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名称正式中国化的难点和对策
马丽丽
现为中制协法委会常委副秘书长,原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影视娱乐法律师、烟台大学法学院教师。
烟台大学法学学士、韩国全南国立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问题的引出:最近文艺界的风向
2019年3月4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
习总书记近年来多次在不同场合中反复表达了与此次类似的对文艺界的寄望。如在2014年的文艺工作座谈会上,他特意提到:
“文化文艺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都肩负着启迪思想、陶冶情操、温润心灵的重要职责,承担着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的使命。大家理应以高远志向、良好品德、高尚情操为社会作出表率……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尊自重、自珍自爱,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
从这些表达,可以看出现政府对文艺界的方向性期盼。近些年,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影视娱乐行业的管控力度,从限韩、限美、限古、限薪、限甜宠等做法已信号鲜明地说明了这个倾向。
“圈”和“界”,在中文语义上同样指“特定人群活动的领域”。以前叫“文艺界”,现在叫“娱乐圈”。在选择为这个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用语时,目前看,民间自发选择了“娱乐圈”对应的“娱乐法”,而非“文艺界”对应的“文艺法”。
作为一名娱乐法界的法律人,笔者发现至今为止官方的任何文件里没有出现过“娱乐法”字样。这背后的含义令人深思。尤其笔者在半官方性质的协会工作了一段时间后,逐渐熟悉了官方语言体系运作规律,更觉这并非偶然。
(维基百科上关于“娱乐法”一词的定义)
上图截取于维基百科,基本翻译如下:
由上可知,“娱乐法”的叫法来自于对西方 entertainment law 的直译,它是一个产业造词,并非一门单独的法律学科。较早并较有影响力的论述来自于美国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宋海燕老师的《娱乐法》一书。
有幸与海燕老师就这个话题探讨过,据她介绍,当时直译成这个词的时候就受到了一定阻力,甚至被建议译成“文化法”,但海燕老师经过反复思考后的结论是:“文化法”的内涵和外延显然很大,如文化旅游、历史遗迹等都包括在内,绝非自己研究领域里的内容。
“娱乐法”这个名词如此新颖轻松,契合了中国当时的时代语境特点,恰逢以湖南卫视为首倡导的娱乐精神在全国迅速流行,“娱乐法”这个概念也生逢其时,很快深入人心。例如,“娱乐法内参”、“星娱乐法俱乐部”、“十大娱乐法事件”、“娱乐法律师”、“娱乐法课程”......大家在不同层面上使用这个用语,现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娱乐法”主要是指为影视、舞台演出、音乐、出版、游戏、动漫、体育等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和研究的统称。
尽管如此,据我所知,无论北京还是上海,在申请各种协会、学会以及高校的专业设置上,凡涉及到官方的,不少领导对“娱乐法”的名称持不同看法,甚至因反对这个叫法而临时改弦易辙或改头换面的做法也有。
民间的如火如荼和官方的谨慎保守之间,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中间究竟隔着一扇什么样的门呢?
“娱乐法”相关名称
在中国的使用现状
笔者在知网以“娱乐法”为关键词在“篇名”的品类中搜索,显示以“娱乐法”为题目的文章有48篇,其中有效中文文章11篇。
那么,除了“娱乐法”,是否存在其他叫法?
下边的表格是笔者以某关键词在知网的“篇名”的品类中搜索出来的有效中文文献的数量,及这些关键词在百度上可查的使用情况。应该说明的是:这五个名称的内涵和外延有互相交叉的部分,也有有差异的部分(如“影视法”只是“娱乐法”其中的一部分)。虽然这只是非精确化的搜索,但是可以大致反映这些词语在学界和民间的使用现状。
由上表可知,“娱乐法”的叫法在网络上有较多使用,与之相反,在国内正规的学术资源平台上却较少出现,未形成规模。
以下是“文娱法”和“文娱”这两个关键词在学界和民间的使用情况。
由上表可以看出,无论学界的知网还是民间的百度,“文娱法”这个词基本没人使用,尽管“文娱”这个词汇在知网和百度上都有较高频率的使用(335条)。
“文娱”这个词汇是“文化娱乐”的缩写。笔者这半年来有意识地与学者和律师朋友对“娱乐法”名称的问题进行交流时,大家观点不一,但在对“娱乐法”名称持保留意见的专业人士中,相较于其他词汇,“文娱法”这个词是目前得票率最高的。有的律师甚至指出,如果名片上印制“文娱法律师”好于“娱乐法律师”。也有人提出,比如影视作品,在西方可以归为娱乐领域,但在中国的意识形态和特殊国情下,它具有一定的文化功能甚至政治功能,绝不能仅归于“娱乐”范畴。
笔者认为,这基于中国语境下我们对于“文化”和“娱乐”词汇色彩的大众性认知。
中美“娱乐”一词的词义考察
1.美国的“娱乐”一词
(维基百科上关于“娱乐”一词的定义)
由上可知,美国的“娱乐”一词在维基百科上是如下表述的:
所谓“娱乐”是一种活动的形式,引起观众的注意和兴趣,给他们欢乐。它可以是一个创意或一项任务,但是更可能是一种能保持观众注意的目标、有着上千年发展的活动或事件。尽管人们的注意力是被不同事物吸引的,但是因为个人在娱乐上有不同的取向,大部分的形式是易于识别和常见的。讲故事、音乐、电视剧、舞蹈还有存在于所有文化的不同种类的实践,被支持于皇家剧团,发展成高水平的形式,渐渐地成为所有市民都可以享受的......与消遣活动有关,所以共识就是“娱乐”与乐趣和快乐有关,尽管很多娱乐形式有严肃的目的,可能是不同形式的仪式、庆祝、宗教节日或讽刺作品。所以,娱乐也可以是一宗获得内观和智力成长的工具。
2. 中国的“娱乐”一词
在百度上是这样表述的:可被看作是一种通过表现喜怒哀乐或自己和他人的技巧而使与受者喜悦、放松,并带有一定启发性的活动。很显然,这种定义是广泛的,它包含了悲喜剧、各种比赛和游戏、音乐舞蹈表演和欣赏等等。娱乐具有社会性、专门性、享乐性、时代性、随意性、国际性等特征。主要强调:第一,欢娱快乐,使欢乐;第二,快乐有趣的活动。
由上可知,对于娱乐(entertainment)这个词,无论中西,都强调的是给人欢乐放松的一种活动形式。在这点上西方并没有根本差异。唯一的差别点在于,西方把严肃的、可以获得内观和成长的活动,也视作娱乐。
尽管在中国古代,“娱”又通“悟”,娱就是在领悟过后的一种情绪;“乐”在甲古文中是“成熟的麦子”的意思。所以中国古代的“娱乐”是“领悟之后的感受和成熟之后的喜悦”,其中“娱”字的“悟”义颇有西方“获得内观和成长”之意,但现代的“娱”一词在中国的语义色彩和使用习惯显然已经和古代不同了。
“娱乐”一词在中国的语义色彩
以下为“娱乐”一词在百度百科上出现的所有相关词汇释义,可以一定程度上窥见我国使用“娱乐”一词的现实场景。
1. 娱乐业
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2. 泛娱乐
泛娱乐,指的是基于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的多领域共生,打造明星IP(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的粉丝经济,其核心是IP,可以是一个故事、一个角色或者其他任何大量用户喜爱的事物。这一概念最早由腾讯集团副总裁程武于2011年提出,并在2015年发展成为业界公认的“互联网发展八大趋势之一”。
3.泛娱乐化
所谓“泛娱乐化”现象,指的是一股以消费主义、享乐主义为核心,以现代媒介(电视,戏剧,网络,电影等)为主要载体,以内容浅薄空洞甚至不惜以粗鄙搞怪、戏谑的方式,通过戏剧化的滥情表演,试图放松人们的紧张神经,从而达到快感的一种文化现象。
(以下亦引自百度百科内容)
4.娱乐至死
《娱乐至死》(Amusing ourselves to death)是美国媒体文化研究者、批判家尼尔·波兹曼于1985年出版的关于电视声像逐渐取代书写语言过程的著作;同时也是他的媒介批评三部曲之一。《娱乐至死》一书解析了美国社会由印刷统治转变为电视统治,得出了由此导致社会公共话语权的特征由曾经的理性、秩序、逻辑性,逐渐转变为脱离语境、肤浅、碎化,一切公共话语以娱乐的方式出现的现象,以此来告诫公众要警惕技术的垄断。在该书中,波兹曼深入剖析了以电视为主的新媒体对人思想认识、认知方法乃至整个社会文化发展趋向的影响,令人深省,并认识到媒介危机。
“一切公众话语日渐以娱乐的方式出现,并成为一种文化精神。我们的政治、宗教、新闻、体育、教育和商业都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毫无怨言,甚至无声无息,其结果是我们成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
由以上百度百科中关于“娱乐”词汇的所有使用可以看出,在中国,这个词汇是有其色彩意义的。既是对一种事物的实事描述,同时含有批判的意味,如肤浅、碎化、庸俗。这就是我国区别于美国对于“娱乐”一词词义的理解。
美国为什么不叫“文化娱乐法”
(维基百科上关于“文化”一词的定义)
由上维基百科的定义可知,在美国,“文化”一词是指人类社会的社会行为和规范,属于人类学的概念,包括由人类社会的社会化学习而传播的现象。文化普遍性被发现在所有的人类社会中,包括有表现力的形式像艺术、音乐、舞蹈、风俗习惯、宗教还有技术比如工具的使用、吃、住、穿。物质文化的概念涵盖文化的客观表达比如技术、建筑、艺术,同时文化的精神方面比如社会组织的原则(包括政治组织和社会机构)、方法论、哲学、文学(书面和口头)和科学组成社会的无形文化遗产。文化作为人的属性特征其意义是:培养在艺术和科学上先进水平。
我国的“文化(culture)”一词在百度百科的解释如下:
是非常广泛和最具人文意味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地区人类的生活要素形态的统称:即衣、冠、文、物、食、住、行等。给文化下一个准确或精确的定义,的确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对文化这个概念的解读,人类也一直众说不一。但东西方的辞书或百科中却有一个较为共同的解释和理解:文化是相对于政治、经济而言的人类全部精神活动及其活动产品。
由上可知,关于文化的定义,中美大同小异。那么,美国为什么不叫“文化娱乐法”?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美国政府对于文化发展采取“不干涉”态度。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多民族主义、多文化主义是它在世界体系下不得不面临的现实问题。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进行了文化立法,立法明确规定美国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这使美国形成了国家行政和立法机构在文化政策上很少干预的历史传统。在行政体制上,国家不设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干涉文化的传播与交流。国家支持文化事业,主要是给予艺术机构、艺术家的私人捐赠和赞助等实行免税,以及政府通过政策法规为文化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而各类文化团体和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则是取决于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及对公众的吸引力。
第二,美国人认为culture是个人的选择,不会和law放在一起。西方人对文化的tolerance(忍受力)很高,尤其现在大的政治环境下,连文化融合都是政治不正确的,极力强调尊重别人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即便不认同。红遍全美的真人秀《与卡戴珊姐妹同行》,这种节目对青少年非常不利,但是经久不衰,在中国早就被取消了。还有很多黑人文化、拉美文化,其中很多不良影响,但是人们也就一句“这是他们的文化”就过去了。
美国与文化相关的立法历史主要集中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文化艺术和文化外交三个领域,与娱乐业是没有关系的。
中国的“娱乐法”何时转正?
综上所述,中国目前的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导致“娱乐法”一词官方化转正存在明显的难点。“娱乐”这个词在西方和在中国,它代表的含义、它的语义色彩都有所不同。“娱乐”一词所包含的“享乐”语义与中国社会传统下倡导的“正能量”、“社会责任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微妙的差异。西方不使用“文化娱乐法”是因为它认为娱乐是产业,而“文化”在西方不需要管控,只需要支持。而我们显然有很大不同。
“娱乐”两个字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它背后折射出来的中国社会问题给这个词汇蒙上了一层微妙的面纱。近年来多次爆出来的明星吸毒、嫖娼、性侵、暴力、逃税、造假、天价等乱象,偶像们一个个人设崩塌,行业里乱象丛生,离“言为士则、行为世范”还差挺远。大众舆论中弥漫着一股对“戏子误国”、“娱乐至死”的讨伐之势。
2017年,中国社公协会关于“青少年新时代偶像摸底”公益调查结果显示:在14-18岁青少年“人生偶像”选择上,革命先烈的权重从20年前的38%下降至7%;历史名人权重则从47%下降至11%;而当红偶像权重,则从15%上升至82%。这种趋势,尤其大范围体现在零零后的调查结果中,在他们的问卷里,72%的受访者无法写出5条最近的国际时政或重大科学成就,而同样的条件放到“明星娱乐领域”,完成率则高达97%。 这是一个信号:意味着中国新一代青年,正逐渐漠视真正推动社会进步的政治和科技,这是社会意识的集体倒退。全民关注量最大的不是国家大事,而是娱乐圈的事。娱乐圈的明星有点劲爆新闻出来,风头就能盖过国家大事的新闻。而百姓只知道娱乐圈的钱好赚,天天在电视上看见所谓的明星们,上上综艺节目,嘻嘻哈哈打打闹闹就能赚大钱。所以导致如今的九零后、零零后都一门心思想往娱乐圈里钻。
从这个意义上说,“娱乐法”这个表述至今没有得到官方的承认,是有它背后的语言历史背景和现实深意的。
“娱乐法”在中国走到今天实属不易。尤其是民间和学界,付出了大量的努力,甚至有学者将它作为部门法进行了一定的前期研究工作。如果说“娱乐法”的前一个阶段是自发的、感性的,那么下一阶段就面临着对它的深度剖析和统一定义,以及与官方的有效沟通。
《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中第二条关于调整范围表述如下:本法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而进行的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为实现上述经营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活动的集合。前款所称经营性活动的类别包含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资讯信息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等。
很明显,《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将娱乐业的范围(影视、舞台演出、音乐、动漫、游戏、出版、体育)归于其中。由此可知,在我国社会主义国情下,“娱乐”不可能和“文化”分家。尤其在近期的信号下,娱乐业仍有必要强调文化属性和严肃属性,因此如果判断“娱乐法”一词在我国正式中国化有一定难度,则可以考虑在我国推广使用“文娱法”(即文化娱乐法)一词,“文娱法专业”、“文娱法律师”......将娱乐产业赋予社会主义特色下的文化属性,听起来更加符合我国的用语习惯,争取早日在官民产学各个层面达成使用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