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李兴鹏
来源丨医学界智库
据赛柏蓝消息,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严禁医疗机构要求企业返点、返利行为。
图片来自:赛柏蓝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及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此外,对通过带量采购、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禁止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此前不久,“医药代表”报道,
上海某大型三甲医院要求药企返利,明确提出外企品种5个点,国产药10个点。根据医院的通知,从3月1日起要求厂家返利,用于药学信息化建设和药房自动化建设等项目。
参加的商业公司需要在2月16日前汇总信息,签订书面承诺书,并且生产厂家在医院的学术赞助不能计算在内。据悉,该通知由该医院发给商业公司,要求转达给生产企业。
然而,这一通知发布后仅仅数日便被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紧急叫停。
医院要返利,由来已久,本不是什么新鲜事。药商卖药给医院,须私下给相关人员红包、回扣,向来是医疗行业通行的“潜规则”。
早在2012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就报道了江苏某地取消药品加成的医改试点医院要求他们按销售额5%到20%的比例“返点”,药商先把钱“捐”给当地慈善基金会,慈基会再把钱划给当地卫生局,卫生局最终将把钱分配给医院。
2017年10月10日,一份《xx市人民医院关于药品带量采购返点的决议》在业界传开。文件显示:2017年10月9日,xx市人民医院召开院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药品带量采购返点问题。
决议要求,各配送公司必须严格按药品采购计划及时供货(三个工作日)。供货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供货,医院有权停止该品种配送权,并在医院现有配送公司中调整供货公司或调换品种。超过5%不配送的,重新调整配送关系,甚至注销户头。
医院声称,这么做是为了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监管,杜绝临床药品回扣行为再次发生,促进合理用药、降低药品费用。
而据分析人士介绍,“这么做最直接的的后果就是低价和利润低的药可能会断供,这么做也不符合'零差价'原则。”据介绍,即使执行“零差价”政策,医院也至少还有40%毛利。而按照《决议》这么干,不仅药企惨了,患者也没有获益。
有人认为,上海这家三甲医院的做法,虽然过于简单粗暴,但将“暗扣”变“明扣”,可以把药品的灰色收入“洗白”,成为医院的合法收入。医院赚到钱之后,可以通过绩效分配到医生身上。
果真如此吗?
“二次议价是双方商量,这是霸王条款。根本不是一回事。”陕西省山阳县卫计局副局长徐毓才认为,“明扣”、“暗扣”都是以“协议”方式约定的,而不能以医院单方面发个通知就决定,国家也从来没有这样的规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医院先与供货商谈降价,然后监控再降价、约谈、公示、停药,但必须让利患者,不能把让利收回医院。”
去年5月份,《新晨报》报道了一则零差价后医院逼药商返点的消息。法院披露的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1月份,新泰市人民医院被确定为药品零差价医改试点医院,取消其药品加价政策,实行所有药品按进价零利润销售。在政策要求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为了保留差价,增加医院收入,时任该院党委书记、院长陈某某多次主持召开医院党委会研究对策,违反规定与某药企合作,并由其以试点前药品差价水平为标准向新泰市人民医院提供回扣。报道批评了医院将这种见不得人的“潜规则”变成堂而皇之的“明规则”,不仅不打击医药回扣,反而将其“合法化”。
最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泰市人民医院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其他公司给予的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据了解,案发后,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追缴了新泰市人民医院违法所得22446727.83元,剩余款项仍将继续追缴。此外,时任该院党委书记、院长陈某某也已因犯单位受贿罪及受贿罪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知》要求,上海各区卫生促康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组织辖区内及下属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自查自纠,认真梳理存在间题,发现问題及时整改,2月15日前上交自查报告。
上海市卫健委将根据各医疗机构自查白纠情况,于近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将切实落实“有责必间,问责必严”的原则要求,对违规机构和个人开展严肃间责,对存在严重问题或不规范行为知错不改、整改不力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严处。
附:
参考资料:
[1].知名大三甲要返点,外企5个点、国产10个点,医药网
[2].上海卫健委发文严令禁止医疗机构要企业返利,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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