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晓辉
内容提要:唐代自中宗时期开始的吏部选官“书判拔萃”所用的一种应用文体“判”中,有涉及礼乐、仪注、乐律和琴学内容的“乐判”,始于中宗,盛于开元天宝,一直持续到中唐德宗宪宗时期。这一类音乐史料尚没有得到音乐史家的重视。“乐判”定规为体,阐说乐理,颂扬教化。这些乐判有实判与拟判之分,显示了很强的音乐思辨性。这些乐判文字与乐令仪注、乐书乐章共同成为唐代音乐制度、音乐观念和乐律理论承载的直接见证,映像了唐代审乐知政的概念体系和礼乐秩序的行为体系。
关键词:唐代;判文;乐判;音乐思想
刊登于《音乐艺术》2017年第3期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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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令仪注的判文
律、令、格、式是唐代刑部职掌的国家法律规定。《唐六典》卷六言刑部郎中、员外郎“举其典而其轻重。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律令颁布,其中“令以设范立制”。其举列唐“令”多达27种,“大凡一千五百四十有六条”, 日本仁井田升博士的《唐令拾遗》中专门析出“乐令”部分[i]。
(一)卤簿仪注
张鷟有“鼓吹王乾状称卤簿国家仪注器具滥恶请更改修制礼部员外崔嵩以府库尚虚以非急务判停(鼓吹一条)”,是目前所见最早的与音乐仪注相关的判文。卤簿,古代帝王驾出时扈从的仪仗队。汉蔡邕《独断》卷下:“天子,出车驾次第谓之卤簿。”卤簿仪仗伴有打击乐器和吹奏乐器的鼓吹乐队演奏。唐制四品以上皆给卤簿鼓吹,职能归属太常寺下鼓吹署。《通典》卷一百七“群官卤簿”所载“卤簿令”文:“右应给卤簿者,职事四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郡王以上及二王后,依品给。”[ii]
张鷟判题:“鼓吹王乾状称卤簿国家仪注器具滥恶请更改修制礼部员外崔嵩以府库尚虚以非急务判停(鼓吹一条)”此判题针对礼部员外崔嵩因太常府库空虚之由而停废鼓吹仪仗之事。张鷟判由:“(卤簿)凫钟隐隐,随九变以交驰;鼍鼓逢逢,和八音而问作。或短箫横引,朱鹭铿锵;或长笛手吹,紫骝凄切。”但是“东宫所设,殊非列代之规;平阁爰施,亦匪先王之制。然国家仪注,须应礼经。既崇卤簿之班,又惠功臣之赐。有家有国,朝章不可暂亏;去食去兵,礼、乐如何辄废?”判词:“王乾状请,崔嵩判停。尔爱其羊,我爱其礼。速令鸠集,请勿狐疑。”[iii]张鷟认为卤簿是国家的象征,不能因为器物不足而停废国家礼仪,应尽快征集鼓吹乐队,恢复仪仗。
盛唐玄宗开元朝擢书判拔萃科《对乐请置判悬判》同题五则乐判,其背景是开元年间有州府欲以雅乐置乐悬教化民众之事。判题为:“有州申百姓皆好操缦,都不识雅章,以不能易俗,请置判悬,供释菜宾社之用,使人观习。省以为非所宜言,不为闻,欲科罪。诉云州将卤簿见著《令》文,且方古轩悬为降已甚,置之何过?”释菜是古代祭祀先圣先师的一种典礼,《礼记‧月令》记载古礼“(仲春之月)上丁,命乐正习舞,释菜。”州申百姓皆能够操缦弹琴,但已不识雅乐,于是州府请置判悬供祭孔,此举被讼违背古礼不合时宜有罪。申诉者以为州将卤簿《令》可置轩悬。对此请予评判。
《对乐请置判悬判》同题五则乐判中有三篇主张州将无罪:万齐融(后出为昆山令)判由陈述:“国家制礼作乐,悬象示人,列在京师,编诸甲令。礼缘失序,自可取之于朝;乐章不亏,何辄列之于野?苟希专制,岂曰宜言?惟彼有州,殊非折衷。中和乐职,不见盛德之容;上下判悬,无闻达礼之意。”最后判词:“置之何过,州乃饰非?不与上闻,省以为当。”[iv]他认为州府行为请置判悬供祭孔行为虽不合礼但不至于有罪。又有康子季对云:“普天同乐,学操缦以施弦……施化三年有成。释菜之仪则闻于肆夏宾社之用。盖取于登歌欲还甿庶之风,何假大夫之乐而引令卤簿,空肆危言,州乃不应请置,有紊彝章;省以非所宜言,雅符公正。事缘共理,过亦难科。”[v]也认为州府请置判悬违背彝章古制,但其过失不到科判有罪的程度。还有李杭对云:“学操缦于雅曲,乃大辂之椎轮。感颂渐音,行当易俗。何必引轩判之制,操宾祭之仪,非所言焉。”[vi]认为操缦弹雅琴就是移风易俗之举,置引轩悬属多余之举。
另一方是裁断有罪的判文二则:后任凤翔陇右节度使张镒判官的张元度《对乐请置判悬判》陈词判由:“爰申礼阁,欲置判悬。供释菜于宾社,庶甿黎以观习。且是请也,非所宜言。昔子路居蒲,文翁处蜀,自有无声之乐,岂闻操缦为辞?欲实爰书,若何文过?轩悬卤簿,徒饰词于如簧;邮罚丽事,岂逃刑于听棘。”[vii]听棘即听讼,认为州府置轩悬卤簿有罪。又有万希庄的《对乐请置判悬判》判由:“州将卤薄,岂系宾社之容?若以大夫之悬,俾人观习,是弃先师之礼,云谁降杀。”[viii]他认为州将卤薄其实违背了先师之礼。
与此判背景相印证的是开元宰相裴耀卿(681~743年)《请行礼乐化导三事表》,称:“但臣州久绝雅声,不识古乐,伏计太常具有乐器,大乐久备和声,伏望令天下三五十大州,简有性识,于太常调习雅声。仍请笙竽琴瑟之类,各三两事,令比州转次造习,每年各备礼仪,准《令》《式》行礼,稍加劝奖,以示风俗。”[ix]裴耀卿曾任宁州刺史,开元二十四年(736年)拜为左丞相,针对州民“徒闻礼乐之名,不知礼乐之实”的情况,上表提出官府要用雅乐训导地方,特别要将各地州府地方推选有音乐潜质的人才上调到太常接受培训再返乡按《令》《式》进行雅乐仪式活动。《对乐请置判悬判》和《请行礼乐化导三事表》皆指出开元时期,朝廷引导州县地方复古雅乐之举的事实。
(二)宫悬仪注
《唐六典》卷十四叙太乐署职掌之事首推乐悬编制:“凡天子宫县,太子轩县。宫县之乐:镈钟十二,编钟十二,编磬十二,凡三十有六。宗庙与殿庭同。郊、社稷则二十簴,面别去编钟、磬各二簴也。”“殿庭前,则加鼓吹十二案于建鼓之外;羽葆之鼓、大鼓、金錞、歌箫、笳置于其上焉;又设登歌、钟、磬、节鼓、琴、瑟、筝、筑于堂上;笙、和、箫、篪、埙于堂下。”
中宗朝擢书判拔萃科以乐悬为判题《对乐悬画蚡蝑判》。引起争议的居然是乐悬簨簴上绘制的动物纹饰。判题:“得乐悬,上画蚡蝑。所司以细碎失礼。不伏。”蚡蝑,《说文》云即蜙蝑也。《尔雅‧释虫》:“蜤螽,蜙蝑。”实为一种股鸣蝗虫。
以文名世的席晋《对乐悬画蚡蝑判》判由为:“乐备钟鼓,功存雕刻,必资万物之饰,以助成器之雄。况猛簴趪趪,负簨嶷嶷,悬以千石,扣乎万钧。缋而为形,毕存旁行之汇;微而俾着,何隔羽鸣之族?所司昧礼,未曰博通。且《考工》之记,实存其目;梓人之职,亦着恒规。尽伯益之能名,咸一夔而可变。”其判词:“事既有据,刑欲何施?”[x]认为司法官署不知《周礼·考工记》所载梓人乐悬之职,怎么能判乐官乐悬画蚡蝑有罪呢?
范贞朏《对乐悬画蚡蝑判》:“体国经野,在乎六职;审材辨器,谓之百工。须任宜以播声,当举类以为用。故臝者羽者,爰标大兽之名;连行仄行,实曰小虫之属。施大于簨簴,发尔标形;篆小于宗彝,寂然为象。”判词为:“有此成则,斯无替之;何彼所司,用荒厥职?以为细碎,不亦宜乎!”[xi]他也认为蚡蝑仅仅是乐悬笋簴的装饰,不必为细节所扰。朱温《对乐悬画蚡蝑判》”判词为:“所司是举,深得其宜,请革前非,仍科后罪。”[xii]则认为乐官应被司法官署科罪定刑。
(三)驱傩仪注
开元时擢进士第的曲阜人颜朝隐存《对驱傩判》。判题:“月晦,所司阙堂赠之礼”。堂赠即年终驱送瘟疫和不祥的一种礼俗。该判指责太常寺鼓吹署月晦缺失侲子驱傩仪式。其陈词为:“实勿自系,凶其罕除,因凭神之道,戒天厉之灾。所以职在夏官,事殷元月,焕其金目,纷若侲童。是知阼阶之仪,用符堂赠之礼。况夫时方代序,推蓂砌而已残;物有札瘥,在桃符而何阙?载紊旧典,合置彝条。”[xiii]颜朝隐存《对驱傩判》认为季节代序,驱傩不可或缺。时人又存崔瓘同题此判。
(四)官员享女乐仪注
唐令关于女乐的规定,见《唐会要》卷三四《杂录》:“(神龙二年九月敕)三品以上听有女乐一部,五品以上女乐不过三人。”李应、李仲云《对四品女乐判》和元稹《五品女乐判》三篇判文是关于僭越享乐的诉讼判断。
《对四品女乐判》判题:“乙有女乐一部,御史按之,云见任四品清官,仰处分。”李应是贞元十一年进士,历官户部员外郎郎中。他将四品官乙比作西汉骄横奢侈的田蚡和东晋谢安,称其:“乙也不愆其仪,匪解其位。讵闻不击不考,同诗人之鼓钟?而乃翕如纯如,类文侯之冠冕。东山逸态,事比谢安;《后庭》曲施,意齐田蚡。法司所举,允执厥中。傥人惟通班,列四备之嘉乐;国成有命,因五利以和戎。理宜舍之,以劝能者。”[xiv]主张劝说乙自舍割断女乐。
李仲云(代宗朝官左司员外郎)《对四品女乐判》曰:“乐云钟鼓,诗美琴瑟。贵以平心,非徒娱耳。惟兹四品,谐此八音。苟嘉乐之可观,在官班而有节。况升平之代,朝野多欢,《箫韶》之陈,兽犹来格;家室之际,女也何妨?未乖至理之宜,何速宪司之按?此而获过,岂曰知音?”[xv]盛赞官员乙享用女乐为知音之举,不应获过。
元稹《五品女乐判》则是针对五品官员辛的僭越用女乐。判题“辛为五品官,有女乐五人。或告于法。诉云:‘三品已上有一部。’不伏。”元稹对曰:“声乐皆具,以奉常尊,名位不同,则难逾节。辛也荣沾五命,始用判悬,僭越三人,终乖仪制。非道不处,多备何为?苟耽盈耳之繁,遂过粲兮之数。广张女列,徒效尤于马融;内顾何功,欲思齐于魏绛。罔循唐令,空溺宋音。虽兴一部之词,其如隔品之异?请惩扰杂,以偿人言。”[xvi]“五命”即五品官,“粲兮之数”,指数三,出《诗·郑风》:“三英粲兮。”元稹据唐令关于女乐的规定,《唐会要》卷三四《杂录》:“五品以上女乐不过三人。”认为辛女乐五人,超越三人,已经僭越用乐。
(五)四夷乐仪注
隋开皇初定《令》置《七部乐》,至唐太宗时增为《十部伎》。《唐六典》卷十四有云:“凡大燕会,则设十部之伎于庭,以备华夷。”[xvii]《通典》卷一四六强调:“今著《令》者唯十部。”《唐令拾遗》据《唐六典》复原有唐开元七年、二十五年《乐令》。唐代广纳四夷之乐者,以备华夷。这里有四则乐判涉及对四夷乐、散乐以及对日本音乐的认识,进而反映出唐代国家的“华夷”音乐观念。
《周礼·大司乐》设“韎师”“旄人”“鞮鞻氏”等四夷乐官以掌管四夷之乐,朝会燕享宾客,表演四夷乐和散乐。《周礼·春官·宗伯》:“东夷之乐曰靺,南夷之乐曰任,西夷之乐曰株离,北夷之乐曰禁。”日本为东夷,其乐故为《靺》。至于旄人和鞮鞻氏的异同,旄人掌教舞散乐,鞮鞻氏掌四夷之乐官。《周礼》“旄人掌教舞散乐,舞夷乐”郑注曰:“散乐,野人为乐之善者。”
开元朝官侍御史姜立佑《对夷乐鞮鞻为任判》强调四夷乐的重要性。本判判题:“甲为鞮鞻,乃以为南方所习,将训之于人。人以为非,诉其有谬,甲不伏。”姜立佑陈述:“万邦作乂,同乎文轨,百度为贞,崇其礼乐……甲之所训,亦无懵焉,人则未从,其为过矣。且南方北方之乐,惟《禁》惟《任》之名,既人绝而路殊,诚有条而不紊。”判词为“辨方正位,允执其中,明罚敕法,亦可不罔。”[xviii]主张告诫甲辨别夷乐,不宜禁止甲的乐教行为。
开元朝存《对旄人奏散判》三则。判题为:“日本请吏赐宴于朝,旄人奏散,不以《靺》为惠文冠所持。辞云:属鞮鞻氏。”开元朝《对旄人奏散判》三则乐判反映了东亚日本国的对华态度,并涉及太常对日本使节展示东夷乐的态度,进而可以辨析唐代国家的“华夷”音乐观念。
开元朝官御史迁吏部员外郎张秀明《对旄人奏散判》:“国家有道,日本请吏,皇恩载洽,式宴于朝。眷彼旄人,掌我夷乐。边夏不杂,声未动于《禁》《靺》;风霜有典,罪已彰于惠文。虽御史弹毫,雅存纲纪,而旄人有诉,请问鞮鞻。”[xix]天宝宫殿中侍御史内供奉常无欲辨析:“中国有孚,殊方委款,不远波海,来趋天阙。仰衣冠而竭诚,愿臣妾而见诉,国客兹备,式宴且酣,方乐未便,阙歌与舞。旄人典斯钟鼓,职彼《靺》《任》,既乖周舍之宜,须置疏遗之罚。为惠文所抵,信得其由;推鞮鞻之愆,未闻其可。”[xx]《全唐文》卷九八五又有阙名《对旄人奏散率木修防判》为甲乙二合一的双关判。其一与上判题一致。“将使陈兹《禁》《靺》,无差绝国之音……惠文所劾,旄人不可置刑。”[xxi]以上三则同题判文都对日本万里朝华给予很高的评价,同时皆认为朝会宴请日本使节时用乐疏漏欠缺明显有罪,但对旄人鞮鞻氏是否判刑表现了宽容的态度。
注释:
[i][日]仁井田升博士:《唐令拾遗》,吉林长春出版社,1989。另可参考孙晓辉:《两唐书乐志研究》中唐代乐令和乐部的相关内容,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5。
[ii]〔唐〕杜佑《通典》卷一百七“群官卤簿”载“卤簿令”,中华书局,1988年王文锦等点校本,第2789页。
[iii]张鷟:《国家仪注器具滥恶请更改修制礼部员外崔嵩以府库尚虚以非急务判停》,《全唐文》卷一七四,〔清〕董诰《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72页。
[iv]万齐融:《对乐请置判悬判》,《文苑英华》卷五〇七第2596~2597页,《全唐文》卷三三五第3389页。〔宋〕李昉等编《文苑英华》,中华书局1966年影印版,〔清〕董诰等编《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下同。
[v]康子季:《对乐请置判悬判》,《文苑英华》卷五〇七第2597页,《全唐文》卷三九九第4078页。
[vi]李杭:《对乐请置判悬判》,《文苑英华》卷五〇七第2597页,《全唐文》卷九五五第9913页。
[vii]张元度:《对乐请置判悬判》,《文苑英华》卷五〇七第2597页,《全唐文》卷五一三第5209页。
[viii]万希庄:《对乐请置判悬判》,《文苑英华》卷五〇七第2596页,《全唐文》卷四〇四第4137页。
[ix]裴耀卿:《请行礼乐化导三事表》,《全唐文》卷二九七,第3011页。
[x]席晋:《对乐悬画蚡蝑判》,《文苑英华》卷五〇八第2602页,《全唐文》卷二七〇第2741页。
[xi]范贞朏:《对乐悬画蚡蝑判》,《文苑英华》卷五〇八第2602页,《全唐文》卷二七六第2805页。
[xii]朱温:《对乐悬画蚡蝑判》,《文苑英华》卷五〇八第2602页,《全唐文》卷二七六第2805页。
[xiii]颜朝隐:《对驱傩判》,《文苑英华》卷五〇五第2593页,《全唐文》卷四 〇〇第4090页。
[xiv]李应:《对四品女乐判》,《文苑英华》卷五〇七第2599页,《全唐文》卷六一五第6218页。
[xv]李仲云:《对四品女乐判》,《文苑英华》卷五〇七第2599页,《全唐文》卷四五八第4680页。
[xvi]元稹:《五品女乐判》,《文苑英华》卷五〇七第2600页,《全唐文》卷六五二,第6630页。
[xvii] 〔唐〕唐玄宗撰、李林甫注:《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校注版,第404页。
[xviii]姜立佑:《对夷乐鞮鞻为任判》,《文苑英华》卷五〇八第2601页,《全唐文》卷三六二第3677页。
[xix]张秀明:《对旄人奏散判》,《文苑英华》卷五〇八第2601页~2602页,《全唐文》卷三九七第4049页。
[xx]常无欲:《对旄人奏散判》,《文苑英华》卷五〇八第2602页,《全唐文》卷四〇六第4156页。
[xxi]阙名:《对旄人奏散率木修防判》,《全唐文》卷九八五,第10192页。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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