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中有下揭一字:
A1:、《綴彙》465(《合》1034+9103)=《補》23931《合》6980 《合》5828+39938
A2:《補》6211 《合》18180
先說一下“A1”的字形。《補》2393兩字上部波折狀的筆畫有所殘缺,《合》拓本不是很清楚,導致許多學者將其誤認為“”形,《合》1034又著錄於《後》下4.1,通過《後》拓本能清晰地看到其上部尚有波折狀的殘畫(《補》2393的拓本也比較清晰),《新甲文編》附錄967號收入兩字時將其波折補全,是十分正確的。“A1”中部兩手所奉之物,過去多認為是“”,但細審可以發現它們其實都作“王”形,即都有中間的一橫。
對於“A”字,各家的處理方式均有所不同,甚至自身也有牴牾之處。《合·釋文》將《合》1034的字形釋為“弄”,《合》9103隸定為“”,《合》6980照摹原形(中部誤摹作“”),“A2”中的《合》18180照摹原形;《校釋》將《合》1034釋為“”,《合》9103隸定為“”,到了《補》2393中又將兩字照摹原形(中部誤摹作“”),《合》6980照摹原形(中部誤摹作“”),“A2”照摹原形;《綴彙》465釋文將“A1”前兩形釋為“寶”;《文字編》將“A1”“A2”看作一字,編為4162號,與4163號的“璞”字分列;《新甲文編》將“A1”前三形入於附錄967號,並將“A2”與字並為一字,入於附錄968號;漢達文庫則將“A”與字皆釋為“璞”。學者研究意見的分歧,於此可見一斑。
我們同意漢達文庫的意見,“A”與“”為一字異體,皆應釋為“璞”。戍鼎(《集成》5.2708):“丙午,王賞戍貝廿朋,在闌”,對於最後一字,前人有釋“宗”“”“宔(主)”(或讀為“駐”)等說法,2但釋“宗”、釋“宔”皆與字形不合。謝明文指出,在古文字中,“䇂”或類似从“䇂”的形體,上部的“▽”形部分常常演變作橫畫“一”,3因此認為它與宰鼎(《集成》4.2010)的“”為一字,亦即“宰”字。其說正確可從。《周禮·目錄》:“宰者,官也”,《公羊傳·隱公元年》:“宰者何?官也”,“宰”字从“宀”,應與“官”字一樣,原本都是官署的名稱,後來才用來代指在官署辦公的人員。“在闌宰”的“宰”字用的可能正是其本義,與周王在這裡進行賞賜正好相符。“A2”手中所持之物,與“宰”字下部所从完全一致,亦應是由“䇂”形變來,象手持“䇂”形工具深入山體內部開採璞玉之形,與“”為一字異體。只不過“A2”省掉了意符“玉”和“甾”。古文字偏旁多寡每無定數,在不影響表意的前提下,許多構件都可以省去,如金文的“寶”字,繁者作,从“宀”“玉”“貝”“缶”“”,簡者僅作,从“宀”“缶”(看《新金文編》994—1002頁)。因此“A2”是“”的異體應該沒有什麼疑問,上引《新甲文編》也是如此處理的。
“A1”所从的“王”形雖與甲骨文“玉”字同形,但並非“玉”字,而是“A2”手中所持之“”中豎向上收縮之後的形體。古文字中的筆畫延伸與收縮與否每無別,甲骨文“戈”或从“戈”的字,除了柲部與鐏部相銜接的寫法之外,還有許多柲部穿透鐏部向下延伸的寫法,例如、、、、、、、、、、、、、、(《文字編》887—926頁),這種柲部向下延伸與不延伸的寫法經常互見。又如與“”寫法很相近的“玉”字,一般作,又作;“玨”字作,又作;“朋”字作,又作(《文字編》928—929頁)等等,皆可為證。因此,“A1”應該是“A2”的異體,上引《文字編》也是如此處理的。
綜上所述,“A1”“A2”和“”為一字異體的關係。“”字經唐蘭、林澐遞相發明,4即今之“璞”字,已被學界所普遍接受,然則“A1”“A2”也應釋為“璞”。
作“”形的“璞”字在甲骨文中有“攻伐”義,下面試舉兩例:
(1)己卯卜,貞:令多子族比犬侯璞周,由(堪)王事。5 (《合》6812正[賓三])
(2)貞:惠令比璞周。(《合》6822[賓出])
“A2”形的“璞”字所在辭例多殘泐,用法不得而知。“A1”形的“璞”字也用為“攻伐”義,如:
(3)甲戌卜,內:翌丁丑雀毋其㚔缶(?),不璞。(《合》5828+39938[賓一])
(4)雀其璞。(《合》6980[𠂤賓])
(5a)王以人自璞。
(5b)王以人允以三百璞。[《綴彙》465(《合》1034+9103)[𠂤賓])]
(3)(4)兩辭中的“”也常見於戰爭卜辭,有“攻伐”之義,“璞”與其位置相倒,兩者解釋為動詞聯用似較為合理。(5)辭雖有殘泐,但根據相關卜辭,仍可以看出它和戰爭有關。因此,以上的辭例也支持“A”與“”為一字異體。
順帶說一下“璞”應讀為何字的問題。“”字,唐蘭讀為“”,認為鐘“伐厥都”的“伐”和《詩·六月》“薄伐玁狁”的“薄伐”、虢季子白盤“伐”的“伐”相同。其實這也不是唐蘭的發明,清代學者方濬益最早提出了這個觀點,後來王國維、張政烺等亦皆持相同的看法。62002年,劉釗聯繫郭店楚簡中可用為“察”“淺”“竊”三字聲旁的字形,將“”、兮甲盤“伐”的“”字、“”皆改釋為“翦”,因此便否認了“撲伐”與“薄伐”之間的關係,理由是“古音‘菐’在屋部,‘甫’在魚部,韻尚有一定距離”。7林澐認為這個理由值得考慮,也否認“撲伐”與“薄伐”之間的關係,謂:“‘撲’原有擊義,且符合在礦中鑿取璞玉之造字原意,故‘撲伐’一詞雖然典籍無征,還是能講得通的。不必說它等於‘搏伐’。”然而,劉先生在《古文字構形學》中指出“足”“疋”為一字分化,“古音足在精紐屋部,疋在心紐魚部”,8屋、魚兩部又可通,自相矛盾。其實,屋、魚兩部相通的例子並不罕見,蘇建洲曾舉出過大量的例證,可以參看。9因此,劉先生提出的音韻上的理由,並不能作為“撲伐”不能讀為“薄伐”的證據。
我們的意見是傾向於讀為“搏伐”。張政烺說:
最後賸下的一個問題是,虢季子白盤的“伐”在卜辭中找不到。《詩·出車》“赫赫南仲,薄伐西戎”,又《六月》“薄伐玁狁,以奏膚公”,“薄伐玁狁,至於太原”,可見(薄)和伐兩個字已連結在一起成為一個詞。金文鐘“伐厥都”,兮甲盤“則即井伐”,學者說伐、伐即伐,當是可信的。
屋、魚兩部既然可通,則上列和“伐”字經常連用的“”“薄”“”“”等字很有可能是同一個詞的不同寫法。除此之外,還有不與“伐”字連用,但也當“擊”講的這個詞的異寫,如不簋“”的“”、簋的“博”、以及孫詒讓、王國維指出的《詩經》中“鋪敦”的“鋪”和“敦敷”的“敷”。值得注意的是,《金文編》在1936號“搏”字下收有臣諫簋(《集成》8.4237)的“”字,辭例為“井侯戎”,亦有“擊”義。此字可能是由“”和上列以“尃”為聲的字“糅合”而成,即將前者的“”替換為聲符“尃”(兩者都含有“又”),這樣,兩個表示“擊”義的字重新組合成一個新字,仍表示原來的意思。如果此說不誤的話,正可以為从“尃”、从“菐”的字是同一個詞的異寫提供一個佳證。
討論至此,讀為“撲伐”雖亦無不可,但正如林先生所說,該詞並不見於典籍。《詩經》中習慣用“薄”“鋪”“敷”等字為之,不過這些字明顯是假借字,並非本字,其本字應是一個从“甫”得聲的字,上面从“干”“盾”或“戈”,“尃”聲之字顯然很符合這個條件。然而从“干”或“戈”,“尃”聲的字《說文》未收,从“盾”的“博”字《說文》雖收,但訓為“大,通也”也與“擊”義不符。前輩學者如強運開、高田忠周、容庚、黃盛璋、戴家祥等皆認為“搏”為這些異體的後起字。“搏”亦有“擊”義,如《廣雅》:“搏,擊也”,《孟子·告子上》:“今夫水,搏而躍之,可使過顙。”因此,古音和用法都相同或相近的“”“”“博”“”“薄”“敷”“”“”“璞”似皆可讀為“搏”,訓為“擊”。
1 《合》1034+9103在《補》2393中是上下拼合的,而到了《綴彙》465中則改為左右拼合。從甲骨形態來判斷,《合》1034應為左尾甲,《合》9103為右尾甲,因此,當以《綴彙》465的左右拼合為是。
2 參謝明文:《商代金文的整理與研究》,復旦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裘錫圭),2012年,第177頁。下引謝說亦見此處,不另出注。
3 原注:參看劉釗:《古文字考釋叢稿》,5—6頁,嶽麓書社,2005年7月;又載氏著《古文字構形學》,248頁,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又《古文字構形學》(修訂本),248頁,福建人民出版社,2011年5月。
4 唐蘭:《殷虛文字記》,中華書局,1981年,第45—47頁。下引唐說亦見此文,不另出注;林澐:《究竟是“翦伐”還是“撲伐”》,《古文字研究》第25輯,中華書局,2004年,第115—118頁。下引林說亦見此文,不另出注。
5 釋“由”從陳劍說,見陳劍:《釋“”》,《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3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89頁。
6 各家意見參李圃主編:《古文字詁林》第9冊,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630—635頁。下引从“菐”“尃”得聲的字的考釋意見,如無特殊說明的,皆見此處,不另出注。
7 劉釗:《利用郭店楚簡字形考釋金文一例》,《古文字研究》第24輯,中華書局,2002年,第279頁。
8 劉釗:《古文字構形學》,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36頁。
9 蘇建洲:《說〈武王踐阼〉簡3“矩”字》,載氏著《楚文字論集》,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234頁。
原文刊于《上古汉语研究》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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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语言所网信室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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