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灏,中国法学杂志社副研究员。
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第168-188页。
纵观近代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法学学术团体自其诞生伊始就作为重要的舆论工具与传播媒介发挥着重要作用。近代中国立宪与法治的生命大本,常常由法学学术团体来研究、表达、宣传与承载,在促进国家法治改革、解决重大法制问题和参加各项立法活动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它是近代中国西法移植中土,建立我国现代法学与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缺少的生力军。因此,研究近代中国法学事业发展及法政历史,必须对法学学术团体进行解读。本文试图通过开启我国法学学术团体尘封的往事,对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的基本生态予以调查和统计,勾勒出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的状况并重点对近代法学学术团体的生态、宗旨、特征、社会绩效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予以分析和介述。前者将使读者知悉近代法学学术团体的规模与生长场景,体味其曾发出的久远回音和自强声息;后者则让我们认识法学学术团体的社会价值,借鉴优秀法学团体之“养成国民法律精神,发育国民政治能力”的深远影响,明察法学学术团体源流统系的历史进路,进而丰富具有中国气派的法律文化,为复兴法学优秀传统文化贡献力量。
关于社会团体,“由于缺乏统一被广泛认可的定义,故此类组织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具有不确定性,人们只能按照习惯的理解来划定一个大致的范围。”学术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是指为更好的研究某类或某种客观事物而自发组织的公益民间组织。学术团体有完备的章程,以对该团体的名称、宗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选举、经费、会议、责任义务、入会条件等内容予以详细规定。学术团体的主要作用在于沟通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与成果、切磋技艺、促进行业内部协作、维护团体社会声誉。学术团体通常具有开放兼容的外部关系,以增强学术团体与社会的交流与互动。
清末中国,统治风雨飘摇,时局困顿败落,“国难亟、民生蹙、纲纪坠、正义亡。”国民的法律观念和政治能力的养成与发育,一方面在于法政书刊的流通来提高法政意识,另一方面则在于法学学术团体的勃兴来培育能力。为此,当时的革命派与改良派均对法学学术团体以及法政期刊寄予莫大希望。康有为指出:“尝考泰西所以富强之由,皆由学会讲求之力”,认为只有成立学会,才能“济中国之变”。梁启超指出:“西人之为学也,有一学即一会”,故“学无不成,术无不精”,“今欲振中国,在广人才;欲广人才,在兴学会”。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1895年谭嗣同等人在湖南浏阳创办了算学会,这是成立较早的学会。同年9月,康有为等人在北京成立的强学会,是当时影响最大的学会。伴随1895年“戊戌学会”创办的浪潮,法科留学生相继回国,他们开始尝试创立法学学术团体,集中各方面的法学力量开展学术活动。1898年4月公法学会和法律学会应运而生,这两个学会是中国最早建立的法学学术团体。成立于湖南长沙的公法学会,毕永年为主要发起人,唐才常为该会成立作序。该会章程称:“本会专讲公法之学,凡自中外通商以来所立之约章,以及因应诸务,皆须细意讲求,以作为将来自强之本。”而法律学会章程的宗旨则是:“专集同人讲读律令”,该会设有读书、办公、阅报、讲习等各项功课,学习内外功法各书,并作札记,有疑难问题,则互相讨论。学习讨论情况皆自记于功课册,违纪者自记其过。该会不设会长,公举一人负责管理人物谱、功课册等。根据其章程内容和法律学会会友名单情况判断,这两个法学团体有些先天不足,主要是章程内容散乱,组织结构不够健全,会员人数甚少,活动内容注重“讲读律令”或“浏览群书”,其学术味道并不浓厚,学会功能发挥不足,属于早期的学会组织。
辛亥革命爆发前后,中国大批法政留学生陆续回归,他们带回了西方法律思想,或翻译外国法学名著,或成立学术团体,创办法学期刊,使社会上的法学活动空间大开,学术气氛越发浓重。法律行业学术团体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全国性的法学会、律师学会逐步确立,地区性的法学会、法政研究会、律师学会、监狱学会、警察协会、法医学会等接连创生。从此,法学学术团体的活动与成长贯穿了民国历史全程并延续至今。法学学术团体以“法学学术”为根,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一面引介、传播与接受西方法律思想,一面试图将西方法律思想融入本国法律传统中,寻求与本土法律文化结合的模式。可以说,法学学术团体是舶来品,它们是西法东渐的结果。法学学术团体的发展,标志着近代中国法学力量在成长壮大,成为影响并左右当时政局的一支强劲的社会力量。
(一)法学学术团体生态统计
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究竟成立多少?有着怎样的生存发展状态?本节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于是,以中国近代成立的法学学术团体为研究对象,依据档案、方志、辞典、年鉴、手册、地方报刊等资料,以及对期刊、电子图书、资料数据库等各种近代文献的搜索,通过直接与间接的途径,共查到法学社会团体300余个。再根据:(1)学术团体直接明确为“法学”学术团体;(2)成立时间在中国近代(1840年-1949年);(3)团体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以专业名人或专业组织为首选;(4)学术团体创办法学刊物;(5)学术团体研究活动以法学研究为主要内容;(6)法学学术团体的宗旨和活动具有社会影响等条件,经过认真梳理筛选确认了66个团体编制了统计简表。为显示法学学术团体的逐年增加,反映社会普法风气的逐渐开化,统计将按学术团体成立时间顺序列表,并尽可能标明月份。同时列出各学会创办的会刊名称,少数未创办会刊或未检索到确切刊物的,仅以备注形式加以说明。表中所选法学学术团体以法学会为主,包括部分法学研究会、法学社、法科同学会,以及少数与学术有关的法政研究会和律师学会(见表1)。
表1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统计表(部分)
(二)法学学术团体的类型及分布
以上统计的是法律专门学科学术研究、交流的团体,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以下分类。
根据创立组织者的身份划分:(1)法政专门学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创建的学会,包括河南中山大学法学研究会、北平中国大学法律研究会、朝阳大学现代法学会、大夏大学法律学会、四川大学法律学会等;(2)法政科和法学院学生专门研究法学学术创建的同学会,如厦门大学法科同学会、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复旦大学法律学系同学会、北京警官高等学校校友会等;(3)各种法学组织和法律工作者创建的学会,如公法学会、北京法学会、民国法政协会、北京政法学会、北平法学会、中华法学会、中国法学会等;(4)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创建的各种学会,如湖南改良监狱会、中华民国指纹学术研究会、中华民国律师学会、上海法医学研究会;(5)各地立宪组织和立宪派创建的协会和研究会很多,包括上海预备立宪公会等。
根据政治观点和学术差异划分:(1)革命派团体:指资产阶级革命派,代表了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和华侨资产阶级的要求。它们以组建社团,创办刊物为手段宣传革命,先后成立的公法学会、华兴会、同盟会、光复会等近百个革命团体,创办了30多种刊物,其中《游学译编》、《开智录》等都以反对清朝统治为目的。这些团体宣称绝不拥戴清朝君主实行立宪;他们选取先进的民主制,要求平均地权,实行土地国有;坚持用武装起义的手段推翻统治者。它们的革命性、民主性极大地推动了革命的发展。(2)立宪派团体:包括以康梁为首的维新派和一部分绅商群体,如法律学会、民国法政协会、预备立宪公会、民国法政协会、天津法政研究会等。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建立的立宪团体近80个。立宪团体的大量涌现将立宪派聚合起来,他们掌控了《新民丛报》、《大公报》和《申报》等重要宣传阵地,在国内的舆论中拥有话语权地位,其活动宗旨和研究范围是希望通过立宪运动改变专治政治的现状,主张和平过渡到君主立宪,实现政治的民主化。(3)法学独立学科团体:一是法官学校团体,如北京警官高等学校校友会、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广东法官学校学生会等。二是警察业务中的专门团体,如指纹学会、中华民国指纹学术研究会等。三是司法鉴定专门团体,如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上海法医学研究会等。四是律师学术团体,如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中华民国律师学会、广州律师公会等。律师公会与其他同业公会存在明显不同,它是经政府明令要求强制入会的组织社团。《中华民国暂行律师章程》规定:“律师应于地方审判厅所在地设立律师公会。律师非加入公会不得执行职务。”在这个层面上,律师公会又是近代中国一种新型的同业组织方式。(4)校友会、同学会、学生会团体:是由法政科和法学院组建的校友会、同学会团体,如厦门大学法科同学会、广东法官学校学生会、广东法科学院学生自治会、国立武汉大学协进法学社、北京警官高等学校校友会、东吴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等。此同学会非指同学聚会,是指法律学科的毕业生和学生为了共同的目标并根据一定原则聚合起来的活动团体,制定完备的学会章程并创办专业刊物。如广东法官学校学生会的刊物是《法导》月刊,厦门大学法科同学会的刊物是《法潮》,东吴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刊物是《东吴法声》,复旦大学法律系同学会刊物是《法轨》,武汉大学协进法学社的刊物是《法律生活》等。这些校友会、同学会团体本身就是社会组织,所办法学期刊的主编、主笔或创办者都以法科留学生为主,国内法科毕业生为社团的主要群体。
根据学术团体所在地域划分:这些学术团体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仅就表中筛选的团体分布来看,北京18个、上海14个、天津3个、湖北5个、湖南4个、四川5个、江苏5个、辽宁2个、福建2个、山东2个、浙江1个、广东1个、河南1个、河北1个、贵州1个、江西1个,遍布16个省市。虽然分布广泛,但仍有部分省份没有成立。
这些学术团体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代表国家利益,都要求改变社会现状。由于所处的时代和阶层不同,决定它们具有程度不同的局限性,但它们的政治活动均对推动中国社会朝着近代化方向不断迈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法学学术团体管理体制
清末社会存在如行会、慈善会、书社、商会、同乡会、同学会等民间团体,政府对这些民间社团未作统一有效管理,许多社团生存短暂自生自灭。到“戊戌学会”掀起高潮,社团逐步增多,清朝政府陆续颁布了一些法令,如1904年《商会简明章程》,1906年《奏定教育会章程折》,1907年《农会简明章程》,1909年《结社集会律》等。其主要目的是在进一步明确承认近代社团合法地位的同时,对社团进行控制。尽管如此,还是刺激了法学社团的发展,1911年中国的法学社团已有10余个。
1927年4月国民政府在南京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严加管理。1927年7月通过的《各级党部与各级民众团体之关系条例》将其权限划分拟定五条,其中规定,“凡民众团体之组织与活动,应按其性质与范围,受各级党部之监督与指导”。1930年1月23日修正通过的《人民团体组织方案》规定,“本案所称之人民团体,除地方自治团体另有规定外,分为职业团体及社会团体两种”组织程序。同日通过的《文化团体组织原则》和《文化团体组织大纲》规定“违背三民主义之言论或行动”和“褫夺公权”者,“不得为文化团体之会员。”1931年1月22日通过的《人民团体职员选举通则》规定,“各地人民团体职员之选举,须由当地高级党部指定人员出席指导,并由主管官署指定人员监选。”同时通过的《北方各省人民团体改组或组织指导办法》规定,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北方省份,党部尚未组织健全者,由中央训练部派员分区指导办理。1940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了《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规定人民团体“应以适合战时需要为前提,每一团体均应尽其战时义务”。可见,国民政府形成了一套系统政策对社团组织进行管理。
尽管政府控制,法学学术团体仍是势如破竹般涌现出来,组建法学学术团体的传统逐步形成。而后陆续创办的法学学术团体,特别是在国民政府有关法律规范指导下,在团体名称、章程宗旨、成员资格、权利义务、交纳会费、定期聚会、交流信息、职务选举、财务制度、组织纪律等方面均逐步健全与完善,成为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的共同场所,并逐渐融为法学学术传统的一部分。这些法学学术团体是法学知识分子的自由结合,是以学术界名流与法学同仁为主体,负责人由会员公推,学术活动亦旨趣广阔。如1910年成立的北京法学会,这一全国性的法学学术机构网罗了当时全国(特别是北京)法学界和司法界的精英。虽然此学会是以留日法政生为主导的学术团体,会员几乎都有官员身份,但是机构本身仍为一个民间团体,公推法界名流沈家本为首任会长。学会建立了研究所,创办了《法学会杂志》。辛亥革命爆发后,北京法学会重新恢复活动当日,“名流学者无不亲临祝贺,致于冠盖塞途,门庭若市,气氛规模盛于囊时”。
相较之下,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管理体制的典型是1935年由居正、覃振等人在南京发起创办的中华民国法学会。该学会的宗旨是研究法治,弘扬法学,规定以会员年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并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由会员年会选举理事61名、候补理事30名、监事21名、候补监事6名;由理事会推举理事长1名和常务理事9名;由监事会推出常务监事5名。此外,由年会选举正副秘书长各1名,按照理事会意旨处理一切会务。中华民国法学会为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下设三民主义法理研究会、战后国际法律关系研究会、涉外法律问题研究会等,同时创办了《中华法学杂志》,并编纂法学丛书。在中华民国法学会的领导下,重要的省市均设有分会,如湖北省设立的中华民国法学会湖北分会(汉口),创办《法学月刊》;山东省设立的中华民国法学会山东分会(济南),创办《山东法学季刊》等。新中国建立后,许多民国时期的法学民间组织自行消失。1950年前后,对以前遗留的社团进行清理整顿,凡是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团体禁止成立。特别是自政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后,一批新型的法学学术团体相继成立。
法学学术团体的创因决定了它们所要追求的宗旨。梁启超在谈论宗旨标准时说:“凡行一事,著一书,皆不可无宗旨。”近代中国的法学学术团体,亦章程严谨,宗旨明确,以其作为学术团体的灵魂和向导。当然,不同的法学团体之宗旨又各有差异。但其宗旨和任务不外乎是组织和联系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法学事业的人士,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开展学术活动,投入于“翻译引介移植西方法律”,用心于“中国自身的法律制度与思想的阐发”,构建现代中国法学体系。其重要职能包括:聚集荟萃法律精英,组织学术和导向研究,交流信息和民主讨论,为“实现社会法治而尽职尽责”。下表通过对部分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宗旨和成员信息的揭示,起到对法学学术团体之宗旨与特征窥斑知豹的作用。
表2统计的是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中的代表。这些法学学术团体宗旨明确,组织健全,会员众多且素质较高,存在时间相对较长,法律意识明确且学术性较强,对提高国民法律素养、解决社会法制问题、推动政府立法活动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必须承认,有些法学团体从建立之初就存在政纲不明确,甚至没有设立政纲,许多是临时聚集的小团体,徒具形式,缺乏法律信念和政治认同,亦或投机政客借此浑水摸鱼等诸多问题。如此团体,经不住大浪淘沙,终将顺流而下,不复重生。
(一)法学学术团体宗旨
1.创意于“专集同人讲读律令”的公法学会和法律学会
公法学会和法律学会均于1898年创办,学会的创办者皆为法政留学生,他们创造了早期法学团体的雏形,奠定了法学学术团体生态的根基。公法学会的宗旨是“此会专讲公法之学,凡自中外通商以来所立约章,以及因应诸务,何者大弊?何者小疵?何者议增?何者
表2近代中国法学团体简况(部分)
议改?皆须细意讲求,不可稍涉迁就,尤不可故立异同,庶为将来自强之本。”法律学会的宗旨如其名称一样明朗,即是专心研讨法律问题,“志在讲求法律,贯穿公理,浏览群书,洞识时务,以开拓胸襟,磨荡热力,善不耻相师,过不惜相纠,开诚布公,力除客气”。显然,所谓法律学会实际上是一家具有专业性特征而又有传统讲习会道德自律性质的学术团体。这两个学会旨在昌明法学毋庸置疑,但虽有章程,不设会长,其组织形式与学会章程等方面均不健全,会员人数只有几十人,存在时间不长。对于这两个学会,无论其章程、宗旨如何简单,研究活动是否开展,毕竟是清末中国社会的新生事物,更是近代中国法学社团的开山产物,两个学会的出现标志近代中国法学从此诞生。
2.倾力于“使绅民明悉国政”的立宪学术团体
1906年“预备立宪”谕旨颁布后,同年12月上海成立了预备立宪公会。该公会是国内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一个立宪团体。会员中有名的大绅士、大资本家占居多数,如郑孝胥、张謇、汤寿潜、王清穆、周廷弼等人。还有少数现任官吏,如江苏布政使瑞贗、监察御史谢远涵等。这反映出该立宪团体的一些人是直接从事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并同统治集团有相当的联系。所以预备立宪公会基本上是一个资产阶级的政治团体。因此该会宣称:“敬尊谕旨,以发愤为学,合群进化为宗旨”,力谋“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这些学会“聚语倡言立宪、法治的主张”,以立宪、法治为其宗旨,意欲以言论和学理来奠定立宪与法治之基础,形成强大的舆论阵势,排除立宪与法治的障碍,开拓助推立宪与法治发展前行的道路。
3.投入于“推动法律制度之兴革与改良”的学术宗旨
法律制度之兴革与改良是中国近代法学学术团体义不容辞的职责。如1913年成立的法政研究会,是“以联合同志,研究法政,主张切实学说为宗旨”,其会务主要是“讨论法政问题,随时发表言论,辅导国会、政府、法院之不逮”。1935年成立的中华民国法学会,其以“发扬民族文化之精神,研究法学以改进法制为宗旨”,主要任务包括中国法学研究、立法精神及其技术研究、司法制度研究、各国法学思想及其法律制度介绍、法律知识普及、国家法制促进、以及法学刊物编辑出版等事项。该会是继北京法学会以后唯一的全国性法学会,其制定了六条纲领:“①确认三民主义为法学最高原理,研究吾国固有法系之制度及思想,以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②以民生史观为中心,研究现行立法之得失及改进方法,求与人民生活及民族文化相适应,并谋其进步。③根据中国社会实际情形,指陈现行司法制度之得失,并研求最有效之改革方案。④吸收现代法学思想,介绍他国法律制度,均以适合现代中国需要为依归。⑤阐扬三民主义之立法精神,参证其他学派之优劣,以增进法界人员对于革命意义及责任之认识。⑥普及法律知识,养成国民守法习惯,以转移社会风气,树立法治国家之基础。”
4.用心于“引介西法与中西法律比较”的学术任务
当时,大多法学会活动侧重于翻译和介绍外国政治与法律名著,重点介绍日本,用拿来主义的方式将近现代法学的概念和基本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入中国。同时,法学学术团体内部开展的学术讨论、思想交流、创办刊物等活动有助于扩大西法东渐的深化,促进晚清政府仿照西法制定新律。有的团体则侧重于“中西法律比较”的工作,如上海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注重于中西法律比较的研究,通过消化和吸收,将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的法律传统逐渐交融,形成了一整套的“国家社会本位”法律观,以及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拟定了规模较大、数量较多的成文法典和判例法汇编,确立了以成文法为主干的法律框架。此外,相关的宗旨还包括:促进会员间的亲睦与感情;增进法政留学归国人员与所在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所在法政大学之间的相互沟通;促进所在地区和所在大学的法律文化与学术发展并加强与日本的联系与交流;全方位开展“中外融通”之策,达到国粹与欧风“融会贯通”“融为一体”的境界。
5.专注于“司法、法律变革与建设”的学会主旨
1912年创办的湖南改良监狱会,是随着国际监狱改良运动的发展以及中西法律思想碰撞融合而诞生的学会。该会已接受了新式监狱的感化教育宗旨,表明近代监狱改良初步展开。1913年创办的中华警察协会,学习刑事警察科学知识,对痕迹、枪弹检验、笔迹鉴定、文件检验、指纹分析等刑事技术问题做全面介述,1914年孙中山先生《批释加盖指纹之意义》一文便有鉴于此。1923年6月,指纹学会在北京成立,夏全印为会长,以“阐明指纹学理,贯彻实行”为宗旨。对专业的指纹捺用法、检查法、现行各种指纹法、指纹并用之学术、现场照相、文件检验等科技证据问题进行研究,为近代中国司法建立指纹鉴定制度奠定了基础。1932年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成立,当时研究法医专门学科者甚少。为广泛开展学科研究,法医界同人搭建了学科研究与交流的平台,创办了刊物,为传统法医学向现代法医学的转变打下了基础。这些专门学会的创立,使改良监狱、毒物检验、血痕检验、指纹人身识别鉴定、司法摄影技术、笔迹文件检验、枪弹痕迹鉴定等科技证据制度得以建立。
(二)法学学术团体的特征
1.法科留学生是法学团体活动的尖兵和主将
法科留学生是一批既懂法律又通外语的高素质人才,他们是中国近代法学学术团体的中坚力量,这些留学生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大学和法律实务部门中,发挥着带头人的作用。如北京法学会的最初发起人包括:“汪君子健、江君翊云、汪君宋园、陈君鲤庭、王君璞川、熊君飚咨等君”。法学会下属各研究委员会召集人包括:周泽春、白鹏飞、张君励、史尚宽、王梵生、王铁崖、盛振为、查良砲、章任堪、卢峻、费青、夏勤、盛振为、杨兆龙、梅仲协等,均为法科留学生。1912年8月学会恢复活动、筹划会务之责的学会维持员:刘崇佑、王宠惠、施愚、章宗祥、曹汝霖、余启昌、汪曦芝、姚震、陆宗舆等,无一不是法科留学生。另如公法学会的毕永年、唐才常,湖南政法学会的贝允昕,中国法学会的武新宇,东北法学研究会的赵欣伯,中华法学会的居正、覃振等负责人,都是不同期的法科留学生。他们几乎占据了各法学学术团体领导人的职位,熟悉境外法学思想,洞悉国内法律发展,在他们的组织和领导下,基本履行了法学团体章程的各项职责。他们思想开阔,勇于创新,努力践行学成归国、以法报国的夙愿,成为当时法学领域的尖兵和主将,形成了法学学术团体组织成员特有的一道风景,赋予中国近代法学团体以鲜明的特征。
2.法政界要员是法学团体活动的支持者和参与者
法学学术团体的主要力量,一是广大从事政法实际工作的法律工作者,二是数量不多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此外就是当时法政界的重要官员。这批人兼有多重身份,既为政为官,又参与民间团体;既有变法的要求,也有立法的职责,他们是法学团体工作的积极支持者。如沈钧儒在创办《法政杂志》时说,北京法学会成立,“前司法总长王宠惠,及现总长许世英,大理院长章宗祥,法制局长施愚,及北京法界重要人物,多数出席,讨论进行方法。”一些学会的会长、理事或负责人均由政府官员担任。如北京法学会首任会长沈家本,历任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要职;上海律师协会的执行委员(会长)董康,历任法官训练所所长、法律馆总裁、司法委员会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等职;《法政杂志》的创刊人沈钧儒,任浙江省临时政府政务委员兼秘书长、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等职;中华法学会的居正,任南京临时国民政府内政部次长、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等要职;中华法学会会长覃振,历任南京国民政府委员会宣传部部长、立法院代理院长、司法院副院长等职;法政研究会会长瞿方梅,历任吏部郎中、吉林法政学堂总办、五常府知府、吉林政务厅厅长等职;还有史尚宽、周泽春、刘崇佑、孟森、梅汝趝等,政府要员参加或领导法学会的比比皆是。有了他们的参与,凝聚力更大,思路更开阔,活动更有质量,使学会真正为讨论问题、筹划维新变法、改良社会提供了一种公开的交流平台和活动场所,他们的法律才干在法学会和特有的政治社会环境中得到了充分的施展,其司法任职经历和法学研究成就奠定了他们在民国司法界的权威地位。
3.开展法学学术研究是法学学术团体活动的基点
法学学术团体是法学知识分子的自由结合,严谨的学会章程、精干的组织机构、严格的组织纪律是法学团体发展的基础和保证。而法学团体活动的基点则在于学术研究,法学团体配合政府开展政法工作,需要对法律变革不断地进行研究、总结,为政府的立法、司法和制定政法工作政策提供建议。具体包括:(1)研究法学理论。对于世界不同法系,不同立法理论,不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比较法学开展研究。(2)阐释法律政令。国家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需要修订旧法,制定新法,可依法学学术团体观之良窳,察之诚伪,尽一份诤友的责任。(3)推求法理法制。近代中国法律其大抵亦经大陆法系而来,并结合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体系而维系不衰。(4)建立“中国法系”。近代中国的政法体制完全与欧陆法系不同,如何建立“中国法系”亦属法学会努力的目标所在。为后来法学会的发展积累了经验,也在国际上产生了一定影响。
4.广大法学工作者是法学学术团体活动的依靠
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通过组织举办各种学术性活动,凝聚法学研究人员,壮大法学研究队伍,促进法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具体包括:(1)通过开展活动,紧密联合法学力量,促进法学人士各尽其长,团结奋斗,促使他们能经常有机会深入政法实际工作,满足他们以法报国的心愿;(2)充分调动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和法科学生的积极性,发挥他们法学知识的作用,传播系统的法学理论,培训提高更多的人;(3)各地根据需要,召开法学讨论会、座谈、报告会,在刊物上多发表本地作者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解决了本地法制建设中的问题;(4)各地在开展法学研究活动的基础上,根据全国法制工作变革与发展的需要,组织全国性的学术经验、成果的交流,制定专题,共同攻关。
总之,近代中国的法学学术团体是在中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为现代法学团体的活动模式奠定了基础。必须承认,尽管法学学术团体具有现代社团的基本特征,但也带有明显的传统印记。这些新式的法学团体是在政府的默认和监管下发展壮大的,其生存的持续性和发挥的作用也因此受到了一定影响。
(一)创办法学刊物,培育民众法律兴革意识
中国新式法律制度的创设与社会法治的养成,不能全部依赖西法东渐,必待国民觉悟和自觉参与。这一时期,民众被君主专制所桎梏,政治能力低下,法律观念薄弱,不懂如何自觉遵守法制。法学团体组织者认识到了“法制教育”实为中国法政兴革的第一要务。故皆力倡导“立宪国民必备法政知识”、“法治国民必有法律观念”、“民主国民必具法治精神”。因此,普及法律常识,养成国民法律素养就成为近代中国法治的基础建设,其建设责任历史地落到法学学术团体及其创办的刊物上,所有学术团体均将创办刊物作为首要任务之一。据统计,从清末到1949年,先后创办的法学刊物约有150种,文中统计的66家学术团体中,就有58家创办了自己的刊物。如1910年成立的北京法学会出版了《法学会杂志》,设立了“论说”、“法令解释”、“中国法制”、“外国法制”、“译丛”、“监狱协会报告”等多个栏目,法学者沈家本、杨荫杭、许世英、徐谦、冈田朝太郎、志田钾太郎等的许多重要论说都在该刊物上发表。会员们以法学刊物为阵地,大量介绍了西法东渐的研究成果,成为培育民众法律兴革意识的重要园地。在《法学会杂志》的示范下,法学刊物活动十分活跃,编辑和著者群体呈现了“学者云集,同人齐会,讲说新理,推导旧义,盛极一时”的局面。其办刊宗旨虽然各刊各异,内容千差万别,但依托同一历史背景,都离不开法治宣传,并就宪法、行政、法律、财政、教育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法学刊物,成为当时普及法律知识与开展学术研究的重要交流平台。
(二)兴办法学教育,加速培育新式法学人才
建立法政学校是培育法学人才的另一重要途径。如北京法学会恢复后的第二项活动就是:“设立法政学校,分设法制经济各科,设立专门大学,各级延聘中外教员,养成专门人才”。1912年由汪有龄、江庸、黄群、蹇念益等人联络北京法学会同仁集资创办了朝阳大学,公推汪有龄为校长,聘请日籍、德籍的教授任课。朝阳大学服务于民国法制建设凡40年,其间毕业生约近7000人,法律科系学生占70%,除了少数从事研究和教学外,绝大多数都服务于司法界和政界。特别是抗战前后,全国各级司法机构中的推事、承审员、书记官等,大多都是朝阳大学毕业生。如1917届法科毕业生魏大同,历任大理院推事、最高法院东北分院检察长、福建高等法院院长、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1922届法科毕业生陈锡琏,曾任广西高等法院院长;1924届法科毕业生徐圃琪,曾充泰宁镇守使署军法处长、河北省政府政务视察员及司法股主任等;1932届法科毕业生张梓,为河北高等法院北平分院刑庭推事等等。其它团体也积极开展法学教育,上海市法学会的振兴比较法学院培养的法科学者,均为法学学术团体的主将,其中有的成为近代中国法学学科的带头人,如吴经熊、王世杰、燕树棠、钱端升、胡长清、费青、瞿同祖、杨兆龙、周鲠生、王宠惠、王铁崖、蔡枢衡等;有的成为立宪派中有影响的人物和蜚声国际的杰出法学人才,如董康、史尚宽、覃振、黄右昌、陈瑾昆、居正、戴修瓒、张知本、汪有龄等,他们的成长均与法学学术团体活动息息相关,无不亲身经历近代司法变革的历史过程,对中国传统法律和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都有着独到而深刻的见解和主张,以使他们成为中国近代不可多得的法学英杰,并造就了近代中国由立法者、司法和执法者、律师及法学教授等法律专业人员构成的职业法学家群体。
(三)开展法学讲演,以期推动法律思想进步
诸多法学学术团体都非常重视讲演活动,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开展讲演活动,在指定的公开场合向听众讲述法学学术知识或对某一法学问题的见解。如北京法学会发展计划的第三项就是“设立法学讲演会,联系法界有关系之人,分门担任,以图法律思想之进步。其规模办法,非徒继续前业,其精神上实质上均大有发展。”学会设立法政研究所,开办讲习班,请法学专家讲演专题,“聘东方博士相与讨论讲求”,如1913年2月,邀请日本法学专家冈田朝太郎作过《论预审之应由检察厅掌管》的演说;同年10月,有贺长雄作《宪法演说》。1927年东北法学研究会在沈阳成立后,该会努力创造“司法完善,法学昌明”的环境,发行报刊、评述判例、演讲法律常识。奉天省公署制发筹办通俗演讲会的文件,令各府州县施行,沿袭清末建立的演讲所开展通俗演讲会,确定“鼓励爱国,劝勉守法”为演讲的内容之一。该会曾在沈阳故宫会址举办过旨在收回治外法权的法律常识演讲会。
1929年1月中旬,张学良聘东北大学法科学生臧启芳每晚入府讲授法律知识,不仅自身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也促使其部下学习法学知识。该会在改善法制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45年4月5日,中华民国法学会第三届年会开会,主席致辞后,由孙哲生(即孙科)讲演《五五宪草再研讨之收获》。法学学术团体无不充分利用讲演这一常用的、有效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将理性的思辨,情感的感召和言语艺术的表现力,综合运用,融为一体,宣传法制。离开演讲的思想教育,其影响力和说服力将顿然失半。因此,演说论战的方式便成为法学学术团体广为采纳的活动内容。通过讲演活动,感染、启迪受众个体乃至群体,会产生相应的外显行为,进而达到法制的宣传教育目的。
(四)从事翻译著述,助力引进法学概念术语
翻译法学著作向国内传播西方法律知识,是由法科留学生大规模开展起来的,他们回国后,把翻译出版工作带进了各个法学团体,于是,许多法学团体纷纷推崇“将欲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西人之学,尤必编译西人之书。”在所办刊物中必设翻译栏目,如法学会杂志设的“译林”栏目,1914年12月一期就发表10篇译文。其它法学刊物几乎都设翻译栏目,翻译法学当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学学术团体在翻译外国法律和作为“西方法律思想介绍”的作品工作中成效显著,几年时间就将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法、民商法、刑法通论、法律医学、比较宪法学等主要法律翻译出来。其中,引进了大批法学概念术语。法学学术团体的活动使会员的头脑灌满了民主与法治的概念,他们通过书刊翻译将西方法律词语和概念引介到国内,凭借模仿而来的法律知识与术语,纷纷成为修订法律馆的主角和法政刊物的编纂主宰,他们的话语成为社会修律立宪需要的主流话语,相关法言法语开始在中国普遍流行。如“权利”一词与相关法学词语的来源,梅仲协指出:“按现代法律学上所谓‘权利’一语,系欧陆学者所创设,日本从而移译之。清季变法,‘权利’二字,复自东瀛,输入中土,数十年来,习为口头禅。”法学新术语均由此在中土落地生根。中国历史上首部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中就采用了一些西方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除此之外,通过法学刊物传入的西方法律术语还包括法学、法医学、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主权、法院、法官、检察官、议会、立法、行政、司法、物权、债权、辩论、权利、义务等,通过法学刊物传入的西方法学观念、法学原则与法律制度包括法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陪审、回避、立宪主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人、联邦制、总统制、内阁责任制、选举、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可以认定,法学学术团体向本国输入法政词汇的作用难以估量,最终造就了多种新法律话语权威的社会效益。
(五)宣介本国法律,向世界揭秘中国法律
近代中国在西法东渐的宏观背景下,以引介移植西法为主,呈现东西互动的交流关系。大多法学学术团体会长与杂志主编均有融入世界的开放意识,他们率先担起本国法律文化开放外传的重任,推动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发展。法学学术团体对宣传本国传统法律,整理本国法律文化方面同样做出了巨大贡献。如北京法学会会长沈家本十分重视对中国法律经典的整理,早在担任修订法律大臣之前即已开始这项工作,主持法律改革以后,更是用心著述。近代法学家杨鸿烈评价说:“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在他的主张和影响下,法学会杂志也注意宣传本国法律,先后刊载了《大清新刑律》、《历代法制考略》、《中华民国约法》、《县知事监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民事非常上告暂行条例》、《惩治盗贼条例》等中国的法律法规。同时还有《释规避》、《比部考》、《误与过失分别说》、《官司出入人罪唐明律比较说》等论文,积极宣传介绍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法学学术团体中的学者还出版了大量法制史专著,如《西周法制》、《先秦法律思想史》等断代法制史和《中国刑法溯源》、《中国古代诉讼法》等部门法史的出版,广泛宣传了中国传统法律和新法律,为促进中西法律文化的交融与发展创造了传播效益。
(一)整合法律群体,奠定近现代法学学术组织基础
梁启超在1897年的《南学会序》中指出,由于近代中国缺乏西方国家具有的“会”、“会党”、“学会”等社会组织,四万万中国人成为一盘散沙,只能任人宰割。中国要想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成为一个可以驰骋于国际竞争舞台上的国家,就必须建立团体或学会:“今夫躯万也,心万也,力万也,位望万也,执业万也,虽欲一之,孰从而一之?吾乃远稽之三代,乃博观于泰西,彼其有国也,必有会。君于是焉会,官于是焉会,士于是焉会,民于是焉会,旦旦而讲之,昔昔而摩厉之,虽天下之大,万物之多,而惟强吾国之知。夫能齐万而为一者,舍学会其曷从于斯!”梁氏突出强调了学会整合共同体“齐万为一”的政治功能。法学学术团体的创立,正是社会有序运行所必要和离不开的一种整合策略。这些自发的组织将法科留学生、法学官绅、民间法律人士等社会上零散的法律人员,以相同的法律职业,共同的奋斗目标凝聚在一起,通过非行政的方式发起、统合,制定团体章程协调各种关系,形成有价值有效率的一个整体,成为联结沟通法律人的中介和纽带,被赋予组织社会法制力量参与政治变法、追求政治权力的时代特性和基本功能。
其主要特性包括:一是比较稳定的组织形态,不是临时性的集合体;二是团体成员的志愿性和组织管理的民主性,即会员活动是建立在自觉、志愿、民主的基础上,体现大多数成员的基本意见;三是非营利性,是职业自治组织,为了公益,不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四是民间性和独立性,即职业自治组织是属非政府和非官方性质,既不受制于政府、某一政治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只为该组织成员服务和公益服务。正如严复在《群治》篇中所说:“善保群者,常利于存;不善保群者,常邻于灭;此其无可如何之势也。”法学学术团体以聚合全体法律人救亡图存为主要目标,使法学职业群体按照学会的宗旨与章程组织整合起来,冲破专制政治法律的网罗,出现了中国最具现代性制度因素或组织形式的职业学术团体。全体会员通过志愿服务等机制,一则实现它们以地区为依托,广泛动员社会,进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约束。二则实现它们在法制部门自身建设中,加强学术,增加透明性和公开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而加速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解体和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发挥了社会的整合功能,引导人们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奋斗协同工作,奠定了中国近现代法学学术的组织基础。
(二)导向法律舆论,铸就法学文化的思想理论基础
法学学术团体的蓬勃发展,不仅起到结群聚力的功能,还是法律信息传播的物质载体和宣传机器,是形成、复制、扩散和推动变法立法的舆论工具和实践手段。当时社会面对日趋严重的危机,朝野上下,士学官绅,群情激昂,各种议论此起彼伏,各以奏章条陈、上书言事、著文时评等方式表现出来。这些议论或主张,各有所本,见仁见智,虽然不乏真知灼见,但在立场、观点以及具体内容上呈现出混乱杂芜的状况。法学学术团体的诞生,使法律职业人员的变法立法思想经法学团体而得到集中,诸多社会法律的公共话题通过法学团体的宣传而成倍地放大出去,社会新的法律思想空间和公众舆论氛围也由他们构建与营造。在法学学术团体运行的过程中,以京、津、沪等地的法学学术团体为龙头,带动各省市法学团体及其法学杂志,更是发挥了启发民众法律意识、建立本土法学的重要作用。最具代表性的包括北京法学会与《法学杂志》、中华民国法学会与《中华法学杂志》、北平中国法学会与《法律评论》、北洋法政学会与《言治》、北平朝阳大学现代法学会与《法学旬刊》等。不同时期的法学学术团体通过学会规章、学术会议、学术演讲和学会会刊,把西方法律思想以及法律学人的见解诉诸社会,鼓动和左右变法舆论,成为社会变法的宣传喉舌与立法实践的力量。同时,许多法律学人借法学期刊、翻译出版法律丛书的强大辐射功能而名震四方。当时各学术团体创办的法学杂志,均受到社会民众和许多地方官的青睐,不少官员要求下属机构和学堂购买阅读,发行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可见,法学学术团体与杂志的影响之大,在鼓动制造变法舆论声势,翻译引介西方法律,传播民主自由新知,开通社会风气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可低估,在国家法制、社会民主的改革进程中,奠定了近现代法学的思想理论基础。
(三)创新法学研究,定位近代法律专业基础与立法归宿
法学学术团体及其杂志中聚合的是法学学科一群志同道合的精英,他们讲究学术,注重“合力求知”与“合群救国”,侧重法制强国之学,传播法律知识和创新法学专业化趋势,推动社会法制的变革、法律的构建、法学的创新发展。如北京法学会、北京宪法学会、中华民国法学会、中华民国律师学会、北平朝阳大学现代法学会、中国法学会等大型团体,它们通过发展各地法学分会、举办学术会议、出版学术期刊、翻译法律名著、组织专题讨论、开展学术演讲等学术活动,推动了法学的专业化发展。具体包括:(1)广泛传输法学新知识,使不同个体或不同社会阶层嘈杂的议论和主张得到媒介的整合,法学主题越来越深入与鲜明,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2)十分关注宪法思想的研究,因为“懂不懂宪法学,决定了一个人能不能成为一个近代法学家,这是中国传统法学与中国近代法学的根本分野所在”。为此,所有的法学团体和法律人士都对宪法问题给予充分关注,发表的有关宪法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最多。(3)不断引介西方法律新思想,大量法学新术语的舶来,使各种西法移植中国本土,从而构建了中国法学专业。(4)通过学术团体的渲染和呐喊,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开化,如预备立宪、兴民权设议院、废旧法修清律、建法政学校的专业建设,得到社会广泛认同。(5)废除旧法、修改清律,新法律得以建立,促进了清末的法制改革。(6)法学专业化稳固确立,法学教育蓬勃发展,法学研究深入创新。在参考、吸收德国和日本的立法模式中,实现了大陆法系的移植中用,健全了中国法律。法学学术团体的这一功能,促进了近代中国法学的发展和法学学术专业化,为近代中国法学学术职业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正是这种开放性的研究视野和强烈的关注现实的学术责任,法学学术团体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司法改革、法律发展以及中国近代法学体系的创建做出了贡献,奠定了中国近现代法律专业基础和移植大陆法系的立法归宿。
(四)培育法学人才,引领法律科学人才培养路径
康有为认为,中国的“专门绩学之士”,因“苦于不相闻问,无由观摩,既已有学问,无人能知”,不能互相切磋学习,因此涣散。建立学会“使海内学人声气相通”,“联结讲求”,互通知识之有无,集天下之心思耳目,聚天下图书器物,可培养出才识闳达之人,“以成国家有用之才”。组织法学学术团体,既是广联人才的途径,又是培养人才的摇篮。法学学术团体与杂志的存在,不仅为本团体成员加强彼此间的联系、团结、友谊与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提供了多元化的组织渠道和广阔的活动空间,也为法学学术团体成员参与国家变法、立法和普法事务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实践机会和手段。同时,法律学人打破了中国传统文人恪守的“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的古训,对修律、变法、立宪具有强烈的愿望。从1898年第一个国际法团体公法学会成立到1949年中国法学会的建立,50余年来,不同的法学学术团体培育和造就了无数具有不同社会经历、不同学术成就的法学英才俊杰。不管是侧重于法学教育与研究的吴经熊、王世杰、钱端升、陈茹玄、黄右昌、程树德、徐道邻、杨鸿烈、陈顾远、朱方、瞿同祖、周鲠生、梅汝趝、史尚宽、梅仲协、胡长清、吴宗慈、刘静文、潘树藩、白鹏飞、蔡枢衡等法学家;侧重于司法实践的沈家本、江庸、董康、许世英、覃振等法律家;还是侧重于政务活动的王宠惠、居正、孙科、张知本等,他们均为不同时期法学学术团体的骨干力量,无不是清末立宪派中有影响的人物,具有以法政之学拯救时局的深切情怀,奠定了中国近现代法学的人才基础。
(五)参与社会政治,实现法学学术团体的政治定位
法学学术团体的活动,履行了改变近代中国司法状况的使命,实现了处于法律人的基本学术责任,对司法改革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思想和做法,并以实际行动努力参与社会政治实践。(1)对司法改革的努力追求。三权分立是民国时期法学家的基本法治思想,法学学术团体在其活动中,配合政府重视培养司法人才、实行辩护制度、采取陪审制度,提倡改良监狱。把“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原则,视为近代法制的第一要义。(2)对司法改革内容的趋同。尽管法学学术团体的同仁各自的政治背景不同,但皆出于改造民国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因此对于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却是大体相同。(3)努力消除司法改革的障碍。清末司法改革时存在着国民法律知识匮乏、新式法律人才稀缺、国家财政经费不足、司法基础未臻巩固、全国地域广博等障碍,法学学术团体努力排除这些障碍。(4)坚持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融合,在协调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方面做出了贡献。(5)为收回治外法权努力造势。法学学术团体的刊物宣传、讲演授课、著书立说等无不为近代中国彻底改善司法状况而积极工作。法学团体明确提出要废除专制政治,实行代议政治,建立民主共和。实现了法学学术团体非同寻常的参与社会政治的功能。
(六)解决重大问题,对政府立法活动产生影响
将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的社会活动置于历史脉络中考察,发现其在参与法治建设、促进国家体制改革、解决专业相关问题以及参加政府立法方面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发挥了重大作用。(1)参与法治建设。近代中国立宪与法治的启动发展无疑需要社会团体力量的推动。民国前后组建的一些法学社会团体,推崇君主立宪政体,同时发起国会请愿运动,提出速开国会、颁布宪法和促进预备立宪等诉求,推动了中国专制向宪制的第一次“和平过度”和第一次政治近代化性质的改革与民主制度的建立。(2)促进国家体制改革。法学社团关注法制建设,多次向当局献计献策。1933年,上海律师公会接到上海漕河泾监狱犯人因监狱虐待囚犯的求援信后,上海律师公会的部分会员集体前往事发监狱调查。结果发现“只可容纳犯八百余人,现已容至男女犯共计一千三百二十六人”。便以上海律师公会名义,请求江苏高等法院、国民政府司法部,改善漕河泾监狱的管理。(3)推动解决专业相关问题。中华民国法学会1943年7月第二届年会提出12起重要提案,1945年4月第三届年会提出19起重要提案,其中“请本会拨款于办理有成绩之法学院或法律学系设置奖学金”、“请政府应多资助国内公私立大学之法律学系”、“请中央拨款于各大学设置法学讲座”等提案对于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等发挥了促进作用。1946年2月中华民国法学会上海分会为“新公司法修改事件”致电重庆国防最高会议立法院当局,提出拒绝外国人修改公司法条文的请求。(4)参加政府立法活动。随着法学会组织走向正轨,“组织渐见严密”,“会务更见发达”,法学会取得参加政府各项立法活动的地位。1946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中华民国法学会上海分会向当局提出关于制宪的24点意见,引起当局的高度重视。同年,中华民国法学会成员孙科、陈立夫、邹鲁、王宠惠、戴传贤、孔祥熙、居正等50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亲身参与宪法的制定讨论,为政府立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的发展历史,折射出烽火年代中学术社团的多艰命运和旺盛生命力。从1898年公法学会的破例而出,到1949年中国法学会的隆重开幕,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法学学术团体的活动,起起落落,传承转合,无不与救亡图存,昌明法学,构建中国新法系的各项事业息息相关,是几代法律学人主动的、有意识的行为。他们以法学界同仁为主体,以破旧法、立新法为目标对象,以对中外法律的研究为内容,从而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社团体系,主要贡献:一是传入了新的法学观;二是传播了西方的法律制度;三是宣传了现代各项法律原则;四是奠定了中国法学的基础。“作始也微,将成也巨。”其积聚的法学系列成果和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为后世法学研究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奠定了中国法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催生了中国现代法学的诞生和成长。经过清末、民国的发展,法学学术团体成为法学、法律界的重要传统。参加学会不仅成为法学知识分子的使命、意欲与追求,而且还成为知识分子学术的业务惯例与地位的重要表征。只要立道以宗,传承有度,经营善策,同心同德,贯彻始终,然法学学术团体的生命之可“万寿无疆”当不为奢望。
《法学研究》着重于探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致力于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高学术水平。曾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新闻出版总署百强社科期刊、法学类顶级期刊、中国政府出版奖期刊奖提名奖(第三届)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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