疾人特殊教育法》所规定的特殊教育的学生。[7]
韩国《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将暴力行为的结果作为判断是否为校园暴力的基准,即使加害学生的原本动机没有恶意,但如果受害学生受到了身体、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害,在法律上该学生就成为“加害学生”。但在实际的审议过程中,校园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简称“自治委员会”)可适当参考其行为动机,以保证处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韩国在2004年制定了第一部《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为构建校园暴力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第六条规定,教育人力部长官(国家教育部门的最高负责人)应每五年制定一次《关于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的五年基本规划》,确定每阶段校园暴力防治工作的宏观政策目标和方向。这一规定促使韩国从国家层面对校园暴力问题进行治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全民治理机制。同时,法律还对“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计划委员会”“校内专项机构”“校园暴力对策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设置、人员构成和职责作出规定,将校园暴力防治工作落实到各个机构和人员。除此之外,法律中也涉及了“预防教育的实施”、“对受害、加害学生的处理措施”和“调解纠纷”等方面的内容。[8]
2008年3月,韩国全面修订了《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把“性暴力”也纳入到校园暴力的定义中,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同时完善了对“校园暴力对策委员会”“校内专项机构”等相关机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内容的规定,新增加了对受害学生和加害学生的保护、治疗和特别教育等方面的内容。[9]
为了更好地应对“欺凌”“网络欺凌”等新型的校园暴力问题,2012年1月和3月,韩国连续两次修订《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在校园暴力的定义中增加了“欺凌”、“网络欺凌”和“强制指使”等内容。同时,通过把定义中的“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修改为“对学生实施的暴力行为”,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所适用的范围。为了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对策方案,韩国在2012年3月修订的法律中新增了关于“全国校园暴力现状调查”的内容,规定由地方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督学”来负责实施一年两次的现状调查,相关机构应根据其调查结果制定下一步的校园暴力对策方案。[10]
从2004年到2017年,经过十余年的不断修订,韩国《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其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具体、明确。目前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主要包括了校园暴力的概念、五年基本规划的设计、校园暴力现状调查的实施、国家和地方政府职责、各级校园暴力对策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校内专项机构的设立及运作、教育监和校长的权力及职责、对受害学生的保护措施和对加害学生的惩戒措施及引导、校园暴力的举报义务等方面内容,为韩国中小学校园暴力校内防控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从根本上解决校园暴力的前提是提高学校对校园暴力情况的预知和发现能力。对于殴打、辱骂、强制指使等显性的校园暴力,韩国中小学是通过在校内安装高清监控摄像头,配备监控人员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的方式去发现。为了防止校园暴力发生在一些摄像头无法监控到的“死角”,韩国政府加大了对中小学人员的投入,补充了巡逻人员,也允许中小学根据学校情况实行“家长轮班巡逻制度”。
对于言语暴力、关系欺凌、网络欺凌等隐性的校园暴力,韩国中小学通过开展预防教育、调查以及咨询等多种方式努力发现。首先是定期对教师、家长和学生进行预防教育,使他们了解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和制度、校园暴力受害学生和加害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特征,从而提高校园暴力的识别能力和防治意识,特别是鼓励家长和教师通过平时的细心观察主动发现校园暴力情况并及时反映情况。其次,韩国中小学定期对小学四年级到高中三年级的在校学生进行校园暴力现状调查,调查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初的前两个月,调查方式是网络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学生的受害经验、加害经验和目击经验,具体涉及被别人实施的、对别人实施的或目击到的校园暴力的类型、场所及时间等。调查结束后,学校会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每所中小学还在校内设立专业咨询室,配备专职咨询教师,咨询教师会通过与学生深入谈话发现校园暴力的受害、被害或目击情况。
为了鼓励校园暴力的发现者主动举报其暴力事实,韩国在《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校园暴力情况的举报义务,即目击校园暴力的现场或获知校园暴力事实的人,应立刻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第二十条第一项);得知校园暴力情况的教师应立刻向校长汇报,告知学生的保护人(第二十条第四项)。同时,中小学在校内设置专门的校内举报受理部门,通过提供多种举报方式,积极接受举报。学生可通过向举报箱举报、参加问卷调查、写邮件、在学校主页留言等方式向学校的举报受理部门或负责教师举报校园暴力事实,也可以拨打117或者发送短信至“#0117”联系全国校园暴力举报中心。117校园暴力举报中心24小时接受举报,接受举报后会第一时间联系学校,情况紧急时会联系警察和医院寻求协助。另外,为了让举报者更放心地举报校园暴力事实,韩国法律还规定了相关机构不得泄露一切与举报者和汇报者相关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对违反这一规定者,将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一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韩国《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对受害学生的保护措施和对加害学生的惩戒措施。一般情况下,自治委员会具有处理措施的裁决权,但为了尽快保护受害学生,当校长认为需要紧急处理时,或由受害学生主动提出紧急处理要求时,校长可在自治委员会的裁决之前为受害学生安排心理咨询、疏导等保护措施。同样,当校长认为有必要立刻对加害学生采取惩戒措施时,可自行对加害学生采取以下五种惩戒措施:(1)向受害学生书面道歉;(2)禁止接触、威胁、报复受害学生或举报学生;(3)在学校内提供服务;(4)接受专家的特别教育或心理治疗;(5)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到校上课。
其中,校长可以采取“停止到校上课”措施的情况是:(1)由2名以上的学生故意的、持续的实施暴力;(2)导致的伤害需要两周以上的治疗时间;(3)对举报、陈述和提供资料等行为的报复性暴力。校长在采取“停止到校上课”惩戒之前应提前听取加害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采取紧急措施之后校长应立刻向自治委员会汇报紧急处理情况并获得意见,自治委员会可以否认或部分同意紧急措施的内容。自治委员会裁决后,应按照自治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惩戒。[11]
考虑到大部分中小学校园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相关主体的年龄没有达到刑法或少年法的适用标准,韩国的校园暴力案件的初期调查工作主要由校内专项机构和班主任来负责。校长根据法律规定,在校内建立校园暴力专项机构,专项机构由教务主任、咨询教师、保健教师和校园暴力专业负责教师等人员组成。当发生校园暴力时,由专项机构教师调查事情的经过并确认事实。实际操作过程中,为方便深入调查,班主任可协助专项机构的调查工作。案件调查的基本流程是:(1)与相关学生面谈,对周围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收集客观证据;(2)与受害学生和加害学生深入谈话,根据调查结果形成校园暴力情况报告书;(3)分别与受害学生和加害学生的保护人进行面谈,告知校园暴力的发生情况和后续处理程序;(4)整理所有情况说明并向自治委员会汇报。[12]
1. 裁决机构及流程
对校园暴力的受害学生和加害学生的处理措施由自治委员会负责裁决。自治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若获知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应在14天内临时召开自治委员会会议,审议案件并决定对受害学生和加害学生的处理方案。为保证自治委员会裁决的公正性,当自治委员会委员与受害学生或加害学生有亲属关系时,该委员不能参加相关会议。同样,当校园暴力的当事者认为自治委员会委员不能公正处理事件且有相应事由时,当事者可向自治委员会书面申请对该委员的回避措施,自治委员会通过决议来决定是否采取回避措施。
为规范全国各校自治委员会的裁决程序,韩国在2014年《校园暴力事件处理指南》中提出《自治委员会裁决会议流程》,明确了裁决会议过程中每个阶段的主要处理内容和相应的主体,要求各学校以此为标准,根据学校的条件和案件的性质适当调整使用。会议具体流程为:(1)由自治委员会委员长或秘书长主持会议;(2)由校园暴力校内专项机构汇报案件调查结果和紧急处理情况,校长或管辖区内派出所所长提供自治委员会要求的材料;(3)受害方确认事实,陈述自己的意见,回答自治委员会的提问;(4)加害方确认事实,陈述自己的意见,回答自治委员会的提问;(5)自治委员会内部讨论对受害学生的保护措施和对加害学生的惩戒和教育措施;(6)自治委员会决定对受害学生的保护措施和对加害学生的惩戒、教育措施;(7)由校长以书面形式公布结果,并说明如有异议可以申请重审;(8)校长向教育厅汇报自治委员会的裁决结果。[13]
2. 惩戒措施的适用标准
为保证各个学校在校园暴力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2016年8月,韩国教育部根据《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第十七条和其施行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布了《惩戒措施的适用标准》。自治委员会首先要对《惩戒措施的适用标准》提出的暴力行为的严重性、持续性、故意性及学生的反省态度和引导可能性、加害学生和受害学生间的和解程度等基本判断因素进行客观评价,之后再对基本判断因素的最终评分所对应的惩戒措施的引导可能性以及受害者是否为残疾学生等附加因素作进一步评价,最终决定适当、合理的惩戒措施(见表1)。[14]
1. 重审
若对自治委员会决定的处分有异议,受害学生和加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在受到处分的15天以内、获知处分的10天内,将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加害学生、申请对象)向市、都的校园暴力对策地方委员会申请重审。地方委员会应在收到重审申请的30天内通过听取相关主体的口述或书面陈述进行重审,并向申请人和施暴学生以书面形式通报最终决定。如果申请人对重审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在60天内向行政审判委员会申请行政审判。
2. 调解纠纷
当受害学生和加害学生或者其保护人之间因校园暴力产生纠纷时,自治委员会或教育监有权调解纠纷。纠纷当事者(受害方或加害方)可通过填写调解纠纷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及地址、保护人的姓名及地址、申请调节纠纷的理由等)向自治委员会或教育监申请调节纠纷,自治委员会和教育监收到申请以后应在5天内开始调节纠纷,调节时间不超过1个月。
我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2016年4月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学校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和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韩国从2012年开始不断强化学校的校园暴力应对能力,目前已形成了较完整的校内防控机制,其防控效果非常显著。近几年,韩国教育部发布的全国校园暴力现状调查结果显示,韩国校园暴力的受害应答人数已从2012年的17.2万人减少到3.7万人,受害应答率从12.3%降到了0.9%,且近三年基本稳定在1%水平(见表2)[15]。韩国的校园暴力校内防控机制,对我国中小学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有如下启示。
首先,要构建高效的“发现—举报”体系。发现和受理举报是有效根除校园暴力的前提,也是反欺凌工作的第一步。为尽早发现校园欺凌状况并及时干预,必须要保障“零死角”的实时监控,在校园内配备充足的高清监控摄像头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欺凌行为,而且便于在事后调查阶段用监控视频详细了解事情经过,保证后续惩戒措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与身体欺凌不同,言语暴力、网络欺凌等行为具有隐蔽性,若没有密切关注和深入了解,很难发现情况。因此,学校要设置专门的校园欺凌举报中心,鼓励受害学生和目击学生主动向学校举报欺凌事实。设置举报中心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前做好宣传教育,让学生充分了解欺凌行为及其危害;(2)提高受理举报效率,及时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措施并调查处理,必要时要负责联系公安和医疗机构寻求帮助;(3)注意信息保密,防止因泄漏信息而引起的报复性行为;(4)提供便于学生利用的多种举报方式,如短信、邮件、匿名信箱等。
其次,要有明确的职责划分。明确的职责划分是保障校园欺凌的校内干预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学校应根据各环节的工作需求,科学划分工作内容,把每项工作职责明确划分到不同的机构和人员,让更多的校内教职工参与反校园暴力工作,通过不同机构间的权力制衡和互相监督来保证其校内处理过程中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再次,要有严密的处理程序。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涉及受害学生和加害学生双方的权利,为保证校内自主处理的公正性,应规范学校的处理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可提前对校内处理流程、各环节具体方法、适用标准和处理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各校在实际处理时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流程和原则进行工作,保证其程序的严密性,使校内处理能有效地调解双方纠纷,防止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
最后,要设置合理的惩戒措施。从惩戒措施的设置上来看,韩国的校园暴力惩戒措施具有明显的层次性,针对不同程度的校园暴力行为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从惩戒措施的内容上来看,主要是以引导和改变教育环境为主。“校内服务”“社会服务”等措施通过使加害学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一定的劳动代价,从中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并反省自己的行为;“禁止接触受害学生”“调换班级”“命令转校”等措施通过改变加害学生的教育环境,一方面有效保护了受害学生,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加害学生的受教育权。我国在建立校内惩戒方案时,首先要考虑惩戒的针对性,可参考韩国方案,设置多层次的惩戒措施,根据暴力行为和学生的态度选择适合的惩戒措施;还要注意惩戒措施的适度性,在保护双方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前提下,适当让加害学生付出一定代价,使惩戒措施更好地发挥教育作用和警示作用。
[注释]
[1][5] 陶建国.韩国校园暴力立法及对策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 2015,(37) .
[2] 吕君.韩国《“以学校现场为中心”校园暴力应对政策》述评[J].比较教育研究,2016,(38) .
[3] 冯健芳.韩国中小学校园暴力治理经验分析[J].现代中小学教 育,2016,(32) .
[4][6][7] 학교폭력예방 및 대책에 관한 법률(법률 제14162호)[EB/OL].[2017-08-30].http://www.law.go.kr/lsEfInfoP.do?lsiSeq=177645#.
[8] 학교폭력예방 및 대책에 관한 법률(법률 제7119호)[EB/OL]. [2017-08-28].http://www.law.go.kr/lsInfoP.do?lsiSeq=62569&ancY d=20040129&ancNo=07119&efYd=20040730&nwJoYnInfo=N&efGubun=Y&chrClsCd=010202#0000.
[9][10] 학교폭력예방 및 대책에 관한 법률 신구조문대비표[EB/OL]. [2017-08-31].http://www.law.go.kr/lsEfInfoP.do?lsiSeq=177645#.
[11] 찾기 쉬운 생활 법령:학교폭력[EB/OL].[2017-08-23].http:// www.easylaw.go.kr/CSP/CsmMain.laf?csmSeq=635.
[12][13] 교육부. 학교폭력 사안처리 가이드북[EB/OL].[2017-09-02].http://www.edunet.net/nedu/doran/selectDoranBoardForm. do?boardNum=2&menu_id=156&atclNum=7968.
[14] 교육부. 학교폭력 가해학생 조치 별 적용 세부 기준 고 시 안 행 정 예 고 [EB/OL].[2017-04-30].http://www.korea.kr/ briefing/pressReleaseView.do?newsId=156145928.
[15] 교육부블로그. 2017년 1차 학교폭력 실태조사 결과 [EB/ OL].[2017-09-03].http://blog.naver.com/moeblog/221049121779.
(责任编辑:龚杰克)
论文来源于《教育科学研究》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