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有助于增强平台的内部治理能力与风险抵御能力,提高平台质量,降低金融风险。利用手工收集的P2P经营状态、特征类型和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等数据,本文对理论假说进行检验,并得到如下结果:第一,与民营大股东相比,当平台拥有风投、上市公司和国资系这三个类型的大股东时,平台的问题概率会分别降低10.8%、8.8%和13.2%。注册资本每提高1%,平台出问题的概率降低2.6%,这说明在当前条件下提高平台准入门槛有助于改善平台质量,降低P2P社会风险。第二,平台经营时长越长或征信基础设施水平越高,监管部门提高准入门槛对平台质量的改善作用越小。在相关政策完善过程中,既要强调大股东信用等级与资本金等准入门槛的作用,也要避免“一刀切”,充分考虑P2P行业的横截面差异与时序差异,重视经营时长与征信基础设施的监管含义。
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包括如下三个。第一,提高大股东信用等级和注册资本,有助于改善P2P行业质量。对于金融市场环境尚不完善的我国来说,为有效防控社会金融风险,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以机构或平台信用弥补甚至替代社会信用”,很可能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第二,平台经营时长具有重要的质量含义与监管含义,对准入门槛具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在存量平台的治理整顿中,对那些经营期限足够长且质量良好的平台,可考虑制定差异性的准入政策。第三,征信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同样具有监管含义,一方面,所处地区的征信水平越高平台质量越好;另一方面,征信基础设施对准入门槛的风控功能亦具有替代作用,随着未来征信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准入门槛可以适当降低。根据研究结论,本文认为,在征信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阶段,需要为P2P行业设置准入门槛。具体来说,应明确推行普遍存在于金融行业的“合格发起机构”制度。实际上,美国监管部门要求P2P平台通过IPO的方式注册,正是体现了这样的要求。从当前的行业动态看,各级监管部门也正在出台和完善这方面的政策。2019年4月25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明确提出,鼓励知名投资机构、国资背景机构、大型互联网企业投资入股,整合网贷机构,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本文的研究为上述举措提供了支撑。但除此之外,在存量平台治理整顿过程中,还要重视经营时长的监管含义,即我们不仅应该保留和支持那些大股东信用等级高、注册资本多的平台,还要关注和鼓励那些健康经营期限较长的机构,在准入门槛方面,对它们体现一定的包容性。征信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对P2P行业的监管模式选择具有重要影响,制约着P2P行业发展环境及其平台质量。为促进网贷行业转型升级,切实缓解“防范风险的严”与“金融普惠的宽”之间的矛盾,既要强调中央监管机构负责的全国性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还要特别重视地方层面的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要以信用城市和信用乡村建设为抓手,走一条中央和地方统筹推进式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