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新金融评论》是上海新金融研究院主办的经济金融类学术刊物,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提供学术支持。
自2012年10月创刊以来,《新金融评论》致力于发表权威、严谨、高标准的政策研究和基础研究成果,强调学术性和政策性的完美结合,已经成为一本有特色、高质量的学术期刊。
近日,第七期《新金融评论》正式出刊,登载了10篇由大资管行业专家撰写的学术文章,从信托公司、银行理财、券商资管、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管等多个角度出发,对我国大资管行业的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
从今天起,我们将发布《新金融评论》第七期的节选内容,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使读者对于大资管行业有更加立体、深入的认识。
本期发布CF40成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阎庆民、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周雄、智信资产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郑智的三篇署名文章,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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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相关政策已对理财业务重点风险予以了规范和限制,不易导致系统性风险,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但在实际运行中,部分银行存在资金来源与运用不能对应,可能导致代偿风险或加大流动性管理压力,使得这部分理财业务表现为影子银行业务。
银行将持续减少理财投资对“通道”的依赖,探索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提高投资“标准化、公开化、透明化、有评级”的投资工具的比重。”
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与影子银行
关系研究
CF40成员、中国银监会副主席 阎庆民
近年来,关于银行理财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争议较多,外媒利用银行理财业务唱空国内银行股、中国经济和政府债务的声音也不绝于耳。
国内各界对此也高度关注,银行和监管层都做了大量研究和分析工作,并相应出台了诸多政策。
本研究报告旨在从政策和操作两个层面,分别比较分析银行理财业务与影子银行的关系,并就银行理财业务健康规范发展做一些探索。
现行监管政策下理财业务与影子银行关系
一、国际国内关于影子银行的界定
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国内影子银行的定义可采用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狭义影子银行的定义,即正规银行体系之外,可能会导致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机构和业务。
在此基础上,研判我国影子银行还应关注以下两个特征:首先,没有受到监管或监管不足。其次,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业务。
二、理财业务与影子银行关系比较分析
在政策层面上,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
1.理财业务有严格独立的监管政策框架
2005年以来,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20多项监管规章和制度,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同时,理财产品实行产品报告制,银行内部也定期或不定期对理财业务的政策、制度及流程框架进行更新和调整,保证理财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2.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明确
银行理财业务由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意愿进行投资管理,为客户资产保值增值,客户承担投资风险,享有投资收益,银行按照与客户约定收取相关费用,不承担风险。
3.部分理财业务存在期限错配,但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
首先,银行对于投资组合的运作管理设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限额指标。
其次,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纳入全行统一风险管控体系。
最后,监管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有明确的限额管理要求,对非标产品取消资金池业务,限制了流动性较弱的非标资产规模,整体上降低了流动性风险。
4.银行理财业务不涉及高杠杆操作
中国银监会在多项监管规定中对理财资金的投向做了限制,在实践中,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权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等占比超过八成,不存在通过融资加大杠杆对外投资的情况。
5.理财业务需充分披露信息
银监会各项监管规章针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详细和严格。部分业务管理规范、IT系统支持能力完善的银行已投产上线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系统。银监会已经牵头中央结算公司建设“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将极大程度地提高理财产品的信息透明度。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发现,银行理财业务不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从监管政策上分析来看,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影子银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部分为规避监督和实现监管套利的理财业务,因资金来源与应用不能一一对应,表现为影子银行产品。
一、理财业务由于操作不规范易引发相关风险
1.理财产品和投资品不对应需承担信用风险。
目前,个别银行未按照8号文规定做到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对应,每只理财产品无法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和单独管理,不能真正实现“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2.规避监管约束导致合规性风险。
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在设计和运作上存在明显的规避监管意图,合规性风险加大。
3.业务管理不完善导致声誉风险。
一些银行理财产品业务流程和销售管理存在较大漏洞,对投资前的尽职调查未能充分揭示潜在风险、对产品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客户收益支付不能公平对待、对客户进行销售误导等问题频繁出现,甚至还有个别银行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代销外部理财类产品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
二、理财业务的基础设施尚待完善
1.理财业务管理系统仍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将每只理财产品业务运作的各个环节纳入系统管理。其次,银行应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与核算,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也需要强大的系统支持。
2.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架构尚待进一步完善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侵占等问题,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该自营代客分离、前中后台分离。
3.推动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激励机制仍需优化
银行内部需要形成良好的风险文化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资产管理市场的竞争体系需进一步规范
首先,网络金融公司和第三方理财机构由于基本不受监管或监管不足,扩张迅速,对国内资产管理市场冲击很大。
其次,券商、基金、保险、信托等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比银行理财产品更具优势的市场投资地位,而银行理财产品却受到一定限制和影响,只能通过其他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对外投资,影响了投资效率,加大了交叉性风险和操作性风险。
四、对银行理财代理人法律主体地位需厘清
社会各界,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对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争议较多,认识不一致。
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方向和展望
一、理财业务将成为银行的一项主营业务
居民财富快速增长为银行理财发展奠定了基础。银行从持有资产向管理资产转型,理财业务将成为与传统业务并列的主营业务。
二、银行探索理财直接投资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直以来,由于银行理财业务缺乏法律主体投资地位,对标的资产的投资都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完成。下一步银行将会探索理财产品的直接投资,减少理财投资对“通道”的依赖,有效控制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三、标准化资产将成为理财产品的主要投资标的
提高投资“标准化、公开化、透明化、有评级”投资工具的比重是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目标之一。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推进,标准化资产将成为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投资标的。
四、银行的竞争优势将保障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相对于其他类型机构来讲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销售方便快捷。二是风控体系严密。三是管理技术先进。银行积累了大量管理经验和技术,使得银行理财业务在制度上更加规范,风险计量技术更加先进,投后管理更加严格,从而保障了银行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阎庆民系CF40成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本文节选自作者在第七期《新金融评论》上发表的署名文章《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与影子银行关系研究》;第七期《新金融评论》内容介绍及征订信息请点击页面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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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是一家非官方、非营利性的独立智库,专注于经济金融领域的政策研究。论坛成立于2008年4月12日,由40位40岁上下的金融精锐组成,即“40×40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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